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 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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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2016年03月17日)为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助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加强合作通知》)。

该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合作、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作了较为明确、系统的规定。

关于来信所反映的你公司在办理“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事宜”,遇到了很多“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的困难,在“协助执行冻结股权”问题上,工商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标准不一、各有各的说法的问题,《加强合作通知》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加强合作通知》第7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具体包括“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

《加强合作通知》第3条还规定,“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第4条规定“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

《加强合作通知》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具体程序作了相应规定。

你可按照《加强合作通知》的规定,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加强合作通知》的全文,你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门户网站予以查询。

新规速递《强制执行股权规定》九大重点条款解读

新规速递《强制执行股权规定》九大重点条款解读

新规速递《强制执行股权规定》九大重点条款解读《强制执行股权规定》九大重点条款解读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股权规定》),该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股权作为现代公司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财产基本组成单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活动中本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线索,但因股权本身存在价值难以确定且容易波动、价值容易被恶意贬损,评估拍卖程序复杂、实现过程有赖于与登记机关的配合等问题,此外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一起,股权执行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导致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执行股权的效果打了一定折扣。

本次《股权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在股权份额的价值确定、拍卖变卖、通知协助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实践中的问题做了回应,笔者择其要点分析如下:PART01股权价值确定1.无法确定股权价额时的冻结措施法条原文:第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

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解读:司法实践中,在无法确定股权价额时,冻结股权与股权评估孰先孰后是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股权规定》明确了股权价额在未评估之前,允许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适当的股权比例或者数量,以保障对生效法律文书债权额的清偿和执行费用的承担,这项规定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可能由于股权价值不好确定所带来的矛盾,对增加采取股权冻结措施的案例数和成功率有积极作用。

在保障执行债权人权益的同时,《股权规定》也为被执行人的权益提供了保护:当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过标的额的,其可以提交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格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行为异议,若法院审查后认为冻结部分的股权确实超过标的额的,将在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予以解除。

强制执行股权新规能否化解股权执行难?

强制执行股权新规能否化解股权执行难?

强制执行股权新规能否化解股权执行难?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执行,一直是司法执行中的难点,公司拒绝配合、股权处置参考价难以确定、评估费用较高、隐名股东等都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执行的障碍。

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解决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拟从文本为基础,结合执行实践情况,对《规定》做一定解读,以供探讨。

一、焦点问题探讨1. 登记外观主义的冻结思路,隐名股权强制执行仍是个问题。

从《规定》第四条可知,《规定》对冻结股权采取形式外观审查标准,执行法院根据股权外观进行冻结。

该条与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息息相关,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也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显名股东、股权让与中的债权人1所持股权自然会被冻结。

当然,为保障案外人实体权利,该条同时赋予案外人(如隐名股东、股权让与中的债权人等)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这就使得股权执行过程经常一波三折、阻碍重重。

另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是隐名股东,极易因出资的隐蔽性使被执行人逃脱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隐名股东为达规避执行之目的,往往不会主动承认其股东资格,使得隐名股权无法划归至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之内,给股权执行带来极大的困扰。

22. 明确股权冻结的“一元模式”,对股份公司而言恐难操作。

《规定》第六条对股权冻结的程序、生效时点、冻结顺位等问题予以明确。

最根本的变化,就是把目前实践中选择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托管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这三方主体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去办理冻结手续的做法,调整为统一到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冻结手续的“一元模式”。

3该项规定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而言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存在的现实问题是,股份公司除初始登记注册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的股份变更大多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而是在股权托管机构做备案。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

股权强制执行五大要点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对股权强制执行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梳理要点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强制执行不适用《规定》该《规定》所称的强制执行股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强执的程序更为复杂,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更多。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规定,股票处置方式需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小额股票优先选择在股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额股票优先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采取变价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拟变价股票的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变价方式及期限。

二、隐名股东不能以出资为由排除股权强制执行根据《规定》第四条,只要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任何一种方式载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法院均可冻结。

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隐名股东通常基于特定原因不愿在公司登记机关作显名登记,而私下以《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

