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风险管理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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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融入通过此账户进行。 ✓ 其它相关账户。
一. 模式选择 二. 账户体系 三. 法律问题 四. 业务流程 五. 风险控制 六. 联系ETF
资产质押的法律问题
• 股票、金钱(动产)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担保方式。 1. 质押股票(融资的担保) ; 2. 质押保证金(融券的担保)。
• 在证券直接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一级模式下,质押要取得对抗第 三人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1. 股票质押登记生效 2. 金钱质押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并转移占有 生效。
融券额度,并每日实时盯市,即时调整。
融资融券
1. 客户融资时,在融资额度范围内,当客户买入股票量超过其 自有可用资金余额,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客 户融资融券保证金账户,而是代客户完成和登记结算公司的 资金交收。
2. 客户融券时,在融券额度范围内,证券公司将融券证券从自 营证券账户或转融券证券账户中过户到客户融资融券证券账 户中,同时冻结客户110%的融券保证金。
• 客户融资融券证券账户: ✓ 客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 证券账户,登记质押证券。
• 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账户: ✓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证券账户; ✓ 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独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体系2
• 证券公司相关账户:
✓ 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融资融券备付金账户。 ✓ 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券证券账户,证券
评估额度
证券公司根据对客户的资信评估,以及其融资融券账 户整体担保资产量,按照事前确定的融资比率及融券保证 金比率,评估客户质押资产,核定可提供给客户的融资及 融券额度。
包括: 1. 融资融券限额:客户最大融资融券量,即使有再多抵押
品,也不能超过融资融券限额。 2. 质押价值:即按客户担保证券的一定比率折算出的融资
招商证券风险管理制度 介绍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
一. 模式选择 二. 账户体系 三. 法律问题 四. 业务流程 五. 风险控制 六. 联系ETF
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
• 成熟市场有两种模式:分散化证券公司授信(美国、香港) ;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日本、韩国、台湾)。 1. 两种模式均是由证券公司直接向客户融资融券,区别在于 证券公司业务开展所缺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不同。 2. 在分散化证券公司授信模式下,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和证 券不足时,通过分散化的转融通手段向多家银行筹集。 3. 在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下,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和 不足时,通过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筹集。
一. 模式选择 二. 账户体系 三. 法律问题 四. 业务流程 五. 风险控制 六. 联系ETF
独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体系1
融资融券账户体系与客户原有普通账户体系独立,同时 在登记公司建立独立的融资融券业务结算体系。
• 客户融资融券保证金账户: ✓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独立于普通资金账户的融资融券保证 金账户,存放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资金。
4. 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主要解决股票冻 结后的卖出问题和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效力问题,如较难协 调则可在上述行政法规中明确。
一. 模式选择 二. 账户体系 三. 法律问题 四. 业务流程 五. 风险控制 六. 联系ETF
开户及资质认定
客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证券账户,在证券公 司开立融资融券保证金账户;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以 其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担保。
3. 客户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 划回客户融资融券资金账户;
4. 客户融券到期后,在融资融券账户中买入相应证券,归还给 证券公司,同时冻结的保证金解冻。
融资图示
出借方
资金(代交收) 质押股票 融资利息
借入方
融券图示
Leabharlann Baidu
出借方
现金
现金投资 收益
投资媒体
证券 现金抵押品 (110%)
借券费 现金返还
证券的经济获益
借入方
转融通
1. 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业务;
2. 证券公司将客户质押证券及保证金,转质押给证券金融 公司;
3.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转质押资产量计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金额,为证券公司提供所缺的资金和证券。
• 我国较为适合采取的证券金融公司授信模式。具体如下: 1. 成立证券金融公司,其不直接向客户融资融券,而是在证 券公司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证券公司提供所缺的资金和 证券。 2. 在全国成立2-3家证券金融公司,防范垄断。
一级登记与二级登记
• 一级登记模式:我国目前 质押证券在登记公司直接明细登记在客户名下;
• 解决方案: 最好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也可在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
规层面上解决。
1. 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担保法,制定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自动质 押登记规则(可行);
2. 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包含担保 效力和质押权让与规则)(可行);
3. 国务院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制定具 体业务规则(可行);
• 二级登记模式:海外主要市场 质押证券在登记公司登记在证券公司总账下,由证券公
司负责对客户的二级明细登记。
• 融资融券业务应选择一级登记模式 ✓ 我国目前规定,证券直接明细登记在客户名下,因此客户 质押证券转移过户给证券公司很难操作。 ✓ 如果客户质押证券转移过户到证券公司名下,无法杜绝证 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可能形成新的系统风险。
1. 融资时,客户以融资融券证券账户内的股票为质押; 2. 融券时,客户以融资融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为质押。
客户资质认定标准: 1.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 2. 投资者需要在证券公司有一段时期的历史交易; 3. 客户经理的推荐; 4. 投资者须已达合法年龄; 5. 限制部分机构和个人参与融资融券。
•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资产质押面临的法律问题: 1. 登记结算公司无账户内股票自动质押的登记规则、程序; 2. 股票质押登记后,若被司法冻结则不能卖出; 3. 金钱质押生效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做法,目前尚无具体法律 规则; 4. 办理转融通业务时,现行法律无质押权让与、及让与登记的 规则。
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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