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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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

时政关注终身追责,让领导不再拍脑袋决策杏杏8月底,武汉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到“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以后不能乱决策和任性甩锅。

近几年来,“终身追责”屡屡被提及,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将负担留给当地群众和继任者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系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在责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终身追责倒逼决策科学。

从今往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决策有了“硬”约束2013年是个特别的年份,这一年,5起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张高平、张辉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

平反的同时,各政法部门也开始查找原因并开展了防治冤假错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剑,出台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发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当终身追责全覆盖公检法系统时,查办冤假错案也在提速升级。

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司法领域的终身追责广受关注,但较早思考终身追责的却是沿海的深圳市。

2012年3月,深圳发布文件,提及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意思是,不管领导干部是调职、离职、辞职还是退休,照样追究责任。

在国家层面,最先提出终身追责的是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紧接着,浙江、上海、甘肃、湖北、云南、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审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态 下 并 不 要 求 产 生 错 误 结 果 :省 高 院 则 在 故 意 状 态 下 也 要 求
从 多年 的审判 实践 出发 , 笔者认 为 , 现 阶段 的国情决 定 了 审判过 错责任 追究 制 , 在 对法 官审判行 为监督 , 维护 司法公 正 方面 . 发 挥着无 可替代 的作用 , 有其 存在 的必要性 及合理 性 。
什 么 行 为 属 于 审 判 过 错 以及 导 致 错 案 的 后 果 。会 给 审 判 人 员
敲响警 钟 , 提高他 们 的公 正裁判 的意识 , 严 格按 照法 律规定 和 法定程 序审理 案件 提高 审判效 率 , 以减少 错案 的发生 。 ( 2 ) 有利 于提 高法官 素质及 案件质 量 审 判过错 责任追 究是对 审判人 员审 判职业 的一 种监督 机 制 ,它促 使审 判人员在 审判 过程 中严 格按 照法律 规定 和法 定 程 序办 事 , 对 事实 和证据 的认定 也要按 照法律 规定 认定 , 而不 能单凭 主观臆 断 .这 就迫使 审判人员 在平 时要更 加 注重对新 出 台的法 律法 规 的学 习 , 通过认 真 办 案 , 带来 案件 质量 提 高 , 发生错 案 的几 率也会 随之 降低 。
避 免 冤 假 错 案 发 生 等 方 面作 用 的 争 论 与 质 疑 并 未 停 歇 … 『 关 键词1 审判过错 ; 责任 追究制度
【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2 — 0 4 3 — 3
正性受 到损 害 。

审 判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概 念 及 价 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粤高法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9]70号2009年8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落实执行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错案是指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执行程序而造成错误执行并导致执行回转不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瑕疵案件是指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件。

第三条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因故意、重大过失或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错案或重大瑕疵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设立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错案、瑕疵案件的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工作。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和执行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执行局是本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执行错案、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错案、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坚持谁过错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分析和倒查案件的范围包括:(一)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或者重大瑕疵的案件;(二)本院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或者重大瑕疵的案件。

第七条分析和倒查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已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二)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的;(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且不能执行回转的;(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五)故意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六)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的;(七)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八)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8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官应当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过错责任,是指检察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行为。

检察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司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检察官的司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检察官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一)组织处理。

包括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退出检察官员额、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