该协议仅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效,对外部而言,隐名股东因未在登记机关作公示登记,对外不享有公司股东的地位。

因此,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时,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此,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的法官从合同的相对性、信赖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与隐名股东权责和利益分配以及司法的价值导向几个方面,很好地阐释了不支持隐名股东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该案的判决书。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问题之探讨股权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渠道,向违约的股东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其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股权强制执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手段,对维护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股权强制执行的实施,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证明其是合法的债权人。

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可以被承认的债权证据;其次,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被执行的股权确实属于被执行人。

这包括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拥有要求执行的股权,并且还需要证明该股权没有被质押、担保或转让;最后,债权人必须满足诉讼权利的法定程序。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进行实质性的诉讼调解等等。

影响分析股权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可以从股东角度和企业角度来进行分析。

1. 对股东的影响股东失去所持有公司股权将对其产生财务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资产流失和财务损失。

此外,股权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企业发生全面瘫痪,从而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收益。

2. 对企业的影响股权强制执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公司失去了大量股东,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治理结构出现动荡;另一方面,股权强制执行的财务损失可能引起公司的资不抵债,从而威胁到其生存和经营。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公司治理架构不断完善,股东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企业和投资者对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日益关注。

未来,有三个趋势:1. 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为避免股东被不当拘禁,股权执行程序的完善不可或缺。

在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债权人和法院进行规范,依照完整的法律程序执行强制程序,防止程序中出现的不当拘禁现象。

2. 规范交易标准的实施在进行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应筛选出价格合理、占股合法、没有争议的优质股票,避免因交易标准不规范,导致交易价格不合理而使得股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强化股东保护为避免少数利益者对企业的控制,在股权强制执行时不仅要保障债权人权益,还要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东宁、邵长茂、刘海伟、王赫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并对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股权的冻结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权的评估和变价程序;四是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权作为争议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强制执行股权冻结评估变价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01《规定》的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愈发多见。

但由于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少,存在许多规则空白,加上强制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强制执行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相比,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也更复杂,执行人员往往对其望而却步。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难点和争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遵循“权利外观”判断权属,即根据某种易于观察、又与真实权利状态高概率一致的事实去判断执行标的权属,以便满足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浅谈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股权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迫使被执行人的股权被转移或变卖,实现债权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在给予股权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以确保可以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在股权强制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无法转让或处分,或者转让后未能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则股权强制执行是完全没有实际效果的。

所以必须对执行对象进行审查,只有当股权有可以强制转让或变卖的价值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股权强制执行。

二、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执行股权之前,执行法院也必须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被执行人的股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或则被执行人只持有公司的一小部分股权,或则存在股权质押、转让等限制亦不宜予以执行。

这一环节的审查必须非常严格和认真,否则执行结果可能被疏漏导致一系列的后果。

三、协商和和解在股权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协商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债权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就如何处理股权达成协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和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和解协议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解决方式,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

四、股权确认与变卖在股权被强制执行之后,需要先进行股权确认和变卖。

股权确认程序是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主要是确权、验股,确认股东姓名、股权类型、股数和进行股权估值,以明确强制执行标的的价值。

确认完毕后,根据法院的判定和执行实际情况,执行法院要进行进一步的股权变卖程序。

股权变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保证公正,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股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关注这些问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的顺畅和合法。

一、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股权强制执行的第一个问题是审查可执行性和执行对象。

在确定股权可以作为执行的财产之前,需要审查股权是否具有可以被执行的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被转让或变卖。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合并重组、退出等。

然而,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探讨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法股权转让往往伴随着转让合同的签署。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判决其履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条件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常见的条件:1. 合同履行不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如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

在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一方违约后的补偿、解除合同等条款。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强制执行。

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对方遭受了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于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被视为债权的一种,当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一方申请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起诉讼申请方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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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发布时间:2014-11-17 9:28:13最高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中11个重要问题的权威解答(2014)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答记者问201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回答了11个重要问题。

问1:制定《通知》的背景和原则是什么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出台了《通知》。

一是双方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被执行人在公司等市场主体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成为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要的执行标的物。

