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足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危险性较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哪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每个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应享有以下权力:

(1)知情权: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安全保障权: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6)社会保障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力;

(7)赔偿请求权: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主要包括哪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但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履行的一项义务。

九、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应具备什么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刑法》规定了哪几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共有4种。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刑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若因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行政处罚包括哪几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等7种.

十三、《行政处罚法》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不使用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十四、《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是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编者注:现在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五、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前期预防工作包括哪些?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用人单位设有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6.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十六、《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有哪些具体要求?

1。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4.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7。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十七、《矿山安全法》对矿山事故处理有何规定?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目前,煤矿企业发生事故须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须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八、违反《矿山安全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违法行为包括: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违反《消防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分.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4.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6.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7。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何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如下:

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足: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应按规定进行设计;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和制定安全规章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都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内容?

1.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范围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5.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的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规定,应实施的惩处办法有哪些?

1.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1)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2)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2.违反《条例》应实施的惩处办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1.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具备的5项条件是: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重大危险源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场所的距离要求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

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有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职能已经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以下行为: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以下规定: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有关规定有哪些?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要求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禁止邮寄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汇总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汇总包括: 1.危险源辨识: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或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事件或情况。辨识危险源是为了识别和评估可能造成事故的****,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2.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或伤害的潜在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对工作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评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事故时,为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计划和程序。它包括应急响应、救援措施、资源调配和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5.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是指与职业活动相关的健康问题。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活动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噪声聋等。 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原则、责任、措施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7.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它包括消防设施、消防知识、火灾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8.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是指车辆行驶、乘客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它包括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汇总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归纳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主要涉及以下八个主题: 1.事故隐患的防范与控制 2.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 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 4.应急预案与演练 5.职业健康与防护 6.消防安全 7.安全生产法规与执法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以下是对这八个主题的简要概述: 1.事故隐患的防范与控制:了解事故隐患的定义,以及如何发现、报告和预防事故隐患。 2.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学习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学习如何识别和评估各种潜在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㈠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㈡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㈣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 ㈠法的概念 ⒈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有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⒉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⒊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㈡法的特征 ⒈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⒉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㈢法的分类 ⒈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

等。 ⒉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㈣社会主义法治 ⒈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 ⑴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守法。 ⑵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主要是指各种立法活动。 ⑶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⑴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⑵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⑶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㈤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很有必要,让我们牢记安全在心中,让生命之花开得更灿烂。下面就由店铺为你分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欢迎欣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篇【1】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长大后我背负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自己的梦想迈入化工企业这个特殊的行业,成为一名光荣的电气工人。参加工作后,耳濡目染了许许多多的安全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是对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安全生产带给化工企业的勃勃生机。 这么多年来发生在我身边太多的安全事故,无论是亲眼看到被电弧烧伤的两位同事,还是造气炉爆炸压死的同事父亲,还有被氧压机皮带轮夹死的同事姑姑,没有一件不令人痛心疾首。厂里曾举办过安全教育图片展,所陈列的是兄弟单位发生的各种事故图片。照片一张张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车祸身亡,高空坠落残废,被电弧烧伤,一段段文字都是血与泪写就的教训。每当夜幕降临,望着万家灯火,霓虹闪烁,我就会感慨万千。这美妙的夜景凝铸着无数企业职工的心血与汗水,冥冥之中我也在默默为一些永远远离这些繁华的生命惋惜痛心。他们就如同这浩瀚星空陨落的一颗颗流星,只在一瞬间就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到:如果说还有什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安全和增进社会和谐的重 要基础。为了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法的了解,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本文将就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 二、安全生产法的概述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通过确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规范 安全生产行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等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当前的形势和需求,安全生产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目前最新的版本 是2014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该法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主要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任是制定 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企业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责任。 2.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 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发布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3.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也有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义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安 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安全。

安全生产法讲解专题讲座

安全生产法讲解专题讲座 安全生产法的讲解专题讲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安全生产法是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它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为您介绍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并为您提供一些拓展建议。 一、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到位、行为合规。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3.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包括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培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等。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地处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必须对事

故情况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5. 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指导和帮助。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拓展 1. 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管理是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学习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企业也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2. 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普及 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普及是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向公众传递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安全生产法的国际合作 安全生产法是国际通用的安全法规,各国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安全生产问题。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安全管理经验。

