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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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青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7]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1.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3.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对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着力加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政绩、业绩考核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抓好基层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农村规模以下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5.各级政府部门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

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简篇)

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简篇)

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扎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贸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全身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知的通知》(XX办发电**号)、《省****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黔安监管管一字***号)、《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XX地区印发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铜署办明电***号)的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和企业本质安全年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立,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改进,及时将各类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实现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建立,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真正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川安办[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细化职责,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方案书面报送省安办。

联系人及电话:邓光友86936817,刘雯86931323传真:86937057,邮箱:**************二○一二年三月七日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建立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打好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创新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临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有关单位:今年是建国六十周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庆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各项安全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重视和抓好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和稳定放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位,时刻牢记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实际,分析安全形势,查处安全隐患,研究解决办法,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安全大检查,把事故苗头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一)加强煤炭和其它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深刻汲取河南平顶山“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惨痛教训,抓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分片包矿制度,监管人员包片包矿蹲点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超能力、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杜绝非法违法生产。

矿山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范本(2篇)

矿山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范本(2篇)

矿山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范本矿山开采是一项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

为了促进矿山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范本。

一、环境保护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矿山开采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符合环保要求。

2.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矿山开采前后的环境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3. 优化矿山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 建立严格的企业自我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5.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组织环境保护培训,鼓励员工参与环保活动。

二、安全生产矿山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矿山开采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确保员工了解危险源,掌握自救逃生方法,做到随时随地保持警惕。

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防护用具、逃生通道和灭火设备等。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4. 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分享安全经验和信息。

参与矿山开采行业的安全培训和研讨活动,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三、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联系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是密切相关的。

环境污染会对人身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安全事故也会导致环境的破坏。

因此,矿山开采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时应密切关注两者的联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1. 环境监测与安全检查相结合。

在进行矿山开采的同时,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和环境问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市长令第21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市长令第21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方西屏二○○七年八月三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五)部署、督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山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六)接到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七)及时作出并督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三、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要亲赴现场指导与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卤矿山环境危害与治理对策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卤矿山环境危害与治理对策作者:李波李伯宣杨江涛罗兰景泽来源:《现代盐化工》2018年第04期摘要:自贡市因盐设市,素有“千年盐都”之称。

盐卤矿开采崛起了自贡这座矿业城市,为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长久以来的开采盐卤矿留下了大量的废弃盐卤井,因当时成井、封井工艺技术不完善,加之自流井构造断裂、裂隙发育,地下卤水及天然气易沿废弃井筒上串进入浅部含水层甚至溢出地表,给周边环境带来了很大污染。

通过自贡市大安区盐卤矿山污染形成原因,主要危害,根据大安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堵井、土地恢复、废水治理、空气监测等治理对策。

关键词:盐卤矿山;环境污染:对策1 盐卤开采概述自贡市位于四川盆地南部,沱江支流釜溪河畔,是我国规模最大的井矿盐生产基地,有近2000年的开采历史,盐卤开采崛起了自贡这座矿业城市,为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贡市大安区是“恐龙之乡”自贡市行政直辖的4个区级区之一,大安区长期的盐卤矿山开采遗留了大量的废弃盐卤井。

由于当时成井、封井工艺技术不完善,更加上自流井构造断裂、裂隙发育,地下卤水及天然气易沿废弃井筒上串进入浅部含水层甚至溢出地表,对大安区的地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 盐卤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危害2.1盐卤矿山污染形成原因分析历史上,大安区因生产食盐产生了大量的盐卤井,由于岩盐水溶开采的兴起和更远的历史原因,部分盐卤井在没有进行规范封井甚至没有封井的情况下就废弃了。

这些老井一种为新中国成立前采用顿钻开凿,木柱固井护壁的老盐井,井眼下部大部分是裸眼井段,直接为开采后期卤水、伴生气提供上串的裂隙通道量;另一种老井虽然为用强度高的钢质套管固井护壁的现代老井,但根据自贡地区的盐卤生产经验,钢套管在数年之内依然有可能被须家河组地层和雷口坡组地层中的黄黑卤水腐蚀而造成穿孔,仍然会形成卤水、伴生气上窜通道。

通道一旦形成,地下承压卤水和天然气就有可能在井筒中逐渐聚集、上升,直至达到和上部地层裂隙沟通的井段,然后通过这些裂隙进入潜水循环带甚至溢出地表,自贡市内主要表现为天然气溢出现象,其次是少量卤水进入潜水循环带造成浅层地下水和附近河水的咸化污染。

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17年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以下是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试题及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

(A)第4条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基本方针D、基本策略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

(B)第5条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D、社区配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等信息。

(ABC)第54条A、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B、行政处罚C、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D、企业排污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

(A)第23条A、人民政府;支持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帮助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5、在下列的表述中,有哪几项是正确的?(ABC)第41、44、45、52条A、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B、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D、国家激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6、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将于起施行。

(B)新环保法首页A、七;2014年9月1日B、八;2015年1月1日C、九;2016年1月1日D、十;2014年10月1日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ACD)第63条A、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B、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产停业C、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D、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的目的?(C)第1条A、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B、保障公众健康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D、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9、违反新环保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曲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曲靖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8日曲靖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05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7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尾矿库档案信息,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依法依规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

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依规全部实行闭库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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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06]73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自府办发〔2006〕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06年1至10月,我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但
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工作,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履责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工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工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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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和
环境保护责任,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常抓不懈。
(二)加强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
责,切实加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帮助和督促工矿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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