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海天系统强化班刑法-阮齐林讲义新增内容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2011万国系统强化班乐毅刑法分则讲义

财产保护包括丗合法保护非法保护黑吃黑也构成犯罪占有、处分、收益非法占有不能对抗原所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属取得型犯罪。
还有破坏型犯罪mocc o mc o mc o mc o mc o m系统强化班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c o m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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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

阮齐林老师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解读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阮齐林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加粗标注以下加粗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系统强化阶段刑法总则讲义-袁登明

2011年强化阶段刑法总则讲义作者及授课教师:袁登明前言一、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地位(分值);二、刑法考查特点:以案设题、重点突出、理论趋重、偏好特例、注重解释、超越教材;三、刑法学备考方法及素材:教材、法条、试题(真题)与辅导资料的选用及相互关系的处理;四、本阶段的课程设置与授课原则:体系性与专题性、学理与案例、刑事法条文与相关权威教材相结合;五、应对刑法学观点之争的几条准则:第一条准则,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第二条准则,没有法律但有相关司法解释的,遵循司法解释;第三条准则,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近些年司考真题中关于此问题的官方答案之观点与启示;第四条准则,若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且该问题近些年来司考尚未涉及的,建议遵循司法部三卷本中的观点。
六、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论部分的完善。
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种类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
(二)常用的刑法解释方法1、扩大(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但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这是其与类推解释的关键区别。
(罪刑法定是否禁止扩大解释?扩大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是对刑法用语“字词”本意的解释,可能突破其日常、一般的含义范围,但没有超出其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则是比照构成犯罪的A行为,对所解释的对象——B行为与其进行“事实”的整体比较,从而试图将B行为以A罪论处。
)例如:刑法上的“妇女”之含义与范围?最核心的含义为成年女性,但已满14不满18周岁也属于其范围(可谓最常见的扩大内容),而不满14周岁原则上已经远运超出该词核心范围(可谓最边缘的部位),一般而言不属于“妇女”之内,而是“儿童”或“幼女”的问题。
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构成的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妇女”则应扩大解释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内的所有女性,否则严重背离罪责刑相应原则(举轻以明其重)。
刑法陈忠林讲义

