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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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行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投⾏法规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三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四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六条⾃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政策》
在企业经营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为了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保护股东权益,企业通常会制定股权转让政策。

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中,涉及到一些特定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中,一般会规定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这是为了确保股东之间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避免出现一方私自转让股权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在经过批准后,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

其次,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可能会规定一定的转让条件和限制。

例如,股东转让股权时可能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比如不能影响企业的稳定经营,不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

同时,还可能限制特定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以保持企业的稳定股权结构。

另外,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也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会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特定的定价方法来确定,以保证转让价格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支付方式也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确认,以确保转让款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政策是企业内部股权转让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

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政策,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公正、安全。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

股权转让交易交易规则一、交易背景股权转让交易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二、交易主体1. 出让方:拥有被转让股权的股东,有权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2. 受让方:具备合法交易资格的个人或机构,有意愿购买股权的一方。

三、交易准备1. 出让方应提供如下材料:a. 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b. 股权证书或其他权益证明文件;c. 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2. 受让方应提供如下材料:a. 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b. 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银行账户证明、资金转账凭证等。

3. 交易费用:a. 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分摊;b. 其他与交易相关的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4. 交易流程:a. 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股权转让比例;b. 出让方提出书面要约,受让方确认接受并签署书面确认函;c. 双方确认交易是否成立;d.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支付款项并出具转让凭证。

四、交易信息披露1. 出让方在交易前应如实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股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法律纠纷等。

2. 受让方有权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如发现虚假信息,有权终止交易并要求出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交易结算1. 股权转让交易的结算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交易完成后应立即支付全部款项。

2. 交易款项应通过法定的支付渠道进行转账,双方应保存相关凭证作为交易完成的证明。

六、交易风险与责任1. 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股权转让交易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2. 如因出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交易受损,受让方有权向出让方追究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 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在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利益,特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以明确交易的条件和方式。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买卖方在股权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

该协议通常由上市公司及其股权转让双方订立,并约定了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

下面将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二、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交易各方的利益。

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常采用市场价值评估、资产净值评估等方法,以保证交易公正合理。

同时,协议应明确支付方式和期限,以确保双方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三、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司法转让等方式进行。

在协议转让中,交易各方可以自行约定转让方式,如书面转让通知、转让公告等。

同时,也应明确股权转移的生效时间和方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履行期限协议中还应规定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以明确转让交易的时间范围。

在履行期限内,转让方要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并将所有相关证照交付给受让方。

同时,受让方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义务,确保交易的及时有效。

五、违约责任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方式。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违约方应尽快履行责任,以减少对其他交易各方的影响。

六、保密义务股权转让协议往往涉及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信息,因此协议中应包含保密义务的约定。

交易各方应对协议内容、商业信息等保密,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协议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双方可以约定选用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裁决,或者选择特定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明确争议解决渠道,有利于有效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

最新版2024年股权转让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转让1.1 股权转让的范围1.2 股权转让的价格1.3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第二条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2.1 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2.2 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第三条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股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3.2 股权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期限4.1 股权转让的期限规定4.2 股权转让的终止条件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保密信息的范围5.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5.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6.2 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法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八条合同的转让8.1 合同转让的条件8.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1 合同解除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条款13.2 附录和附件第十四条签署和日期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1.1 股权转让的范围1.1.1 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范围包括目标公司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1.2 转让的股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股权转让的价格1.2.1 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1.2.2 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如下:1.2.2.1 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1.2.2.2 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1.2.2.3 受让方应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港股市场中,大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规定和程序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首先,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具体而言,大股东需通过公开市场或特定的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需遵守披露规定和交易的限制条件。

该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和透明的交易。

其次,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考虑到交易对手的要求和市场情况。

大股东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增加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或实现投资回报。

此外,大股东也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以获得更好的流动性或资金。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大股东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即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
者公开相关信息。

这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和交易方式等内容。

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此外,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香港作为一个
国际金融中心,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

大股东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反洗钱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而言之,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确保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大股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一规则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信心和秩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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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内部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权带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原则上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为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并可以约定其股权转让和处理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缩短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时间,增加了对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的限制。

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改为有条件转让。

且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超过5%,一年内转让】(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相比旧公司法,本条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两种情形,分别为实行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解决公司合并、分立中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条件。

二是考虑到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毕竟属于公司资本制度中的特例,容易滋生弊端,因此,在增加回购情形的同时,又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为了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而收购公司股票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等。

三是将原第三款中的抵押改为质押。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十四、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三)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四)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东依法承继,或者股东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生转让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十六、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监管要求:(一)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

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不受此限。

(二)不存在信托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情形。

由于历史原因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证券公司股权,或者原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已经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信托公司股东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且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不受此限。

(三)信托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分业经营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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