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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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程序正义

目录

一、程序的概念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三、司法程序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及其原因

四、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

1、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2、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3、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4、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刑事审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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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新中国的2004年,片面的“重实体、轻

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但近几年来,可能是自身太多血的教训原因,也可能是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诸如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被判无罪等重大事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本文在此特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

一、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2、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3、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二、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

1、公正的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2、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3、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4、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并使刑事审判过程得到

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关键词:程序正义

现代司法理念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新中国的2004年,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但近几年来,可能是自身太多血的教训原因,也可能是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诸如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被判无罪等重大事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 一、程序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对法制建设的价值而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等量齐观,它们之间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应该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

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之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庭审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和辩护意见等等诉权都体现在程序正当之中。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如果说实体法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那么,程序法就是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过程与步骤。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致性。那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什么呢?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

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关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北大教授陈兴良认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诉讼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找回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但由于人们对既存的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有限的,诉讼中的查明事实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在客观真实不可得的情况下,人们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实中无论是对法律的理解上,事实的认定上,还是最后结论的形式上都无一例外地渗透着主观意识和客观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二是实体正义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衡量尺度,即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不象数学公式所表示的那样精确。至于量刑,对某一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内到底是判三年还是五年,很难说有一个精确的标准。同时,社会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也很难作出直接的判断,也只能借助于程序的正当性加以衡量。三是实体正义具有一定的主观感受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许多时候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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