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市居民用户水价的
水电费价格调整通知

水电费价格调整通知尊敬的业主:根据国家能源管理局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要求,本小区的水电费价格将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新价格正式生效。
二、水费调整情况1. 居民用水费价格调整如下:(1)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下的居民,单价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5元。
(2)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居民,尚未调整。
2. 商业用水费价格调整如下:(1)月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商铺,单价从每立方米2.5元调整为3元。
(2)月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商铺,尚未调整。
3. 公共设施用水费价格调整如下:(1)公共绿化、游泳池、喷泉等设施,价格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4元。
三、电费调整情况1. 居民用电费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生活用电,每度电价格由0.5元调整为0.6元。
2. 商业用电费价格调整如下:(1)商铺用电,每度电价格由0.6元调整为0.7元。
3. 公共设施用电费价格调整如下:(1)公共照明、电梯、消防设施等,价格由0.7元调整为0.8元。
四、调整原因1. 环境保护需要为了鼓励节约用水和用电,逐步提高居民和商户的环保意识,调整水电费价格能够更好地引导各方减少浪费,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能源消耗成本上升近年来,水电产业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设施维护成本增加等问题,为保证供应稳定、提高设施设备质量,适当调整价格是必要且合理的。
五、影响和建议1. 对业主的影响此次水电费价格调整将导致居民和商户在每月水电费支出方面有一定增加,希望业主们可以理解和支持这一调整,并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和经营管理。
2. 节约用水用电在新价格生效后,我们鼓励业主们进一步节约用水和用电,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既可以降低生活成本,也能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六、联系方式如您对本次水电费价格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小区管理办事处。
联系方式如下:电话:XXX-XXXXXXX邮箱:***********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美好家园!小区管理办事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

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通知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区水资源的供应能力,保障市民的正常用水需求,我市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对城区水价进行合理调整,并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此次水价调整范围为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调整后的水价适用于城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
二、调整原则水价调整的原则是合理、公平、适度。
调整后的水价将更加准确地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同时也将更好地激发市民和单位的用水节约意识。
三、调整幅度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此次调整幅度为每立方米水价上涨10%,具体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用水:从每立方米X元调整为每立方米X+0.1元。
2.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用水:从每立方米Y元调整为每立方米Y+0.1元。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水价收费标准将按照每户每月实际用水量计算,每户每月的用水费用将根据实际用水量和调整后的水价计算。
五、调整后的用水政策为了引导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用水政策,推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措施。
具体政策将在近期发布,并向市民广泛宣传。
六、调整后的水价执行时间此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决定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执行。
七、调整后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水价调整的公平和合理,我市将建立健全水价监督机制,对水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市民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最后,我们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合理调整城区水价的举措。
合理的水价调整不仅有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能力,更能够激发市民的用水节约意识,共同建设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特此通知。
XX市自来水公司日期:XX年XX月XX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市自来水集团、有关供水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
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
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4.90元。
五、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六、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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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体制,推进统一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的管理,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精神,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水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一)调整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此次调整居民用自来水价格,将居民二次供水价格并入现行自来水价格中,调整后的居民用水价格由供水价格、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四部分构成,其中引松基金、污水处理费和二次供水费用,其价格不变,仍为0.20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
1.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3.20元/立方米调整到4.20元/立方米。
2.对目前还没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由现行的2.50元/立方米调整到3.50元/立方米。
待采用二次供水后,执行全市统一的民用自来水价格,即4.20元/立方米。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4.50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范围:居民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水(不含单独收费的活动场所);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房生活用水;社区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盲人按摩、宗教场所生活用水。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渭政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渭政发〔2016〕51号为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约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陕价商发〔2014〕70号)、《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渭南市城镇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实施意见》(渭政发〔2016〕4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2016年6月8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渭南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居民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居民年度用水量作为计量周期,每户人口以4人为划分标准(包括4人),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各级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第一级水量确定为0-180吨/年(含180吨/年);基本水价由1.80元/吨调整为2.25元/吨;居民类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元/吨提高到0.95元/吨;水资源费不变,仍为每立方米为0.30元;最终水价为3.50元/吨。
第二级水量确定为181-300吨/年(含300吨/年);基本水价按第一级水价的1.5倍确定为3.38元/吨;居民类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元/吨提高到0.95元/吨;水资源费不变,仍为每立方米为0.30元;最终水价为4.63元/吨。
第三级水量为301吨/年以上。
