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在⼀般情况下,如果双⽅当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签订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
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效的原因。
1、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当事⼈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与已订⽴合同。
也就是⾏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的⾏为。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效应解析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以便合同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和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胁迫对方签订合同,对方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该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 缺乏合同要素:合同缺少法律要求的必要条款或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7. 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
8. 其他法定情形: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法律效应解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主张。
2.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有效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依据该条款解决争议。
四、协议条款示例以下是一份包含上述内容的协议条款示例:第一条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若因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合同是当事⼈或当事双⽅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有什么区别?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效合同的区别⼀、⾏使期限的区别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合同⽆效没有期限限制。
⼆、⾏使⽅式的区别受损害⽅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1、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3、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效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法⾃⾏确认合同⽆效。
三、效⼒区别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之后,对当事⼈不再具有约束⼒;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效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九条: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举例例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无效合同案例分析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即无效是否是无效合同案例5分无效。
由于人身伤害触犯刑法,伤害者无权要求被害人放弃起诉权。
但是,已支付的赔偿,可以向法庭提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子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什么是无效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什么是无效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什么是无效协议篇一: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 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

举例说明可撤销合同7篇篇1合同协议一、合同撤销概述在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平衡,从而法律规定该合同可以被撤销。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二、具体案例1. 重大误解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张先生发现该房屋内藏有大量的建筑垃圾,且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调查,张先生得知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此事,但并未告知张先生。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因对房屋状况存在重大误解而与王女士签订合同,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2. 欺诈李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一家餐厅。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将投资款项挪作他用。
李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赵女士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赵女士以欺诈手段骗取李先生的投资款,故该合作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3. 胁迫王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刘女士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要求王先生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王先生因无法提供抵押物,遭受刘女士的胁迫,最终被迫签订了一份以王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补充协议。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本案中,王先生因遭受刘女士的胁迫而签订补充协议,故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三、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的效力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魏振瀛民法第八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魏振瀛民法第八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非赔偿。
如何赔偿在五十八条下一项中有规定。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都有效,还存在很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你知道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
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
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
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
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无效合同经常会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混为一谈,那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仍然有法律约束力。
并且,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因素是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不必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则必然具有违法性。
三、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
如果
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的相关知识。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