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与被告薛某感情确已破裂。但薛某在外致人怀孕非法定的离婚时提起的损害赔偿事由。因此,判决准予

陆某与薛某离婚,驳回陆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原告(女方)诉称:2008年“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琐事,双方频繁地发生争吵,夫妻

感情越来越差,濒于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

在娘家居住。从2010年2月开始,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

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

已完全破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婚

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

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原告

对此应负完全责任,应向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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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谈判技巧

离婚谈判技巧 第一部曲:前期律师谈判 很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已经难以心平气和的坐下谈判,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更是对争议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或断定再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本律师认为,在男女双方难以谈判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协助谈判,注意技巧,有时是可以谈判成功的。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 律师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 律师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 律师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 相信在律师的参与下,就会有一份谈判成功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伤害,避免劳民伤财。因此说,诉讼前的谈判是应该有的,此为第一部曲。 第二部曲:诉讼阶段的谈判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离婚诉讼是法律的最后屏障,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诉讼影响着参与诉讼的每位当事人;当诉讼存在风险、需要付出成本——金钱和精力,离婚当事人就会考虑选择诉讼还是私下和解;当前期谈判未果时,才有了离婚第二部曲——诉讼,当第一次诉讼无法解决问题时,离婚当事人经过权衡、经过诉讼的洗礼后往往又会选择第三部曲——后期的谈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诉讼)。

最实用的商务谈判案例分析3篇

最实用的商务谈判案例分析3篇 案例分析: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巴西一家公司到美国去采购成套设备。巴西谈判小组成员因为上街购物耽误了时间。当他们到达谈判地点时,比预定时间晚了45分钟。美方代表对此极为不满,花了很长时间来指责巴西代表不遵守 时间,没有信用,如果老这样下去的话,以后很多工作很难合作, 浪费时间就是浪费资源、浪费金钱。对此巴西代表感到理亏,只好 不停地向美方代表道歉。谈判开始以后似乎还对巴西代表来迟一事 耿耿于怀,一时间弄得巴西代表手足无措,说话处处被动。无心与 美方代表讨价还价,对美方提出的许多要求也没有静下心来认真考虑,匆匆忙忙就签订了合同。等到合同签订以后,巴西代表平静下来,头脑不再发热时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上了美方的当,但已经 晚了。 案例分析: 这个是一个挑剔式开局策略的运用,在一开始的时候对对手的某项错误或礼仪失误严加指责,使其感到内疚,从而达到营造低调气氛,迫使对方让步的目的。本案例中美国谈判代表成功地使用挑剔 式开局策略,迫使巴西谈判代表自觉理亏在来不及认真思考的情况 而匆忙签下对美方有利的合同。 但是我与此同时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也是一个关于国际的商务谈判,其中就没有很好的运用我们上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应该在谈判之前了解对方的文化,并且应该想好一旦迟到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是好,如何地应对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另一个事例,同 样是面对这种迟到的情况,日本的谈判代表是如何做的:

日本有一家着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煺,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1992年上海甲公司引进外墙防水涂料生产技术,日本乙公司与香港丙公司报价分别为22万美元和18万美元。经调查了解,两家公司技术与服务条件大致相当,甲有意与丙公司成交。在终局谈判中,甲公司安排总经理与总工程师同乙公司谈判,而全权委托技术科长与丙公司谈判。丙公司得知此消息后,主动大幅度降价至10万美元与甲签约。 问题:(1)如何评论甲公司安排谈判人员的做法? (2)如何评论丙公司大幅度降价的做法? 分析: 1、这是商务谈判战术中典型的兵不厌诈。在这个商务谈判中,甲公司采用了兵不厌诈战术,让丙公司认为自己无意和他合作,主动降价。以期更低的价格达成交易。 2、丙公司中计,这在商业谈判中是不可取的。没有坚持自己的底线。