基本水价按第一级水价的3倍确定为6.75元/吨;居民类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元/吨提高到0.95元/吨;水资源费不变,仍为每立方米为0.30元;最终水价为8.00元/吨。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等),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为3.60元/吨。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0〕268号温州水务集团公司: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浙价商〔2008〕395号),决定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每户每月用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为17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级为18至30立方米,第三级为31立方米及以上。
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分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四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除外)。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洗衣店等用水。
三、分类城市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90元;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95元调整为2.50元;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15元调整为2.6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5.50元。
调整后的温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
四、取消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到户价格形式。
对物业管理区域因“二次供水”发生的电耗、正常水耗的分摊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五、珊溪水库与泽雅水库原水供水比例调整为8:2。
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原水供应有关报表报送我委和市市政园林部门。
六、对市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总额超过合表用户到户水价的增额部分由你公司单独挂帐,用途由我委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府〔2015〕28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原水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府〔2015〕28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水资源价格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市积极推进供水价格改革,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供水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三亚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水价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原水和自来水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水库原水供水价格水库原水供水价格调整为0.3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本市通过供水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自来水,由供水企业实施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终端用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本户计量单位,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8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8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之间的部分;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每户用水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多人口”家庭,由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水量基数则相应增加7立方米。
(三)对“户”的认定。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四)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8立方米但未达到29立方米时,按28立方米计算,28立方米至29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则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五)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合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0.02元。
物业水费调整通知范文
物业水费调整通知范文
尊敬的业主:
您好!我社区物业经过调查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本社区水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 用水计价单位由每吨调整为每立方米。
居民用水价格维持每立方米3.5元不变。
2.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主要适用于写字楼、商铺等非居民用水。
3. 临时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6元。
主要适用于装修、施工等临时用水。
4. 超计划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7元。
主要针对用水量超过正常标准的情况。
5. 水费计算和收费标准按照用水量计量,每月25日进行抄表,次月10日前完成收费。
本次调整旨在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用水效率。
如您对水费调整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物业管理处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物业管理处
2022年1月1日。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X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X发改收费字〔20XX〕464号)以及《关于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全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X 发改收费字〔20XX〕840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调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根据XX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X发改收费字〔20XX〕1718号)要求,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内,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节水型社会。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我区目前五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特种用水)调整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三类水价比例按1:1.55:5实施。
二、水价调整方案1.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为1.45元/吨。
2.阶梯水价以年为计算周期,累计用水量超过本级累计用水量部分按上一级价格计算,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照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即居民生活一级、二级、三级用水价格分别为1.45元/吨、2.17元/吨、4.35元/吨。
3.居民户5人以下,一级用水量为年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
4.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
居民用水户凭户口簿,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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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居民用户水价的 听证报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 关于调整上海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听证报告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上海是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保障供水安全、稳固提升水质、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节约用水的任务十分艰巨。结合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务发展战略,本市有关部门对供排水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本市市属供排水行业基本情况 (一)行业概况 城市供排水系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与市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和城市安全运行息息相关,主要包括供水(含原水、自来水)和排水(污水输送处理)等环节。供水是指从水源地采取原水并输送到自来水厂加工制造,再通过输配管网向各类用户供水;排水是指通过管网收集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置达标后排放。 目前,本市供排水系统主要包括市、区(县)两级,本次水价调整主要涉及市属供排水系统,供水覆盖约1497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服务约1540万人口。市属供水方面,原水主要来自于青草沙水源地、长江口陈行水库和黄浦江上游水源地等三大系统,由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经过预处理后出售给自来水厂;自来水主要由市南、市北、浦东威立雅、闵行1等四家公司运营管理,有13家自来水厂、75毫米以上的输配管网16120公里,日均供水量约585万立方米,年售水量约17.21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户用水量6.93亿立方米,约占40.26%。市属排水方面,主要由市排水公司运营管理,有4条大型污水输送干线,22座大型污水输送泵站,日输送污水能力450万立方米;有14家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能力507.4万立方米。 本市供排水系统示意图
