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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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第五条招标。

第六条第七条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以上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第八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市场价格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招标控制价、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

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交通题库部分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交通题库部分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思考、不得与他人讨论,以免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各自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A. 对B. 错4. 采用EXCEL电子固化清单的投标文件,可以进行算术性修正。

A. 对B. 错10.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评审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A. 对B. 错2. 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A.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B. 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C.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D.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1. 资格后审,是指在()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A. 投标B. 中标C. 开标D. 评标4.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A.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C.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D.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E.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10. 公路BT项目融资招投标活动中,以下关于联合体投标叙述正确的是:()。

A. 公路BT项目联合体应由两个国内经济组织组成,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B. 联合体投融资能力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出资比例加权总和确定,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要求C.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D.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E.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1. 在评标过程中,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评标方法是()。

A. 性价比法B. 最低评标方法C. 综合评分法D. 以上都不是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00000-2008 DGJ32/J73-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Fire safety standard for works area of building engineering(供排版稿)2008-12-04发布 2009-03-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1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7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结合工程案例,总结防火、灭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深入研究和消化吸收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鉴于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邮编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参编单位:无锡市消防支队常州市消防支队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主要起草人:季俊贤孙志超丁余平梁云红冯婧钰杨正国吴建强蔡钧陈兰频许峰赵媛葛智敏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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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一条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设备和材料包括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省政府依法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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