关于我国离婚现象的研究及建议

关于我国离婚现象的研究及建议 【摘要】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近五年来增速明显,增幅高达7.65%。目前,北京上海的离婚率已超过1/3.从年龄结构看,25-40人群是离婚主力军。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从中了解中国离婚情况、原因,从而提出建议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首先通过离婚在人们心中转变,2012年民政部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和三门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数来了解其基本情况;其次通过了解离婚的特点和原因来解剖离婚率上升的情况;最后通过提出一系列建议和措施为近年来急速上升的离婚率排忧解难。 一、基本情况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的忌讳,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将是一场灾难。离婚在观念传统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过去由于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离婚率非常低。然而,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待婚姻的社会观念发生了改变,伴随着的离婚率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2012年民政部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99.5 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44%。在这些案件中有三个特点:1、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2、农村离婚案件较以前有很大的增长;3、从年龄上看,25-40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最多。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我院-三门县人民法院为例:2003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19%,201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5%,上升了16个百分点。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

离婚谈判案例分析

关于张慧及王勇离婚财产分割案谈判方案一、谈判主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二、谈判人员构成 当事人:张慧(任思蕲) 当事人亲友团:卢兴兴、赖欢欢 法律顾问兼记录人:杨一桃 主谈判:朱珂莹 副谈判:谢雪云 三、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获得房产;3.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毕业; 4.支付孩子一半的学费。 对方核心利益:1.如果不要孩子和房子,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其无关;2.如果承担生活费和学费,将房价一般分割给自己。 我方优势:1.我方站在道德正义上,男方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不和;2.孩子太小,需要母亲照顾,有经济来源。

我放劣势:1.男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恐无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2.房子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优势:1.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要求分割;2.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可要求离婚后居住在以前房子里。 对方劣势:1.男方出轨,感情不专一,与原配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站在道德谴责的位置上;2.无工作,如果离婚,面临的境况很悲惨。 四、谈判目标 基本要求:孩子、房子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拥有,男方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每年递增50元。学费各自承担一半,一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最低要求:1.孩子上学的学费各自一半;2.我方支付对方10万元整(由房子折现后支付),同时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生活费300院,每六个月增加100元;3.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居住地,则对方需要支付生活费500元,每六个月增加200元。 五、案件的谈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讲清孩子与房子都归自己,肯定会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因为对方无工作,也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因此,在开始谈判之前,我方当事人应指出男方出轨,对感情不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 2001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03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

国际商务经典谈判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经典谈判案例分析 @案例三 1983年曰本某电机公司出口其高压硅堆的全套生产线,其中技术转让费报价2.4亿日元,设备费12.5亿日元.包括了备件、技术服务(培训与技术指导)费o.09亿日元。谈判开始后,营业部长松本先生解释:技术费是按中方工厂获得技术后,产的获利提成计算出的。取数是生产3000万支产品,10年生产提成事10%,平均每支产品销价s曰元。设备费按工序报价,清洗工序1.9亿日元;烧结工序3.5亿日元;切割分选工序3.7亿曰元;封装工序2.1亿日元;打印包装工序o.8亿日元;技术服务赞分培训费,12人的月曰本培训,250万日元;技术指导人员费用l0人月,65O万元曰元。 背景介绍(1)日本公司技术有特点.但不是唯一公司,是积极推销者,该公司首次进入中国市场.也适合中方需要。(2)清选工序主要为塑料槽、抽风机一类器物.烧结工序主要为烧结炉及辅助设备、切割分选工序,主要为切割机,测试分选设备。封装工序,主要为管芯和包装壳的封结设备和控制仪器。打印包装工序主要为打印机及包装成品的设备。此外,有些辅助工装夹具。(3)技术有一定先进性、稳定性,日本成品率可达85%,而中方仅为40%左右。 问题:1.卖方解释得如何?属什么类型的解释? 2.买方如何评论? @分析:1.卖方解释做得较好,讲出了报价计算方法和取数,给买方评论提供了依据使买方满意。由于细中有粗,给自己谈判仍留了余地,符合解释的要求。卖方采用的是分项报价,逐项解释的方式。 2.买方面对卖方的分项报价和逐项的解释,应采用“梳蓖式”的方式进行评论,也就是按拄术、设备、技术服务三大类来进行评论。 评论点较多:其一,技术价。针对卖方取数——年产量、产品单价和提成率以及年数的合理性进行评论;其二,设备价。针对各工序设备构成按工序总价值或工序单机进行评论,如清洗工序的设备价值;其三,技术服务。可分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两大类,各类又可分出时间、单价、人员水平、辅助条件(吃、住、行)等点进行评论。 经典商务谈判案例及分析--DSC 经典商务谈判案例及分析 商业谈判是最常见的商业活动之一,在买卖交易、企业兼并、技术引进乃至各种商业冲突中,人们都可能采取谈判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谈判就是在谈判的双方进行的情报博弈。在这场博弈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不仅仅有谈判者的口才、素质、公司的实力地位,更重要的是各自所掌握的相关情报。在本文中将要介绍的就是商业谈判中的一些运用情报策略取得谈判胜利的案例。 ◆掌握情报,后发制人 在某次交易会上,我方外贸部门与一客商洽谈出口业务。在第一轮谈判中,客商采取各种招数来摸我们的底,罗列过时行情,故意压低购货的数量。我方立即中止谈判,搜集相关的情报,了解到日本一家同类厂商发生重大事故停产,有了解到该产品可能有新用途。再仔细分析了这些情报以后,谈判继续开始。我方更具掌握的情报后发制人,告诉对方:我方的货源