安全生产法制讲座

安全生产法制讲座 安全生产法制讲座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1.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 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保护,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预防和减少安 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多个方面的条文和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责任追究、赔偿等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这是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进行规

定的法律法规。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之前,是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对特定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 规定的法律法规。例如对电梯、压力容器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1.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样必 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3.个人。每一个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都要注意安全,遵守安全 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防范。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维护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维护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 1.政府的责任。政府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前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最为危险的工种之一,很容易 发生事故。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相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已经 出台。本文将为特种作业人员介绍与其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 2002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对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安全生产法的定义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 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包括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劳动法、盐业法、矿山 安全法、消防法和《安全生产法》等,其中,《安全生产法》是最为 重要的法律之一。 安全生产法的要点 1.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接 受专业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安全作业。 3.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对特种作业 进行安全检查,对隐患及时整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安全,国家按照 《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防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理论掌握到 位,技术操作熟练,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工作环境、安全操作 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3.对于重要的特种作业,作业前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安全 讲解。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工作用具、 安全带、保护眼镜、防护鞋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工具和设备。 2.禁止特种作业人员饮酒、吸烟、吸毒和使用精神药品等影 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3.工作外出应按照规定操作。

安全生产法学习讲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学习讲座 1、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是大非问题。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 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教育培训等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现状 尽管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但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却忽视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从企业的经营者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只重视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对安全工作只是被动地应付上级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更是流于形式,有的管理人员不经过培训就上岗,新工人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特别是当前建筑企业有大量的农民工涌入,他们对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特点不了解,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不清楚,对安全基础知识和操作规程没掌握,在施工生产中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如不加强培训,更容易造成对自己或对他人的伤害,以致于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可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好,是企业管理中的一大漏洞,是施工现场**大的安全隐患。 三、怎样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一、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门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既包括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几个门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足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我国的专门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3)相关法律。包括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际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6.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4个足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分别是《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61号)。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筑工人的安全也越来 越受到人们关注。作为建筑施工领域中最具有危险性质的特种作业 人员,其安全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次讲座将会介绍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所需要知晓的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指的是用于建筑施工中的切割、焊接、 起重、爆破等具有危险性或特殊性质的作业环节所需的作业人员。 其作业任务与一般人员相比更为危险,需要特别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遵守的安全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法律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需要具备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2.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需要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特种设备 的维护与保养。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而制 定的专门法规,其针对性和实际性更高,明确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安全标准。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一 个操作性指南,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特种作业等危险性质的工作,提 供了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 1.注意特种设备的选用和维护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根据作业需要选用合适的特种设备,并保证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的到位,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注意作业环境的安全和清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完成作业任务时需要保持作业环境的 安全和清洁。必要时,需要对作业环境进行临时防护和清理。 3.注意个人安全防护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选 择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并妥善使 用和保管,确保自身安全。 4.注意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讲座知识大全

安全生产讲座知识大全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意义和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缩短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制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用少量的人力、财力取得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最佳的经济效果。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和建筑群体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小型项目和一般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大面积加固工程、重要的扩建、改建工程,应视工程繁简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 (3)工业设备安装和机械化施工,应单独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较大规模的拆除工程,疑难结构的拆除分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2)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连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占、少占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和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放和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六份,工程部、质安部、材料设备部、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各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汇总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临电方案作业。施工现场临电线路设备设施必须由持证上岗的合格电工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脚手架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搭设技术资质证的架子工进行搭设。架子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架子工必须定期体检,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架子作业。 3.洞口、临边防护 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各种防护设施,由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临工共同安装,班组不得擅自安装。防护设施由专职安全员和防护设施安装人员及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防护设施安装人员、验收人员及班组长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 4.塔吊、外用电梯 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设备安装完毕,经集团公司设备安全处、安监部门和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人员不得从事

