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规定

商品房规定商品房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开发、销售的住宅用地及其上所建房屋。
为了规范商品房的销售和购买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销售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必须公开透明。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码标价,不能有任何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确保购房者掌握真实的价格情况。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旦确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商品房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验收和质量监测,确保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建筑质量验收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赔偿。
第三,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有权享受一定的法律保护。
国家规定,购房者享有购房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权利,并且规定了违约责任,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购房者在合同签订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生购房纠纷,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也有一定的规定。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交付时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应该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工程进展情况的监督记录,确保房屋的交付进度。
最后,国家法律对于商品房的销售也有一定的备案要求。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销售。
购房者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询开发商是否进行备案,并且可以获得备案信息,确保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国家对商品房销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关注商品房销售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确保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2024年汕头房地产交易佣金计算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汕头房地产交易佣金计算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地产交易1.2 佣金1.3 成交量1.4 成交价格1.5 交易双方1.6 中介方第二条佣金计算方式2.1 佣金计算基础2.2 佣金比例2.3 佣金计算公式2.4 佣金支付时间第三条佣金支付条件3.1 成交确认3.2 交易双方支付义务3.3 佣金支付方式3.4 佣金支付账户第四条佣金分配比例4.1 中介方佣金比例4.2 经纪人佣金比例4.3 其他参与方佣金比例第五条佣金计算与支付的例外情况5.1 无成交情况5.2 交易取消情况5.3 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第六条合同的有效期6.1 合同开始日期6.2 合同结束日期6.3 合同续约条件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终止原因7.3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佣金处理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途径9.2 仲裁地点9.3 仲裁费用承担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法律变更影响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1 合同修改条件11.2 合同补充内容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12.3 通知有效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地产交易本合同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买方和卖方就房地产权益的转移所订立的买卖协议,包括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1.2 佣金本合同所称佣金,是指中介方为交易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服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比例所获得的报酬。
1.3 成交量本合同所称成交量,是指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实际完成的交易数量,以套数或面积计算。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交换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4.19•【字号】汕国土房产[1996]43号•【施行日期】199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市区房地产交换管理暂行办法(汕国土房产[1996]43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条为方便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加强房地产交换管理,促进市区房地产交换工作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换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交换应以方便生活、工作和自愿互利为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交换工作的主官部门,属下的汕头市房屋交换服务所(下称交换所)是房地产交换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换的管理、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换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交换。
第六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和经批准享受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产权的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的交换,按国家和省、市的房改政策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交换分为所有权交换和使用权交换二种类型。
第八条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协议书文本由市国土房产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下列房地产可以申请所有权交换:(一)私有房屋之间;(二)私有房屋、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之间;(三)单位自管公房之间;(四)国土房产部门认为可以交换所有权的其它房屋。
第十条申请房地产所有权交换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无争议,有合法证件;(二)没有典当关系;(三)已设定抵押权的,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四)共有房地产,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五)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须按《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补交地价款和返还政府单位补贴款,取得完全房地产权。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
我国商品房销售制度主要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制度。
预售制度是商品房销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要求开发商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明。
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规划许可证、投入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
预售过程需要经过受理、审核、许可、公示的全套透明化流程,并且各地普遍有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即首付款、按揭贷款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对于现售制度,现售的商品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
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商品房销售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随着政府“放管服”服务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也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1。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8.31【实施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适房只能由购房人(产权人,下同)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除本办法规定情形外,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经适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四条购买经适房满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不动产登记证件的,购房人可以按以下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件:(一)购买经适房后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或购买经适房之前已经拥有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二)购买经适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上市交易时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基准房价确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一)购买经适房不满年的;(二)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三)未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购买经适房满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相关价款;(三)购房人到指定银行补交相关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汕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购房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件或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模板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模板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同意出售位于汕头市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
2.2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2.2.1 定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
2.2.2 首付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天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
2.2.3 余款: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
第三条房屋交付3.1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_______天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 交付时,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并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
商品房分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通常被称为“卖楼花”。
下文是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欢迎阅读!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最新版
1
降低预售门槛
投资额占比下调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工程进度要求下调
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2
调整申请时长
商品房预售许可
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商品房现售备案
自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
车位、车库
与商品房同步销售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出租或者附赠。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一并申请。
限制购买对象
可作独立产权的配套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房屋购买人。
商品房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
必须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4
拒接无证销售
不得无证销售
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不得变现销售
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5
违约有风险
户型等有变可解除合同
商品房项目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需补偿
因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给购房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样板房设置不再随意
装修标准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
的墙体、入口等显眼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
未公示责任也不小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
7
变更要慎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或者现售备案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商品房销售。
8
不允许行为
一房多卖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或者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以外的他项权利
返本销售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购房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拆销售
将独立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拆零销售。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购房人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无资质销售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哄抬价格
采取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商品房价格,或者采取捏造、散布涨价、房源紧缺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价格欺诈
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加价销售
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者收取其他费用
擅自提价
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
房子也有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加强预售款的监管
11
广告发布要求更严格
一个都不能少
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的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内容的,应当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
地产广告应当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资质备案编号广告可进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商品房预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