假离婚骗取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假离婚骗取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李某与杜某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某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某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某。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某与杜某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某所有。然后,李某与住在农村的丈母娘陈某登记结婚。起先,陈某死活不同意,认为这件事太丢脸,但李某、杜某反复做陈某的工作,陈某最后同意与李某登记结婚。于是,李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与杜某复婚。经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分歧】 观点一: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主观上看,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李某和杜某有房有钱,本没有申请经适房的条件,但他们为了购买经适房而隐瞒了这个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上看,行骗实质不会因行骗手段是否

合法而改变。无论李强杜梅是用真的婚姻证件还是假的婚姻证件,都只是行骗的手段,而实质是一样的,就是使审核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他们无房无钱。 观点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和杜某结婚和离婚的过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离婚之后李某和丈母娘结婚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是合法的,最后再次离婚并和杜某复婚的过程同样还是合法的,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 【评析】 (一)取得购房资格的手段合法 首先,李某和杜某是通过先离婚,再由李某和丈母娘陈某结婚的方式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改变了,从没有购买资格变更为符合购买资格,其变更方式是通过合法的结婚和离婚的方式完成的,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既然其已经符合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李某和杜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指的是故意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但本案来看,李某和杜某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离婚事实、住房条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有一个妈妈把一个橙子给了邻居的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便讨论起来如何分这个橙子。两个人吵来吵去,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一个孩子负责切橙子,而另一个孩子选橙子。结果,这两个孩子按照商定的办法各自取得了一半橙子,高高兴兴地拿回家去了。 第一个孩子把半个橙子拿到家,把皮剥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果肉放到果汁机上打果汁喝。另一个孩子回到家把果肉挖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橙子皮留下来磨碎了,混在面粉里烤蛋糕吃。 从上面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个孩子各自拿到了看似公平的一半,然而,他们各自得到的东西却未物尽其用。这说明,他们在事先并未做好沟通,也就是两个孩子并没有申明各自利益所在。没有事先申明价值导致了双方盲目追求形式上和立场上的公平,结果,双方各自的利益并未在谈判中达到最大化。 如果我们试想,两个孩子充分交流各自所需,或许会有多个方案和情况出现。可能的一种情况,就是遵循上述情形,两个孩子想办法将皮和果肉分开,一个拿到果肉去喝汁,另一个拿皮去做烤蛋糕。然而,也可能经过沟通后是另外的情况,恰恰有一个孩子即想要皮做蛋糕,又想喝橙子汁。这时,如何能创造价值就非常重要了。 结果,想要整个橙子的孩子提议可以将其他的问题拿出来一块谈。他说:“如果把这个橙子全给我,你上次欠我的棒棒糖就不用还了”。其实,他的牙齿被蛀得一塌糊涂,父母上星期就不让他吃糖了。 另一个孩子想了一想,很快就答应了。他刚刚从父母那儿要了五块钱,准备买糖还债。这次他可以用这五块钱去打游戏,才不在乎这酸溜溜的橙子汁呢。 两个孩子的谈判思考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沟通,创造价值的过程。双方都在寻求对自己最大利益的方案的同时,也满足对方的最大利益的需要。 商务谈判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样。好的谈判者并不是一味固守立场,追求寸步不让,而是要与对方充分交流,从双方的最大利益出发,创造各种解决方案,用相对较小的让步来换得最大的利益,而对方也是遵循相同的原则来取得交换条件。在满足双方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如果还存在达成协议的障碍,那么就不妨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替对方着想,帮助扫清达成协议的一切障碍。这样,最终的协议是不难达成的。 1991年的一个夜晚,美国一名谈判大师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在科威特石油公司的兄弟被伊拉克大独裁者萨达姆扣为人质,他想聘请他为谈判顾问,说花多少钱都愿意赎回他的兄弟。这位谈判大师告诉对方,他不用花一分钱赎金就能救回他的兄弟。他联系了一名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著名记者,问其是否愿意陪他去巴格达一趟,与萨达姆展开谈判,如果他愿意,就把独家采访权给他。时逢美伊激战正酣,真是天逢良机,记者非常乐意,但CBS总编却不同意记者冒险上战场,于是这位谈判大师又拿出第二套方案:在伊拉克临国约旦采访萨达姆。结果,萨达姆喋喋不休的对着电视说了两个小时之后释放了人质,而这正是那段时期萨达姆所放出的唯一的人质。这位谈判大师就是罗杰道森。 案例1:11个农夫和1个农夫。 在美国的一个边远小镇上,由于法官和法律人员有限,因此组成了一个由12名农民组成的陪审团。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这12名陪审团成员都同意时,某项判决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有一次,陪审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其中11名陪审团成员已达成一致看法,认定被告有罪,但另一名认为应该宣告被告无罪。由于陪审团内意见不一致审判陷入了僵局。其中11名企图说服另一名,但是这位代表是个年纪很大、头脑很顽固的人,就是不肯改变自己的看法。从早上到下午审判不能结束,11个农夫有些心神疲倦,但另一个还没有丝毫让步的意见。 就在11个农夫一筹莫展时,突然天空布满了阴天,一场大雨即将来临。此时正值秋收过后,各家各户的粮食都晒在场院里。眼看一场大雨即将来临,那么11名代表都在为自家的粮食着急,它们都希望赶快结束这次判决,尽快回去收粮食。于是都对另一个农夫说:“老兄,你就别再坚持了,眼看就要下雨了,我们的粮食在在外面晒着,赶快结束判决回家收粮食吧。”可那个农夫丝毫不为之所动,坚持说:“不成,我们是陪审团的成员,我们要坚持公正,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责任,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别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别公咨询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本来一般的一家,妻子忽然患了重病,夫君、相公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4年前,她嫁给了一具看上去条件还别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欢跃。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如此解释:双方性格别和,无法共同日子,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降泪:我们是假离婚。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假如离婚的话能够参与分房,我一开始别接受,父母也别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接受了。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咨询抚养费什么原因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妨碍分屋子。我对他深信别疑,全然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屋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绝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咨询题,别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杜玲自然别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别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马上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方法举证,但并别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如今她带着孩子,又身患疾病别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假如搬走日子将无法为继。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定别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全然无法维持女儿的日子,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