塔吊、外用电梯操作。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焊接、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操作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归纳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基本常识:建筑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隐患,以及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安全问题。 2.高空作业安全:包括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以及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设备。 3.施工现场安全:讲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如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 4.建筑机械安全:介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如搅拌机、切割机等。 5.工人安全意识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安全知识测试等方式,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的安全防护能力。 6.应急救援常识:向工人们普及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如急救常识、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此外,讲座还强调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倡导工人们要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到文明施工。最后,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可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讲座大全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前言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是今年才开始的,所以对于试题考点的结构分布都没有一个定式。从今年考试的情况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这门课的重点在:安全生产法。其次是: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余部分相对出题较少。因为是第一年考试,所以在学习本课的时候,要重点和全面一起抓,以避免教材变动带来的影响。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本讲内容: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范畴。 重点难点: 1、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3、相关法律的分类 基本要求: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立法背景, 2、重点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3、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 生产立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例题1、合法的原则是()(单选) A企业有法人资格 B 执行者有单位主管的授权书 C 执法主体内容合法 D 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答案 D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 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 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 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 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 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一、课程特点及答题技巧 (一)课程特点 第一点《法规》是必考科目 第二点《法规》是无理而言 第三点《法规》是过关基础 (二)答题技巧 第二点原文才是答案 第一点答案就在题中 第三点排除法找答案 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中: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中: 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消防法》中: 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 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 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三、各章节重点内容回顾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由3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1.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本文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讲座,以便大家增加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此处可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意义)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一般性法律法规和专门性法律法规两大类。 3.1.1 一般性法律法规 一般性法律法规是指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3.1.2 专门性法律法规 专门性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具体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制定的法律法规。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特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了具体的细化规定,保证了建筑工程具体环节的安全运行。 3.2 主要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是特别重要的,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是其中的主要法律法规。

3.2.1 建筑法 建筑法是对国内建筑工程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一系列环节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3.2.2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对建筑工程及其他生产活动中安全问题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事故预防措施、紧急救援等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2.3 劳动法 劳动法是对工人的权益和劳动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建筑工程中 工人的劳动权益、工时安排、休假等保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此处可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情况,如存在的问题、有效性等方面的分析) 5. 总结 通过本文的讲座,我们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共同营造安全的建筑环境。 备注:本文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领域普法讲座

建筑领域普法讲座 近年来,建筑领域的法律意识逐渐被提升,越来越多的建筑从业人员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建筑领域的普法工作,举办建筑领域普法讲座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本文将探讨建筑领域普法讲座的意义以及如何进行。 首先,建筑领域普法讲座的意义不言而喻。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土地法、安全生产法等。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通过普法讲座,可以向建筑从业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进行建筑领域普法讲座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内容。可以首先介绍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然后可以深入讲解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讲座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让建筑从业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此外,讲座的形式也非常重要。可以选择专业的律师或法律专家作为主讲人,确保讲座的专业性。讲座可以采用现场讲解、PPT展示、互动问答等形式,使参与者更容易理解和吸收知识。同时,可以提供讲座资料,参与者可以在讲座结束后继续学习和复习相关内容。 最后,建筑领域普法讲座应该是持续性的。可以定期组织讲座,将其纳入建筑行业的培训计划中。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在线平台或社交媒体等方式,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分享。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对法律的了解和应用,从而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建筑领域普法讲座对于提升建筑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容和形式,持续开展普法讲座,可以有效加强建筑领域的法制教育,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活动势在必行。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规定,为实施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该法规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危险货物的生产和经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细化了《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发生。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范,保障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性。 5. 《煤矿安全法》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了法律规定,加强了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以上仅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几个主要内容,还有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1. 增加知识储备。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们可以

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哪些规定,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我们在生产生活中遵守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2. 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培训,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掌握自我保护技能。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们能够遵守规范,学会如何自我保护,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处理,降低伤害风险。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方式和途径 1. 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可以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让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2. 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考试的方式,引导参与者主动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 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公民,让他们通过自学的方式了解相关知识。 4. 建立培训平台。搭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网站或APP,提供在线培训课程和学习资源,方便公民随时随地学习。 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效果评估 可通过问卷调查、学习成绩等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时获取参与者对培训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 总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于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发展,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有效的培训方式和方法,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为建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做出贡献。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讲座 1.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需要高度注意安全的行业。施工现场存在着各种危险,如高空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我们需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本讲座的目的是提高大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认识,掌握相关安全管理知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其目标是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工艺安全、材料安全和设备安全。

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作业规程》等。这 些法规对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进行了规定。 2.2 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和运行起来的 一套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方法、技术和应用等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具备科学、全面、系统、持续和可持续改进的特点,以确保 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员安全、预防事故、责 任落实和持续改进。在施工过程中,应以人员安全为中心,通过预防

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并不断改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作业环境的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等。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4.1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场地选址、施工组织、安全警示标识、通风与照明、消防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需要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建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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