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析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一、基本概念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条例》(笔者注:无关的支出不予扣除)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细则》会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2003年09月03日二、财产损失分类1、按财产的性质分(共8项)★变化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2、按申报扣除程序分⑴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⑵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注:全部为非正常损失)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③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注:金融企业坏账损失认定标准另文执行)④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国税发【2003】45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变化⑤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注:企业发生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老会计经验】浅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浅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
巧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
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技巧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结算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中,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资产损失仅仅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辅之于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这一原则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外,25号公告再次加以强调。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
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及涉税鉴证共54页文档

3、资产损失的区分发生了变化——新办法将 其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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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4、申报管理的两种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
5、以前年度损失追补确认政策发生了变化 6、税务机关仍有审核的权利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 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 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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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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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 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 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 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 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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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资产损失的分类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新办法 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 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讲解及涉税鉴证
主要内容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资产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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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词 : 资产损 失; 所得税 ; 税前扣除
中图分类号 : 1. F80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 85 (020 — 16— 2 10 — 482 1)3 02 0 完善 , 主要有以下几点 : 2 1 对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范 围重新进行 了定义 , . 扩大 了适 用
者控制的 、 用于经营管理 活动 的资产 , 除了 “ 删 与取 得应税 收 入有关” 的概念 , 再强调 与收入有 关 , 不 也就 是说未 使用 的资 产、 不产生应税 收入 的资产发 生的损 失也可 以扣 除。在 资产 定义的列举中也新增了各类 垫款 、 企业 之间往来款项 、 形资 无 产三种 。新办法第 五 十条规定 , 本公告 没有 涉及 的资产 损 凡 失事项 ,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 法律 、 法规规 定 的, 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 申报扣除 。 22 提 出了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 , 予在企 业所得 税税 前扣 除 的资产 准
简称老办法 ) 对资产损 失税 前扣 除制度进 行 了重大改 革 , , 新 办法 自2 1 年 1 1日起施行 。 01 月
老办法将 资产定 义为企 业拥有 或者 控制 的 、 用于 经营 管
理活动且 与取 得应 税 收入 有关 的 资产 。但 在实 际 操作 过 程
中, 这一定义使得税 企双方 就与免 税收入 相关 的资产 损失 是
及会计处理 、 法律法 规 以及 经济领 域 中的各项 业务 活 动。因 此, 实践 中不少税 收执 法人 员和财 务人 员对政 策条款 和 问题
由此 可知 , 新办法以企业 是否处 置或转让 资产 为标 准 , 将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
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嘿,咱来聊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这事儿。
先给您说个我亲身经历的事儿。
之前我有个朋友开了家小公司,经营得还算不错。
可有一年,因为市场波动,一批货物积压卖不出去,最后只能低价处理,损失了不少钱。
他那阵子愁得不行,头发都快掉光了。
我就跟他说,别着急,咱国家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呢,说不定能减轻点负担。
那到底啥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呢?简单说,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摔了一跤,磕破了膝盖,去医院看病花的钱,能在你算收入的时候减掉一部分。
资产损失的种类那可不少。
比如说,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等。
就像我朋友那批卖不出去的货物,就属于存货损失。
那怎么才能扣除呢?这可就得按规矩来了。
首先,你得有证据证明这损失确实发生了,而且是合理的。
比如说,存货损失,你得有存货盘点表、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相关责任认定等等。
这就好比你说你摔破膝盖了,得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缴费单据,不能空口无凭。
而且,申报的时间也有讲究。
一般情况下,企业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资产损失。
要是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那也得提前跟税务局打个招呼,申请延期。
还有啊,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扣除的方式和要求也不太一样。
像坏账损失,得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扣除。
比如说,债务人破产了,或者死亡失踪了,而且得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另外,企业还得自己建立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对损失进行准确核算和管理。
不能稀里糊涂的,自己都不清楚怎么损失的。
总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就像是一把保护伞,在遇到困难和损失的时候,能给点儿支持和帮助。
但咱也得老老实实,按照规定来,不能瞎搞。
就像我朋友那公司,后来按照规定准备了各种材料,顺利地进行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轻了不少负担,公司也慢慢缓过来了。
所以啊,大家都得好好了解这个办法,说不定哪天就能派上用场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条件以及相关审核程序等问题,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类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损失:当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报废、毁损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损失程度、修复或报废方式等因素而定。
2. 存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存货的毁损、干燥、变质等情况,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一般情况下,扣除标准为存货的结转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
3. 坏账损失: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出现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的情况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根据坏账的发生原因、性质以及努力追收情况等因素而定。
4. 其他资产损失:一些非固定资产或非存货的损失,如无形资产的毁损或侵权导致的损失等,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判断而定。
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程序为保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如固定资产的鉴定报告、存货损失的记录、坏账的确认证明等。
这些材料是税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
2. 申报与核对: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明确列示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并提交相关的凭证材料。
税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扣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风险把控: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扣除行为进行风险把控,通过抽查、核对等方式,确保企业的申报符合税法规定,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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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3、资产损失的分类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新办法 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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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2、扣除年度
(1)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 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 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 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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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概述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资产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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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政策:
▪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 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 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 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
清算超过三年的, 企业可将该款项确 认为资产损失,但 应有法院或破产清 算管理人出具的未 完成清算证明。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 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 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 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 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程序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5-04 程序性文件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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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析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是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
一、修订《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等作出了规定,国务院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税务许可和审批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
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财产损失审批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切实解决审批中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等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但过去在财产损失审批中,采用层层报批,手续复杂、时限过长、程序繁琐,既不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效率,也不能很好体现方便纳税人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另外,审批条件不明确、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