离婚谈判有技巧

离婚谈判有技巧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离婚谈判有技巧 离婚谈判有什么技巧 律师回答: 1 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 2 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 3 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4 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 5 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 6 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 7 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 8 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 9 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 10 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 11 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12 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 13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14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15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大多数商务谈判都不是纯分配式或纯整合式,而是交织着竞争与合作的各种因素。其结果便是所谓的谈判人员的两难困境。下面整理了商务谈判经典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分析篇01 中方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丁苯橡胶已一年,第二年中方又向韩方报价,以继续供货。中方公司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将价从前一年的成交价每吨下调了12美圆(前一年1200美圆/吨)韩方感到可以接受,建议中方到韩国签约.中方人员一行二人到了汉城该公司总部,双方谈了不到20分钟,韩方说:"贵方价格仍太高,请贵方看看韩国市场的价,叁天以后再谈。"中方人员回到饭店感到被戏弄,很生气,但人已来汉城,谈判必须进行。中方人员通过有关协会收集到韩国海关丁苯橡胶进口统计,发现从哥伦比亚、比利时、南非等国进口量较大.中国进口也不少,中方公司是占份额较大的一家。价格水平南非最低但高于中国产品价。哥伦比亚、比利时价格均高于南非。在韩国市场的调查中,批发和零售价均高出中方公司的现报价30%一40%,市场价虽呈降势,但中方公司的给价是目前世界市场最低的价。为什么韩国人员还这么说?中方人员分析,对手以为中方人员既然来了汉城,肯定急于拿合同回国.可以借此机会再压中方一手。那么韩方会不会不急于订货而找理由呢?中方人员分析,若不急于订货,为什么邀请中方人员来汉城?再说韩方人员过去与中方人员打过交道.有过合同,且执行顺利,对中方工作很满意,这些人会突然变得不信任中