刑法学----陈忠林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的解释效力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
表现为: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
表现为: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第十一章数罪并罚第十一章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
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
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
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
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刑九专题讲义
一、刑法概说1、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二、犯罪概说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分类三、犯罪的成立条件1、概说2、违法性构成要件3、违法性阻却事由4、主观构成要件5、责任阻却事由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五、共同犯罪六、罪数1、单纯的一罪2、包括的一罪3、科刑的一罪七、刑罚体系1、主刑2、附加刑八、刑罚的裁量1、量刑情节2、量刑制度九、刑罚的执行1、减刑2、假释十、刑罚的消灭1、时效2、赦免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十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十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六、侵犯财产罪十七、贪污贿赂犯罪十八、渎职罪十九、危害国防利益罪二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修正案(九)》之拓展串讲解读新浪微博:刑法学孙自力1、增设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新增条文】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与提示】:(1)增加禁止从事一定职业的资格刑。
09司考变动热点:从刑法四要件进化到三阶层
09司考变动热点:从刑法四要件进化到三阶层因为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的一些重要变化,所以最近有关刑法的一些问题在论坛里频繁出现,想得多了,笔者悟出一些东西,跟大家分享下:一、对张教授以及之前几个例子的理解a、白糖下毒b、强奸男人c、枪击假人之前笔者说过自己思考的一些判断方法,认为都能用上,再次分享下:1、普通能都能判断出这个行为没有危害,比如: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白糖,并且白糖吃下去不会死人;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个男人,并且男人不能被强奸;所有人都能判断出那是个假人,并且假人不具有人的生命。
2、行为人应该能做出如上的判断。
3、很偶然的原因影响了行为人的判断(这个原因的强度不应该足以影响普通人包括行为人的判断),他很固执地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能满足以上三条的,则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达不到张教授的境界,不能下一个很肯定的结论,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判断:如果我们看见一个人固执地认为扎稻草人能杀死人,一直低着头扎稻草人玩,我们能认为他这个行为有什么危害?所以我是从一个普通人最朴素的判断说从外观上就看不出有什么危害性。
“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还是先用张教授自己的例子说话:把枪击假人的场景从神农架搬到天安门;把稻草人换成逼真的蜡像。
则:1、作为普通人,不足以判断出天安门广场上站的是真人还是蜡像。
(普通人应当能判断出出现在神农架人基本不能到的地方的,并且一眼就能看出不是真人的那个稻草人是假的)2、行为人也能做出这样的判断(排除行为人是放置蜡像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超级专业的人士)。
3、行为人和普通人一样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同样作为普通人,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发现那是一个蜡像之前,不会认为这样的情形没有危害,从外观上一眼能判断出:他就是在杀人,他很危险;幸好那是一个假人……作为普通人,这样的行为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是不能接受的。
同样地:上面的两个例子,用的是大家都认识的白糖还是一种未知药品;那个男人是大家一眼能看出来是男人的,还是谁看都认为是女人的,这个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7
★★第七讲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客观★1.利⽤职务上的便利:利⽤本⼈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008年卷⼆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法占有本⼈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是使⽤铁棍将⾃⼰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现⾦3万元。
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作⼈员,但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有,应成⽴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解析:C。
2002年卷⼆9.李某系A市建设银⾏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20⽇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
当⽇下班后,李某趁所内⽆⼈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报纸包好后藏到⾃⼰办公桌下⾯的垃圾袋中,并⽤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上午案发,赃款被他⼈找出。
对此,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C。
★(⼆)主体:1.国家⼯作⼈员:刑法第93条,实际上包括两类⼈员:国家机关⼯作⼈员+以国家⼯作⼈员论的⼈员。
(1)国家机关⼯作⼈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
[1](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2000年卷⼆22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法据为已有。
对某甲的⾏为应加何定罪?(D)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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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义新增内容
阮齐林
第二章犯罪概念
犯罪基本特征的论理解释:违法性·有责性
犯罪概念: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
行为成立犯罪(构成犯罪)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1、“构成要件”,指①刑法各“罪·刑”条款(正条)中在罪状部分规定的
犯罪法律要件·要素。②修正的构成要件,即正条既遂之预备·未遂·中止和教
唆犯·帮助犯。
2、“该当”与常说的“该当何罪?”中的“该当”之用法相同,相当于说
“被告人行为”该当刑法何条之构成要件,简称“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该当性”。
也有称“符合”构成要件,或“符合性”的。
例如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条罪状部分之规定““明
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就是法定(传播性病罪)之“构
成要件”。刑法分则350余条就规定了各种罪(传播性病罪、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构成犯罪,行为首先必须触犯(该当)分则某“罪·刑”
条款中的“构成要件”。 所以该当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客观的„„·主观的;(2)记述性·规范性。
(3)积极的·消极的:(4)成文的·不成文的。
4、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5、构成要件一般内容〔要素〕①主体(特殊主体·身份犯与共犯)·②行为·③
行为时间地点·④对象·⑤结果·⑥因果关系。
第四章违法性
1、“违法性”从形式上说,行为违法法律,被法律所禁止;实质上说,就是
对法益(刑法保护之利益·社会关系·客体)的损害事实和危险。因为它是犯罪
的本质特征,所以也应当作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2、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
客观说,将法律解释为“客观评价”规范(标准),违法性判断不问行为人
的有没有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和责任意思(故意·过失)。据此精神病人
的侵害行为,也可视为不法侵害,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主观说,将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规范,行为的违法性以行为人(主体)
能够理解规范的命令为前提,否则,如同“对牛弹琴”。据此,认为没有刑事责
任能力人(精神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不可能具有违法性。
3、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
主体·意思·行为·结果,犯罪的危害性着重体现在行为上还是结果上?
司法考试的倾向:违法本质→法益侵害→违法客观性说→结果无价值→违法
性与责任可分离→没有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危害行
为也具有违法性,可属于不法侵害。
违法性与该当构成要件关系?很简单,构成要件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行为
..
该当构成要件......即触犯刑法,当然就有违法性(危害性)。...................不过,为稳妥起见,还
要审查个案中实质上......是否违法,尤其有没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4、违法阻却原理:(1)保护优越利益原则,这是紧急避险正当化的依据;(2)
对方受保护性丧失、减少原则,这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正当化的依据。
5、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
第五章有责性
1、“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
思。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
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
2、责任要素
(.1.)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能力,是令行为人对自己故意或过失
...................................
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的前提.............。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心智残疾人,精神病·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
(3)故意责任:故意概念、种类、认识内容、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4)过失责任:过失概念、分类。
3、责任阻却事由:(1)违法性认识错误;(2)期待不可能·没有期待可能
性。
新大纲体系与往年大纲的可接轨之处
1、新大纲“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2、新大纲“有责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主
体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3、新大纲“违法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排除
犯罪的事由”
刑法分则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种新规定的几个贿赂
犯罪的罪名: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