东莞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东府办〔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7日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50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撑,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技、金融与产业更好融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商业模式,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部分发达国家的机械设备购销50%以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完成。
然而,由于政策体系不完善、业务模式及服务领域拓展不足等原因,融资租赁在我市企业中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其优势远未得到释放。
在当前银行信贷收紧、中小微企业普遍因融资难、融资贵而面临发展瓶颈的形势下,支持和壮大融资租赁业,充分发挥其在搞活金融市场、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对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顺利迈过“爬坡越坎”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8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4【实施日期】2013.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4日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配合广东外经贸转型战略和两岸经贸合作需求,充分把握两岸金融合作新机遇,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加速两岸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创新资本在广东、东莞集聚,实现粤台、莞台金融合作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并把东莞打造成为粤台金融合作的先行地和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东莞是我国及我省主要的台资企业聚集地之一,台资企业在东莞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全市台资企业总数约4500家,占大陆台资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占广东省台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在莞台胞达8万之众,在莞台资企业占东莞外资企业的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两岸金融往来受政策性限制,导致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不足,成为影响台资企业在粤、在莞转型升级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工作安排,东莞已被列为开展两岸金融合作的试点城市。
东莞将紧抓契机,充分把握两岸金融合作新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东府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4]8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加强横向沟通,促进辖内金融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及召集单位。
决定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由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两部分组成。
固定成员包括:东莞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简称市人行,下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简称市银监分局,下同),非固定成员包括:市辖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代表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特别事项可由其他成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召开。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
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中旬和7月中旬召开,视具体情况需要可适当提前或后延;如遇到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情况,可由成员单位提请,随时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
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及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会议研究议题涉及其他领域时,则另行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参会。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
(一)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传达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指导方针及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工作改革与发展作出整体部署和指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粤府办[2010]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一)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清理核实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地方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者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全面清理核实债务信息。
包括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债务余额、来源、举借方式,资产负债、在建项目情况等。
各级地方政府在清理核实债务信息时,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账和磋商。
发改财金2881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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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1]19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于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东府办函[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1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支持东莞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冷晓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硕岭(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梁冰(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乐英(市监察局)郑锦堂(市发改局)严济荣(市科技局)叶树平(市财政局)梁渠森(市审计局)谢美恩(市民营办)叶淦奎(团市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民营办、团市委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等部门组成。
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为开发性金融合作和信用建设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简称合作办,下同),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开展。
合作办设在市金融办。
合作办的成员为:主任: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成员:李裕昌(市监察局)黄志成(市金融办)李建雄(市发改局)吴贻昀(市科技局)谢健聪(市财政局)赵志丹(市审计局)黄怡(市民营办)李浩泉(团市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张硕岭副行长、客户五处卢恩健处长参与推动合作办日常工作。
二、合作办主要工作职责合作办旨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落实四项建设,拓展合作领域、加强协调管理,着眼从建立双方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出发,研究制定机构的工作方案,深化开发性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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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42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镇街在建项目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市直单位在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须应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凡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
要按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
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的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市直各单位及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把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各镇街财政分局要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填报2010年1-6月份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通知》(东财〔2010〕432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按东财〔2010〕432号文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好统计、上报工作。
今后,各镇街财政分局应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统计和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要研究建立镇街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镇街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于2010年11月15目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一份市财政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有关事项和名词解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有关事项和名词解释一、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通知》所述类别(1)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四、《通知》所述类别(2)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五、《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为避免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这里所述“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六、《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七、《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
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八、《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