(二)发展现状
1 2013年起闵行自来水公司并入市南自来水公司
居民 公用设施
污水 达标污水
水 源 地 原水厂 原水
污水处理厂 自来水厂 水 来 自
工业 商业 近年来,为保障安全供水、提高水质、加强污水处理,本市各有关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改进运营、提升服务。初步统计,“十一五”以来,市属供排水方面已完成建设投入约277亿元(其中政府投入约140亿元,约占50%),有力推动了本市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 两江并举的水源地格局基本形成。本市不断加强长江口饮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格局战略调整。2007年起,先后投入170亿元建设事关供水百年大计的青草沙水源地,2011年建成通水后日供水规模已达到500万立方米,惠及约1300万市民。目前,本市已基本形成了“两江并举、长江为主”的水源地格局,改变了长期主要依赖黄浦江和内河取水的状况,进一步保障了城市供水安全。 供水水质全面达到国家新标准。青草沙原水系统配备先进的集中式粉末活性碳、次氯酸钠投加装置,提高了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处置能力。南市、临江、闵行、杨树浦等自来水厂先后投资33.76亿元,进行深度处理设施改造。目前,市属供水服务区域的水质已全面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指标要求。此外,本市不断加强供水管网改建力度,近三年累计投入约10.8亿元资金,改建管网数百公里,进一步保障供水水质的稳定性。 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本市已基本形成治污为本、截污为先、标本兼治的水环境保护体系。污水收集处置体系日趋完备,已形成181公里长度的污水输送干线,过去三年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124万吨。污水处理能力和工艺进一步提升,完成了竹园、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容等一批重大环境工程,新建、续建、改建了一批污水输送配套管网工程,排放标准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已达到91%。经国家环保部核定,本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减排比例位居全国第一。 行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市属供排水企业34处服务站点采取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规范、建立服务例会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持续提高“上海供水热线”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响应速度,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2012年共接听用户来电103.5万次,处理及时率达98%,报修一次解决率达95%。供水行业取得本市服务行业评比“七连冠”,连续五次被评为“夏令热线市民最满意行业”。 同时,本市供排水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主要是:本市人口和经济规模持续增长,水资源约束和水环境压力有增无减,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与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市民提高生活质量的期望相比,本市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仍需进一步加大投入,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 (三)供排水价格和企业经营状况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的水价由市级政府制定,包括供水和排水两部分,合称综合水价。目前,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的居民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8元。其中,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63元,排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3元(按用水量的90%计算,实际排水价格1.17元)。 根据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市属供排水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市属供水企业的资产总额为183.62亿元,净资产为64.56亿元。2012年度市属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2.52亿元,主营业务成本37.28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60亿元,期间费用9.60亿元,加减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和所得税等后,净亏损2.73亿元。截至2012年末,市排水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34.1亿元,净资产为118.9亿元。2012年度市排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9.97亿元,主营业务成本23.79亿元,期间费用1.71亿元,加减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和所得税等后,净亏损5.05亿元(其中雨水防汛业务亏损0.78亿元,污水输送处理业务亏损4.28亿元)。 二、本次居民水价调整的必要性 (一)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从全国看,我国是水资源短缺国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并要求逐步深化“体现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标准”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对于水资源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社会珍惜和保护水资源。从上海看,本市地处长江和黄浦江下游入海口,易受台风、暴雨、高潮、洪涝和咸潮的袭击,属于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一方面符合自来水取水标准的原水资源非常稀缺;另一方面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商业污水,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才能防止对水环境的污染。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是促进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促进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按国家要求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障安全供水、提升水质、有效控制水环境污染的各项任务,预计总投资约160亿元。一是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青草沙原水供应范围,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避免突发性污染事件影响;二是继续加大供水设施建设力度,推进二次供水改造、旧管网更新、完善深度处理工艺以及供水集约化建设,确保供水安全、水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三是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加大截污纳管、管网改造和污泥处置力度,确保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居民饮用水水质,更好地满足市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控制污水和污泥排放,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 (三)促进供排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市属供排水系统规模和能力的逐步扩大,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标准的逐步提高,虽然政府已不断在相关环节加大投入力度,但由于动力、原材料等价格上涨,运行设备陈旧和管网老化维修费用增加,以及折旧和财务费用等成本快速增长,难以完全通过现行水价消化,出现了企业持续亏损和现金流压力较大的困难。为了实现本市“十二五”水务发展规划确定的水质改善、水环境保护等各项目标任务,未来几年新增项目将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营,相关成本费用还将继续上升,价格与成本之间的缺口将进一步扩大。在增加政府投入、企业降本增效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价,有利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市提供更好的供排水服务。 三、本次居民水价调整的具体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本次水价调整遵循按成本定价的原则,具体包括: 1、定价成本构成。包括供排水企业的运营、折旧、利息成本,以及税费等其它成本,暂不考虑经营收益。市排水企业承担的雨水防汛支出由市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解决,定价成本中仅考虑污水输送处理业务相关成本。 2、定价成本审核。根据国家、本市成本监审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供水量按核定的管网漏损率15%折算、管网资产折旧年限统一按照40年计算,超过规定的相关费用不进入定价成本。 (二)测算依据 本次调价综合考虑经审定后的2012年度净亏损和2013年度新增成本,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