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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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执行局郭宁华林晓光

目次

引语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前的措施

(一)冻结股权

(二)对有限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1.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

2. 方便财产在先原则

(三)对股权的评估

二、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

(一)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拍卖

1.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股权的拍卖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否到场?

(2)法院通知股东的时间,通知的内容包括哪些?

(3)如果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应该归谁所有?(4)零头股份如何处理?

(5)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允许?

(二)股权的变卖

(三)股权抵债

(四)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需股东的同意(二)可以拍卖一人公司的部分股份

(三)不得直接执行一人公司财产

(四)是否可以通过对一人公司的强制管理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章程禁止转让与强制执行

(二)章程对转让的其他限制

结语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被执行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人民法院在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程中,应遵循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和方便财产在先原则。在变价前,应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手续。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价方式有四种: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变价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无须股东同意,且可以拍卖部分股权,但不得直接执行一个公司财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股权转让之情形,法院应该给予尊重,但执行不应完全受其约束,这是由强制执行的性质决定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拍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引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当然成为被执行的标的,但在执行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股权,多仅限于冻结,很少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这里既有有限责任股权价值较难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外人很少愿意购买股权等原因,也有现行法律不够完善、相关执行经验不足的因素。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

财产时,法院应该执行其股权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又照顾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及执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问题,谈谈拙见,以求抛砖引玉。1一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前的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执行就是要将这部分权利变价,以所得的金钱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在变价前应先采取一些措施,判断股权的可执行性等等。

(一)冻结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股权冻结的,应该制作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该要求股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冻结登记手续,暂停办理被冻结股权的变更登记;要求公司不得办理被执行人股权转让、抵押等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分配红利和股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别是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处分被执行人所有的股权,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的金钱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者以股权抵债。在处分被

1因国有独资公司股权具有特殊性,本文对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执行不作论述。

执行人股权前,应先对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以便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股权及对抗其他第三人。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该股权,也不得以之设定抵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的孳息——红利和股息。但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公司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是否因法院对股权的冻结而停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应该停止被执行人的这些权利,笔者认为这样并不妥当。

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前者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的,包括股份转让权、红利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的行使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的。如果限制了这些权利,公司就可能无法对一些重大决策作出决定。比如《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如果被冻结的股份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公司就无法对这些事项进行决策,而这样就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其次,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冻结,其目的主要是保全股权的价值,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股权,而被执行人的决策权及选择经营者权利的行使并不当然损害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当限制被执行人的股权中的共益权。当然,如果被执行人有损害公司权利的行为时,则应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

(二)对有限公司股权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属于保全的措施,被执行人只是不能处分该股权而已,申请执行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清偿,如果被执行人仍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则要采取进一步地执行措施,这包括对股权的评估和拍卖。由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价值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如其价值不易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等,因此在对冻结的股权作变价措施时,需考虑是否符合以下两个原则。

1.股权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红利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具有一定在财产价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些股权也可能价值微小,甚至成为负价值(比如公司负债大于其资产,而且将继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对该公司股权采取评估、拍卖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清偿就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股权的价值要大于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的清偿。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股权之前,确定的该股权价值的具有重要意义,这决定着是否要发动之后的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财产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执行法官拥有决定权。如果执行法官判断该股权的价值不足于支付执行费用,有权停止之后的评估、拍卖措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不易确定的特性,非专业人士不易确定其价值的多少与正负,即使是执行法官认定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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