(二)纪律处分。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刑事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检察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被追究责任的检察官阻碍调查、追责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章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关 于错 案 追 究 制 的 思 考
李冠楠
摘 要 :错案追究制 ,上世纪 8 O年代 末9 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 审判 方式 改革的 配套措施 ,其 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 。 但 是 ,从 近 些年 的 实践 来 看 ,效 果 却 不 甚 理 想 ,还 引发 了一 系 列 问题 。本 文 主 要 介 绍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形 成 过 程 , 分析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实
二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状 ( 一 ) 错 案 的 标 准 不 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各级法 院都没有 统一 的标准 ,都 是各 自为政 。 怎样定 义 “ 错案” ?这 是个最 为基础 的问题 ,但 是众说纷 纭 ,说法不 能 得到确定和统一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 来确定错案 的标准 :首先是对 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 肯定会 存在 重大错 误 ,影 响 了案件 的公平 裁判 ;其 次 .在法律 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 ,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 的 裁判 。尽管 如此 ,在法院系统 内部还是 缺少一种统 一 的错 案鉴定标 准。 仔细想 想 ,这样 的一种情形下 ,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无论 对于 当事人还是法 官来说 ,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 导致 司法的权威 受到质 疑。 ( 二 ) 错 案 追 究制 产生 适 得 其 反 的 不 良影 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 为了加强法官 的责任 ,监督 法官的执 业行为 。但是 ,好像在现实中出现 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 的,设 计者的用 心在于监督法官 ,但是好像 这一制度 的出现就束缚住 了法 官的手脚 ,起 到 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 的解释 :错案追 究制作为一 个行政管理的手段 ,让它去解决 法律的问题不是 十分科 学的 ,就相 当于 没有对症下药 ,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 是情有可原 的。最让人不可置信 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 多 ,反而是产 生了许 多负面 的东西 ,这 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 .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 中,有些法官 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 自己的责 任 ,被束缚住 手脚 ,遇到 问题 不是 自己思索 ,而是 请示 上级 。这样 一 来 ,就会在潜移默化 中将 当事人 的二审上诉权侵害 。当事人 的上诉 权是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没有 了上诉权 ,就会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的二审 终审制度 ,违背我国的基本 司法秩序 。我 国相 比国外其他 国家在诉讼上 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连最基本 的二审终 审都无 法保 证 ,那么结 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 .法官 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 到妨碍 我 国法律明确规定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 往往实践 中如果 发生合议庭意见不 同时 ,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 。审判委 员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78]法办研字第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78]法办研字第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978年12月13日<78>法办研字第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请示已收阅。

关于人民法院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

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

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

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以上意见,请你们在向省委请示时转告省委参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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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
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一、错案追究办法的合用范围
为加强对错案纠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惩治导致错案的原因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
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活动中因司法工作人员
的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
违法等情形的纠正工作。

二、错案追究的严格标准
为确保错案纠正的公正性、严肃性、高效性,在错案追究中要
严格把握以下标准:
(一)错案的认定标准
对于属于经过司法程序且已经作出判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
件中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
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视为错案。

(二)错案的追究标准
错案的追究应遵循“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原则,分别针对
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追究措施。

(三)错案的追究期限标准
错案的追究期限应当遵循法定期限和事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原则,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三、错案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证据认定错误
1、错认他人证据
2、对有力证据过于轻蔑
(二)事实认定错误
1、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失当
2、未发现或者未采用有力证据
(三)合用法律错误
1、合用法律的范围和合用的层次不正确
2、合用法律的方法与程序不正确
(四)手续违法
1、违反审判程序规定
2、违反律师代理规定
3、违反人民陪审员规定
4、违反审判公开规定
四、错案的追究措施
(一)对证据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
1、责令重新认定证据,完善证据材料
2、取销对证据的排除和非法采集认定,更正事实查找和事实认定
(二)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
1、完善事实认定,纠正认定错误
2、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和采用有力证据
(三)对合用法律错误的追究措施
1、对合用法律的明显错误,更正法律合用
(四)对手续违法的追究措施
1、纠正违法的审判程序,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
2、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全文
2、错案调查取证表格
3、错案处理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
判决案件时所作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不符。

2、证据认定错误:在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案件纠纷时,对所采集的证据的认定由于各种原于是浮现错误。

3、手续违法:人民法院违反审判程序规定、不履行公开审理、
律师代理和人民陪审员规定而犯下的错误。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难以发现错案
解决办法:建立错案排查机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2、错案零容忍
解决办法:完善错案纠正体系,对于错案严肃追究,绝不姑息。

3、资金,人力不足
解决办法:增加资金投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错案纠正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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