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 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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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发布时间:2014-11-17 9:28:13

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2014)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答记者

201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回答了11个重要问题。

问1:制定《通知》的背景和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出台了《通知》。

一是双方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被执行人在公司等市场主体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成为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要的执行标的物。人民法院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需求较为迫切。另一方面,工商机关为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当事人信息,也存在迫切的需求。但从实践和调研结果看,各级法院和工商机关在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二是信息化发展的大势所趋。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而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工商机关的信息化程度在行政机关系统相对较高。双方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必然要加强信息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落实中央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需要。去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我国进行了深层次的市场主体资本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之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都有义务通过合作的方式落实改革的内容。据此,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要按照信息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本着对党和国家、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协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符合双方工作实际的行为规范。二要落实中央资本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三要求同存异,尽可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对股权强制转让等争议拟定解决方案。以此为指导,双方多伦协商,最终就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的主要事项,达成了一致,出台了《通知》。

问2:《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的信息合作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二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问3:《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执行与协助执行规定了什么样的原则

答:《通知》从双方各自角度重点规定了两项原则。一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工商机关积极协助的原则。要求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二是从工商机关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问4:《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做出了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主要是四项:(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谓概括性、宣示性规定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本条旨在提示执行人员和办理协助事务的工商人员,工商机关能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主要是查询、公示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以及其他事项。其二,根据规范性文件简练、准确的语言要求,前三项具体协助事项的表述,只是就相应种类协助事项中最主要内容的列举,而非《通知》规定事项的全部。未能全部列举的,按照第四项兜底条款执行。

问5:如何理解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

答:《通知》确立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这是根据中央注册资本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进行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体系。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从原来的管理、许可和公示功能,明确转变为公示和服务功能,但工商监管的力度不但没有弱化,反倒因为信用约束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工商登记的法律效果只产生对抗效力这一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在改革后,人民法院借助工商机关建立的公示制度,建立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所有的执行措施的制度,能满足冻结、处分等执行措施应最大范围公示的法律属性,同时,威慑力更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权威性更能得到体现。

《通知》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做法是,工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时,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工商机关。工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问6: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协助。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将查询权属作为执行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其本意在强调要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要求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投资权益的权属。出于法定理由,确实需要查询被执行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或者关联主体投资等情况,可以查询。第二,查询的顺序,要求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该系统查询不到的信息,可以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查询。第三,查询的程序有几个要注意的方面。一是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的一种。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称谓,在查询阶段具体化为“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按照查询、冻结和过户的三个阶段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细分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本通知附件中,设计了各类通知书的参考样式,供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参考使用。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在执行通知书和回执中都注明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问7: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

答:《通知》对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设定。第一,执行法院对从工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都可以冻结。第二,关于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法律文书送达的范围,《通知》规定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向工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第三,关于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冻结的程序,工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工商机关公示的程序办理。需要特别强调,没有直接写明工商机关协助冻结,是因为此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机关对有限公司仅有的权限也从管制向服务、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公示转变,对其他市场主体更是如此。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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