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监管》
【年(卷),期】2022()9
【摘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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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教育ppt课件

召回、追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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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输入文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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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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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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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 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有 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 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购进和储存药品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经营要求】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当方便群众购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药品经营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追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零售企业许可条件】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计算机系统、陈列(仓储)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三)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5 月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 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3日公布)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一、填空题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60分)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以及、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10、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等制度。
1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12、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报告。
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的有关规定。
3、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或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文件编号: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文件版次:2022年第1版起草部门:起草人:起草时间:2022年11月26日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时间:2022年11月30日执行时间:2022年12月01日修订记录: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使药品网络销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网络销售药品的有关经营活动。
四、责任部门:电商部、质管部、储运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定义:药品网络销售:是指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包括自建网站、入驻第三方平台、APP或小程序等形式进行网络销售药品)。
六、内容:1、网络销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3)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公司总部向所在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连锁门店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其宗旨是监督和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
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办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制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药品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药品流通控制药品的流通环节是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用户的过程,办法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保证药品进出口的合法性和质量可控性。
3.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规定、药品销售凭证的要求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通过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减少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办法规定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药品购销和库存情况、药品质量控制和存储环境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的可控性,从根源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它能够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减少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的机会。
另外,它对药品使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合理性和正确用药的指导,减少用药风险,增强药物治疗的有效性。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30404
附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应当遵守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引导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共同参与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环境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章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第八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其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应当包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节《办法》的概况 (2)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2)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2)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2)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概念 (2)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类型 (2)六、监管机制 (2)第二节药品信息网站的申请要求 (3)一、申请程序 (3)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核发 (3)三、互联网药品信息内容的具体要求 (4)四、申请者的资格要求 (4)五、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需材料 (5)第三节药品信息网站的审批权限 (6)一、受理权的使用及时限 (6)二、审核权的使用及时限 (6)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7)四、关于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 (7)五、变更的管理及时限 (8)六、日常管理 (8)第四节处罚情况 (8)一、对无证或使用无效资格证书的处罚规定 (8)二、对不标注证书编号的处罚规定 (9)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处罚规定 (9)四、执行处罚的(主管)部门 (9)五、对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10)第五节江西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报审核须知 (10)一、审核程序与要求 (10)二、变更手续与要求 (11)第六节实例样本 (12)许可程序 (12)一、受理 (12)二、审核 (14)三、复审 (15)四、审定 (16)五、行政许可决定 (16)六、送达 (1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节《办法》的概况一、制定《办法》的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概念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类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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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 。 2
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 。 3
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4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 。 5
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6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 7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