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股权管理】试论股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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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梳理要点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强制执行不适用《规定》该《规定》所称的强制执行股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强执的程序更为复杂,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更多。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规定,股票处置方式需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小额股票优先选择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额股票优先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采取变价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拟变价股票的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变价方式及期限。

二、隐名股东不能以出资为由排除股权强制执行根据《规定》第四条,只要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任何一种方式载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均可冻结。

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隐名股东通常基于特定原因不愿在公司登记机关作显名登记,而私下以《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

该协议仅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效,对外部而言,隐名股东因未在登记机关作公示登记,对外不享有公司股东的地位。

因此,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时,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此,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的法官从合同的相对性、信赖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与隐名股东权责和利益分配以及司法的价值导向几个方面,很好地阐释了不支持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该案的判决书。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股权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渠道,向违约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股权强制执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手段,对维护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证明其是合法的债权人。

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可以被承认的债权证据;其次,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被执行的股权确实属于被执行人。

这包括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拥有要求执行的股权,并且还需要证明该股权没有被质押、担保或转让;最后,债权人必须满足诉讼权利的法定程序。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进行实质性的诉讼调解等等。

影响分析股权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可以从股东角度和企业角度来进行分析。

1. 对股东的影响股东失去所持有公司股权将对其产生财务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资产流失和财务损失。

此外,股权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生全面瘫痪,从而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收益。

2. 对企业的影响股权强制执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公司失去了大量股东,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治理结构出现动荡;另一方面,股权强制执行的财务损失可能引起公司的资不抵债,从而威胁到其生存和经营。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公司治理架构不断完善,股东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企业和投资者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日益关注。

未来,有三个趋势:1. 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为避免股东被不当拘禁,股权执行程序的完善不可或缺。

在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债权人和法院进行规范,依照完整的法律程序执行强制程序,防止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拘禁现象。

2. 规范交易标准的实施在进行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应筛选出价格合理、占股合法、没有争议的优质股票,避免因交易标准不规范,导致交易价格不合理而使得股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强化股东保护为避免少数利益者对企业的控制,在股权强制执行时不仅要保障债权人权益,还要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股权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迫使被执行人的股权被转移或变卖,实现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在给予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以确保可以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在股权强制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无法转让或处分,或者转让后未能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则股权强制执行是完全没有实际效果的。

所以必须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只有当股权有可以强制转让或变卖的价值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股权强制执行。

二、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执行股权之前,执行法院也必须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被执行人的股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或则被执行人只持有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权,或则存在股权质押、转让等限制亦不宜予以执行。

这一环节的审查必须非常严格和认真,否则执行结果可能被疏漏导致一系列的后果。

三、协商和和解在股权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协商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债权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就如何处理股权达成协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和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和解协议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决方式,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四、股权确认与变卖在股权被强制执行之后,需要先进行股权确认和变卖。

股权确认程序是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是确权、验股,确认股东姓名、股权类型、股数和进行股权估值,以明确强制执行标的的价值。

确认完毕后,根据法院的判定和执行实际情况,执行法院要进行进一步的股权变卖程序。

股权变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证公正,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关注这些问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的顺畅和合法。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股权强制执行的第一个问题是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

在确定股权可以作为执行的财产之前,需要审查股权是否具有可以被执行的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被转让或变卖。

试论股权的执行

试论股权的执行

试论股权的执行股权的执行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围绕股权的执行展开讨论,探究股权的执行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同时分析目前我国股权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股权的执行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各种机制和手段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公司合法、公正、稳健的运营。

股权的执行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涉及到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也涉及到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 股权的执行加强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股权的执行不仅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来管理和运营,还要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这些治理机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布等,这些机制都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运营的公正性、透明度。

2. 股权的执行促进了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股权的执行不仅要求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规避各种风险,还可以使公司在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盈利。

实现稳定的企业运营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的决策、财务报告等权利的行使,促使公司从战略以至于细节每个环节逐步规范,使公司的发展更加稳定,同时促进企业价值的增长。

二、股权执行对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有权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

股权的执行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保护股东权益。

1. 股权的执行可以保护股东的投资股权的执行要求公司必须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种风险。

当公司发生违规经营,损失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申请集体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从而减少损失。

2. 股权的执行可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应该及时、透明地公布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以便股东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营状况。

股权的执行要求公司必须公开财务报告,披露各项重要信息,以便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三、我国股权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尽管我国对股权执行已经制定许多法规和措施,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合并重组、退出等。

然而,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探讨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法股权转让往往伴随着转让合同的签署。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判决其履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条件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常见的条件:1. 合同履行不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如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

在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一方违约后的补偿、解除合同等条款。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强制执行。

