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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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

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

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内生产活动的监管,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的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进行岗位安全责任培训。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监督。

第六条整个生产过程中,每个岗位及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三章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安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对从事特种作业(如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的职工,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物品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凡是涉及到有害物质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有害物质对职工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如引风设备、排尘设备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并进行应急演练。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培训课件.ppt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培训课件.ppt
你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2019/3/19 28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 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2019/3/19
29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物 质 资 金 保 障 责 任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责 任
事 故 报 告 和 应 急 救 援 责 任 25
2019/3/19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
1
3
保证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六项 职责
6 4 5
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A
B
C
安全零隐患 管理零距离
抓好细节管理, 问题到我为止
D
2019/3/19
2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3/19
22
目的、依据与范围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 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安全。

同时应当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要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严格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调查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最新抄条例于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

具体第14条的规定如下: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袭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知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道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个吗没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来法,只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中国山东网1月18日上午,山百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会后,省人大常委度会办公厅召开知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安监局副局长赵卫东进行解读道。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检查应包括哪些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百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度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知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道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专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属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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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职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以及从事企业安
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和经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初审并认可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资质
认定证书》,方可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第三条培训师资格要求
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师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
称或工作经历,并经过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证。

培训师从事培训
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合规、有效。

第四条培训计划和教材
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计划内容和时间表,并按照计划实施培训。

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准备规范、完备、科学、系统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合。

第五条培训方式与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和形式应当既满足职工的学习需要,又便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需要。

培训可以采用理论教学、场地实践、视频教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用面对面教学、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培训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应当与培训方式和形式相适应,考核内容应当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考核职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七条培训成效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成效评估。

评估对象应当包括被培训职工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评估内容应当涵盖培训教育质量、培训方式和形式、培训成果、培训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指导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培训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超收费或者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九条违规处理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虚假方式参与培训、不得有拒绝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等行为。

此外,培训机构不得有隐瞒、假冒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其他事项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文件实施。

对于本规定外的特殊情况,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和施行
本规定自最终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山东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下规定:《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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