方人员了吗?从态度看不像,他们来机场接中方人员.且晚上—起喝酒,保持下良好气氛。从上述分析,中方人员共同认为:韩方意在利用中方人员出国心理,再压价。根据这个分析,经过商量中方人员决定在价格条件上做文章。总的讲,态度应强硬,(因为来前对方已表示同意中方报价),不怕空手而归。其次,价格条件还要涨回市场水平(即1000美元/吨左右)。再者不必用二天给韩方通知,仅一天半就将新的价格条件通知韩方。 在—天半后的中午前.中方人员电话告诉韩方人员:"调查已结束.得到的结论是:我方来汉城前的报价低了,应涨回去年成交的价位,但为了老朋友的交情,可以下调20美元,而不再是120美元。请贵方研究,有结果请通知我们.若我们不在饭店.则请留言。" 韩方人员接到电活后一个小时,即回电话约中方人员到其公司会谈。韩方认为:中方不应把过去的价再往上调。中方认为:这是韩方给的权利。我们按韩方要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应该涨价。韩方希望中方多少降些价,中方认为塬报价巳降到底。经过几回合的讨论,双方同意按中方来汉城前的报价成交。这样,中方成功地使韩力放弃了压价的要求,按计划拿回合同。 问题: 1、中方的决策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中方运用了何程序?何方式做出决策的?其决策属什么类型? 3、中方是如何实施决策的? 4、韩方的谈判中.反映了什么决策?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对“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摘要 21世纪以来,“假离婚”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或者说,“假离婚”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可以用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婚姻,对于国人来说,一向是神圣而庄重的,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冲击下,为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人们开始通过“假离婚”的方法,利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漏洞,为自己谋取好处。“假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注。 面对层出不穷的“假离婚”现象,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首先要全面了解“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现象所带来的物质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后,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出更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词:假离婚;概念;现状;影响;对策

Legal Thoughts on "fake divorce" phenomenon ABSTRACT Since the 21st century, “False divorce”has become a hot topic.Or to say,“False Divorce”has become a common means of effective can be used to gain improper benefit., For Chinese,marriage has long been a sacred and solemn,but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In order to with the minimum cost to obtain the biggest benefit,people started by using the method of “False Divorce”, use of national policy and the law loophole, for their own benefits.The negative impact of False Divorce is huge,it not only destroyed the family stability and social order, mor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rampling on the dignity of law, has gained important attention to the people. In front of the“False Divorce”phenomenon emerge in endlessly, 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First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of “False Divorce”causes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

2020年离婚案件调查分析

范文 2020年离婚案件调查分析 1/ 10

离婚案件调查分析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 自 20**年 1 月至今,**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 3816 件,其中离婚案件**85 件,占民事案件的 38.92%。 总体看,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非常大。 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法官更好地把握离婚案件的审理,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法院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攀升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恋观念开放,离婚不再罕见。 随着工业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社会文化遭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老一辈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的思想已经逐渐淡出年轻人的婚姻观。

而且离婚也不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 特别是义务教育普及,男女都接受同等的学校教育,女性的经济和思想都逐渐独立。 女性在社会交际中选择伴侣和岗位的机会增加,甚至能比男子更为出色。 传统的夫唱妇随观念已经不能约束新时代的女性。 一旦双方的价值观不一致,感情出现裂痕,女性敢于承担离婚带来的影响,不再害怕离婚后无法独自生活或者遭人诟病。 (二)追求精神层面交流而要求离婚的增多。 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年轻人接触信息较广泛,为人处世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一旦婚姻中的另一半与自己存在价值观方面的差距,就会认为对方无法沟通,难以满足成为灵魂伴侣的要求,进而缺少共同语言,对配偶产生抵触甚至厌恶等不良情绪,或者因为理想目标不同等理由而大闹公堂的也不少见。 (三)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导致离婚。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包容珍视。 生活琐事繁多,难免磕磕碰碰,若不能正确化解,日积月累后就影响夫妻感情。 虽然大部分子女新婚后与父母分开住,但仍有不少大家庭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特别是 3/ 10