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对方遭受了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于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被视为债权的一种,当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一方申请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起诉讼申请方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证据等。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因其固有的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的基本特征而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嫌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的可以通过对败诉的港澳当事人在内地技资的企业中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转让的方式偿还债务是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雏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则首次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为强制执行股权提供了较为规范化,可操作化的司法解释依据。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实践-原则、形式、程序《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从《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两个前提不可或缺。

二是强制划转债务人的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当债务人的到期股息或红利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数额价值严重背离或债务人没有到期股息红利亦或是其股权根本就没有产生盈利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必要措施后强制划转债务人股权为申请执行人所有,以便使申请执行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预期收益用以补偿自己的债权损失。

推荐下载: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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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小编希望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是股东的自由。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强制股权转让。

那么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当我们遇到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时候该怎么办?接下来,小编给各位简单的介绍一下股权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上述法条来看,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

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三、股权转让强制执行要什么法律程序?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

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

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东因偿还债务需要而发生的股权强制转让,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加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在执行的方式、股权的价格确认以及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颇多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阐明。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采取强制措施转让给第三人,并以转让所得价款向债权人清偿。

股权强制执行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转让并非出于股东自愿,而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凭借国家强制力实现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公司、执行申请人、被执行股东、其他股东等多方当事人,作为执行标的股权,一旦发生变化,势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应当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程序等问题进一步阐明,以兼顾多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成为执行标的,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积极条件,即成为强制执行标的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该项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该项权利具有可转让性;第二是消极条件,即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或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

1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的本质就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股权中的共益权虽然包含了表决权、召集权、提案权、监督权等内容,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股东经济利益而服务的,共益权是自益权的保障手段,股东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营利,自益权才是股东利益的根本;股权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具有强烈的流通性。

此外,股权不属于法律上禁止执行或性质上不宜执行的财产,股权的自身特性符合执行标的成立要件。

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承认了股权的可执行性,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于20日内,依出资转让的规定指定受让人……”法国《民法典》也有“强制执行被担保抵押的公司股份”的规定,意大利、日本等国也确认了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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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试论股权强制执行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试论股权强制执行黄兴加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损害了公司的其他股东及一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股权的性质从法律划分来看,尚无定论,也进一步加大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难度。

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进行评估变现都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问题,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的出台,公司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得到承认,从而导致涉及公司的执行案件大幅上升。

本文作者通过对以前的执行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对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归纳了股权在强制执行中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也就其例外的情况进行了粗略的探讨,以求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用赋予的强制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强制转让给债权人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该规定结束了以往法学理论界对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纷争,使股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找到了明确依据。

本文作者将着重从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入手,进一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一、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体现为对股权的一种保护。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二、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

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根据《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

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

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1)拍卖。

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上述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这一情况。

拍卖时,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最多经三次拍卖。

拍卖成交价确认后,应向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征求意见,如同意受让的,该成交价作为转让的价格。

(2)抵债。

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

当然,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变卖。

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将股权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的。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股权强制执行中的操作规范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由于相关程序性的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在具体执行工作实践中,需要清晰明确相关法律事实的界定,严格操作规范。

(一)不得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执行公司财产用于清偿股东债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常将股东所入股的公司裁定变更为被执行人或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交出被执行人的出资财产。

因不当的执行工作给公司运转造成不利,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明确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区别,即物权与股权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的其中两个特征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人格。

可以明确地说,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这种出资投入所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

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

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

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直接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

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执行公司财产用以股东债务清偿的做法是不妥的。

(二)不得对股东股权未经作价即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实践中常有法院将股东的原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它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出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向公司缴付的财产,在公司设立完成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财产,此时,出资人已成为公司股东,其缴付的“出资”已转化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因此,股东之间或向第三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公司设立之初的“出资”。

可以看出,股权是一个变权,而出资额一般说来是一个定值。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价值是随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及其他因素而自动变化的,公司状况好则股权价值要大于出资额,相反股权价值就低于出资额,而出资额非依一定的法定条件或程序是不能改变的,其外延和内涵都是不能与作为特定含义的股权相提并论。

若不经作价就将股权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给债权人,当股权价值高于出资额时,则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当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时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亦造成了直接侵害。

(三)要考虑强制执行股权措施的必要性股权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让债权人成为股东。

因此,(1)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以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仍不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股权。

(2)如果债务数额较小,原则上应当执行股东(债务人)的股权收益来清偿。

而在股权价值远远超过债权数额时,应当只强制执行相应部分的股权。

(四)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计算。

笔者同意某学者的观点,认为该规定只是要求公司就股东变更事项及时进行工商登记,是对股权变动效果的公法意义上的法律确认,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影响。

虽然如此,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在对股权强制执行后,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协助买受人、债权人或被强制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使其具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的效力。

四、股权强制执行之例外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跳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50%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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