人民法院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需求较为迫切。

另一方面,工商机关为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当事人信息,也存在迫切的需求。

但从实践和调研结果看,各级法院和工商机关在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二是信息化发展的大势所趋。

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加强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

而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工商机关的信息化程度在行政机关系统相对较高。

双方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必然要加强信息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落实中央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需要。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我国进行了深层次的市场主体资本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之进行了重大改革。

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都有义务通过合作的方式落实改革的内容。

据此,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原则:一要按照信息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本着对党和国家、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协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符合双方工作实际的行为规范。

二要落实中央资本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三要求同存异,尽可能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对股权强制转让等争议拟定解决方案。

以此为指导,双方多伦协商,最终就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的主要事项,达成了一致,出台了《通知》。

问2:《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的信息合作规定了哪些内容答: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二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

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

问3:《通知》对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执行与协助执行规定了什么样的原则答:《通知》从双方各自角度重点规定了两项原则。

一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工商机关积极协助的原则。

要求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是从工商机关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合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问4:《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答:《通知》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事项做出了概括性、宣示性的规定。

主要是四项:(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谓概括性、宣示性规定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本条旨在提示执行人员和办理协助事务的工商人员,工商机关能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主要是查询、公示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以及其他事项。

其二,根据规范性文件简练、准确的语言要求,前三项具体协助事项的表述,只是就相应种类协助事项中最主要内容的列举,而非《通知》规定事项的全部。

未能全部列举的,按照第四项兜底条款执行。

问5:如何理解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答:《通知》确立了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

这是根据中央注册资本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进行的创新性制度设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体系。

改革后的商事登记制度从原来的管理、许可和公示功能,明确转变为公示和服务功能,但工商监管的力度不但没有弱化,反倒因为信用约束作用,得到了加强。

在工商登记的法律效果只产生对抗效力这一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在改革后,人民法院借助工商机关建立的公示制度,建立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所有的执行措施的制度,能满足冻结、处分等执行措施应最大范围公示的法律属性,同时,威慑力更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权威性更能得到体现。

《通知》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做法是,工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时,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问6: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答:《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将查询权属作为执行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

其本意在强调要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而没有要求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投资权益的权属。

出于法定理由,确实需要查询被执行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或者关联主体投资等情况,可以查询。

第二,查询的顺序,要求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该系统查询不到的信息,可以要求工商机关协助查询。

第三,查询的程序有几个要注意的方面。

一是执行人员到工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的一种。

二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称谓,在查询阶段具体化为“协助查询通知书”。

《通知》按照查询、冻结和过户的三个阶段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细分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本通知附件中,设计了各类通知书的参考样式,供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参考使用。

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在执行通知书和回执中都注明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

问7: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应如何操作答:《通知》对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设定。

第一,执行法院对从工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都可以冻结。

第二,关于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法律文书送达的范围,《通知》规定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向工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第三,关于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冻结的程序,工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工商机关公示的程序办理。

需要特别强调,没有直接写明工商机关协助冻结,是因为此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机关对有限公司仅有的权限也从管制向服务、从事先审批到事后公示转变,对其他市场主体更是如此。

如果还是称为协助冻结,有违改革的内容和初衷。

《通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实现了冻结有限公司股权的结果。

《通知》系统规定了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不同样态,包括轮候冻结、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解除冻结等,便于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统一认识和实际操作。

问8:强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过户应如何操作答:《通知》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成为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

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

应当公示的是所有类型市场主体投资权益转让的信息。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办理。

工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

其次,执行法院对强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形,承担审查义务。

一是由执行法院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进行审查。

三是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上限50人)、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问9:对协助执行结果如何处理答:《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机关应当出具。

问10:对协助执行的有关责任和救济措施如何设定答:《通知》规定,工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工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11:工商登记改革前后,法院执行措施如何衔接答:为处理好《通知》下发之前的遗留问题,做好《通知》下发前后不同协助执行模式下相关工作的衔接,《通知》区分不同情况,拟定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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