离婚谈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离婚谈判 《离婚谈判》 场景设计:公园的长凳 人物:一男一女一老头 女上。 女:听说现在,离婚是一种风气,离婚是一种潮流,于是乎,七十 年代的女性决定,远离剥削,远离束缚,挣脱男人的怀抱,在梦想 的天空中飞得更高。(舞动拳头) 男上。 男:改革开放好!改革开放好!改革开放不但让我们鼓了钱包,还 让女人的思想境界有了显著提高,。这不,昨天给我下了最后通牒,要是不来和她谈判,她将成为一只小鸟,直飞云霄。嘿,到了。 女看男的来了。转身。男:我不是没有迟到吗?再说了,有什么事 在家说不行吗?非要跑这么远干嘛? 女:你教训谁啊!我和你说啊!我们现在是要谈判,你代表你,我 代表我,至于为什么选择这里,是因为我不想让孩子知道,未来, 也许是不久的将来,将有可能发生让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是不 想让他提前受到心灵打击。 男:什么事啊!整得这么神秘! 女:这件事,关系到你们家的荣辱,关系到你今后的命运! 男:拜托,你不要这样神秘好不好!我的时间是有限的!还有好几 笔生意等我去谈呢!(说完掏出一瓶饮料,打开,开始喝) 女:那好吧!我就直说了吧!从现在开始,我不愿在做家庭主妇, 我不能和以前一样,除了做饭就是洗拖布,虽然,我已经落后了, 但是从现在起,我要加大马力,争取追上时代的脚步。 男:说句实话,我没有明白你到底在说什么啊! 女:我要和你离婚!用我自己的方式去生活。 男:(把水从口中喷出)离婚??(摸摸女人的头自言自语)这也 正常啊!是不是受什么刺激了啊!还是让驴给踢了! 女:去!你才被驴踢了呢!我告诉你,我现在说话代表我的主观意识,我代表我本人和你郑重的进行离婚谈判! 男:谈判?谈什么? 女:谈未来,谈人生!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WORD 完美格式 . 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有一个妈妈把一个橙子给了邻居的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便讨论起来如何分这个橙子。两个人吵来吵去,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一个孩子负责切橙子,而另一个孩子选橙子。结果,这两个孩子按照商定的办法各自取得了一半橙子,高高兴兴地拿回家去了。 第一个孩子把半个橙子拿到家,把皮剥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果肉放到果汁机上打果汁喝。另一个孩子回到家把果肉挖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橙子皮留下来磨碎了,混在面粉里烤蛋糕吃。 从上面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个孩子各自拿到了看似公平的一半,然而,他们各自得到的东西却未物尽其用。这说明,他们 在事先并未做好沟通,也就是两个孩子并没有申明各自利益所在。没有事先申明价值导致了双方盲目追求形式上和立场上的公平,结果, 双方各自的利益并未在谈判中达到最大化。 如果我们试想,两个孩子充分交流各自所需,或许会有多个方案和情况出现。可能的一种情况,就是遵循上述情形,两个孩子想办法将皮和果肉分开,一个拿到果肉去喝汁,另一个拿皮去做烤蛋糕。然而,也可能经过沟通后是另外的情况,恰恰有一个孩子即想要皮做蛋糕, 又想喝橙子汁。这时,如何能创造价值就非常重要了。 结果,想要整个橙子的孩子提议可以将其他的问题拿出来一块谈。他说:“如果把这个橙子全给我,你上次欠我的棒棒糖就不用还了”。其实,他的牙齿被蛀得一塌糊涂,父母上星期就不让他吃糖了。另一 个孩子想了一想,很快就答应了。他刚刚从父母那儿要了五块钱,准 备买糖还债。这次他可以用这五块钱去打游戏,才不在乎这酸溜溜的橙子汁呢。 两个孩子的谈判思考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沟通,创造价值的过 程。双方都在寻求对自己最大利益的方案的同时,也满足对方的最大 利益的需要。

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20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生活中很多夫妻想要买二套房但是受到了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就会选择虚假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虚假离婚的形式有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比如说有人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或者方便贷款选择先离婚再复婚,就是通谋离婚。那么如果虚假离婚被发现后,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 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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