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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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1个月一度烧伤T21.1二度烧伤T21.2 4个月三度烧伤T21.3 8个月一度烧伤T21.5 1个月二度烧伤T21.6 4个月三度烧伤T21.7 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一度烧伤T22.1 1个月手T22 二度烧伤T22.2 4个月三度烧伤T22.3 8个月一度烧伤T22.5 1个月二度烧伤T22.6 4个月三度烧伤T22.7 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二度烧伤T23.2 4个月三度烧伤T23.3 8个月一度烧伤T23.5 1个月二度烧伤T23.6 4个月三度烧伤T23.7 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个月二度烧伤T24.2 4个月三度烧伤T24.3 8个月一度烧伤T24.5 1个月二度烧伤T24.6 4个月三度烧伤T24.7 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二度烧伤T25.2 4个月三度烧伤T25.3 8个月一度烧伤T25.5 1个月二度烧伤T25.6 4个月三度烧伤T25.7 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职业病停工留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试行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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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含附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 年11 月19 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含附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名目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一、目录说明1、本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参考了有关省市的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了相对宽松的设定。
在目录制定中征询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中爱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制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包含外伤和职业病两个分目录,外伤目录中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目录包含236条职业病损伤类型。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 个月
盆 开 放 性 损 伤 腹壁开放性伤口 S31.1
1 个月
S31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 S31.2
2 个月
腰部椎骨骨折 S32.0
4 个月
骶骨骨折 S32.1
4 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 尾骨骨折 S32.2
4 个月
骨折 S32
髂骨骨折 S32.3
4 个月
髋臼骨折 S32.4
4 个月
耻骨骨折 S32.5
子宫损伤 S37.6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 S37.8
腹 部 下 背 骨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 S38.0 盆部分挤压
伤 和 创 伤 性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 S38.2 切断 S38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 S3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 S40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 S41
锁骨骨折 S41
肩胛骨骨折 S42.
脾损伤 S36.0
腹部下背腰
肝或胆囊损伤 S36.1
椎和骨盆损
胰损伤 S36.2
伤 (S30—S39)
胃损伤 S36.3
腹部器官损
伤 S36
小肠损伤 S36.4
结肠损伤 S36.5
直肠损伤 S36.6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 S36.7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 S36.8
肾损伤 S37.0
盆 腔 器 官 损输尿管损伤 S37.1
12 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 S64.2
12 个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 S64.3
6 个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 S64.4
6 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 S64.8
6 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 S65
6 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 S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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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伤 害 部 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 颈部扭伤S13.4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2个月
胸部挫伤S20.2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其他和未特指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3个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 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
S28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S30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 骶骨骨折S32.1 3个月 尾骨骨折S32.2 3个月 髂骨骨折S32.3 3个月 髋臼骨折S32.4 3个月 耻骨骨折S32.5 3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6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6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
膀胱损伤S37.2 4个月 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 卵巢损伤S37.4 3个月 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 子宫损伤S37.6 3个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3个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个月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 肩和上臂骨折锁骨骨折S42.0 3个月 S42 肩胛骨骨折S42.1 6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6个月 肱骨干骨折S42.3 3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6个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6个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6个月 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
胸锁关节扭伤S43.6 2个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6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S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 尺骨干骨折S52.2 3个月 桡骨干骨折S52.3 3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6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6个月 肘关节脱位S53.1 6个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 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 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2个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6个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1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个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 拇指骨折S62.5 3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