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什么是正当程序原则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法的效力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法的效力【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法的效力是一个很大和很重要的问题。
它包括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层次和法律效力的种类,我们应当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问题解析】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同书等等,这些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事和人都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二、法的效力层次(一)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或当代中国法律,都自成为一个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以制定法为法的渊源,而在制定法渊源中,又大都以宪法为最高渊源而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法律等级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一个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但以法院判决为主要形式的判例法,也存在一个由审判等级而形成的法的等级体系;在当代中国,已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之间也有一个等级位阶体系。
因此,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
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次的高低。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适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和全国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高中政治专题4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专题归纳提升课件新人教版选修5

【答案】 (1)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的理由在于:张某与 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张某作为劳 动者理应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该公司以合同中对伤残问题已有约定为由,对 张某的伤残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合法的。
(2)①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 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 备条款和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可备条款,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同步听课法
有些同学在听课的过程中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比如老师讲到一道很难的题目时,同学们听课的思路就“卡壳“了,无法再跟上老师的思路。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如果“卡壳”的内容是老师讲的某一句话或某一个具体问题,同学们应马上举手提问,争取让老师解释得在透彻些、明白些。
如果“卡壳”的内容是公式、定理、定律,而接下去就要用它去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大家应当先承认老师给出的结论(公式或定律)并非继续听下去,先把问题记 下来,到课后再慢慢弄懂它。
尖子生好方法:听课时应该始终跟着老师的节奏,要善于抓住老师讲解中的关键词,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利用老师讲课的间隙,猜想老师还会讲什么,会怎样讲, 怎样讲会更好,如果让我来讲,我会怎样讲。这种方法适合于听课容易分心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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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1)你认为公司“冤枉”吗?为什么? (2)此案例对劳动者有什么启示?
【解题技法】 (1)把握设问要求:第一问,你认为公司“冤枉”吗?为什 么?要求判断及解释原因。第二问,此案例对劳动者有什么启示?属于措施类 试题。
高中政治 高二思政人教版选修5课件:专题一 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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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整合ZHUANTI ZHENGHE
-3-专题整合法的来自质知识网络核心归纳
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的历史类型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法的特点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法:国家制定和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法的政治职能 法:执行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的社会职能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法可依: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 法治国家:坚持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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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整合
一 二
知识网络
核心归纳
一、法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
1.法的本质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2.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规定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的行为规范。 (2)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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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高中政治统编版(2019)必修三 复习课件(共15张PPT)

式经常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 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3)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4)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目录标题
第2课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1)最高立法权 (2)最高决定权 (3)最高任免权 (4)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人大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知识问答 (二)肩负着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选举产生
知识问答
(二)肩负着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 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有何区别?
(1)直接选举:选民——代表 (2)间接选举:选民——代表——代表 (3)直接选举:县级、乡级 (4)间接选举: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
本政治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7)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目录标题
第五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1课时 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2课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目录标题
第1课时 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二)肩负着人民重托的人大代表
知识问答 (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是人民代表大会
知识问答
(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人民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
权力,不是权利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选出代表 (3)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5)根据人民利益行使权力
[试卷+试卷]高中政治 2.3 依法行使财产权文本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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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初高K12学习教材小初高K12学习教材3 依法行使财产权一、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试点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长期以来,农民对宅基地仅有占有和使用权,而没有收益和处分权,不能合法买卖、租赁或抵押自己的房屋,无法将房屋价值置换为可变现的资本,既形成了农村宅基地闲置资源浪费,还导致了农村住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国家将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等方面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并在全国选择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试点。
高中政治 专题一 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整合课件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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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知识网络 HIshi wangluo
H 核心归纳 EXINI GUINA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 法的历史类型 我国社会主义 法的本 质
法的本质、特 点和作 用
点
法的政治职能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职能
依法治国 的含义
依法治国:共产 党领导 人民治 理国家 的基本 方略 依法治国 的总目 标 实现总目 标的原 则
依法治国 、建设 社会主 义法治 国家的 前提和 基础 科学立法:形成 并不断 完善中 国特色 社会主 义法律 体系 中国特色 社会主 义法律 体系的 构成
全民守法:树立 社会主 义法治 意识和 权利义 务观
坚定不移走中 国特色 社会主 义法治 道路 法治中国:全面 推进依 法治国 和全面 贯彻实 施宪法 依法保障全体 公民享 有广泛 的权利
【高中政治】政治:1.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题(新人教选修5).
1. 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1.马克思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上述材料中对法的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B.法的本质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C.法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概括和总结D.法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解析】选D。
本题考查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A尽管说法正确,但不能反映题干材料,故不能选;B说法错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是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但社会行为规范还包括道德等其他方面,故C说法不准确;通过题干材料可知,答案应选D。
2.“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
在当代社会,孝敬父母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条款被写进了《民法》之中。
这说明( )A.法律的产生与国家有直接关系B.道德等社会因素对法的产生也有影响C.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D.法律与道德都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解析】选B。
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题干材料说明的是道德与法律产生的关系,所以尽管A、C说法是正确的,但不能反映题意,故不选;D说法错误,因为道德不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故答案选B。
3.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进入2010年以来,公安部深入开展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取得重大战果,大量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初步遏制了发票犯罪的蔓延势头,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这表明( )A.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B.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C.法律具有强制性D.法律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解析】选C。
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依法制裁犯罪活动,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实施,故答案选C;A、B、D三项都没有体现题干材料的主旨,另外D项说法也不准确,行为规范还包括道德等。
4.有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就跟法律没有关系。
这种说法错在( )①没有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②没有坚持个人合法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③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④没有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解析】选A。
高考政治一轮总复习 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 新人教版选修5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考点展示]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2.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核心考点家庭与婚姻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4)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5)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结婚应具备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的含义: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
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
高中政治 专题三 家庭与婚姻 2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义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治教案
学案2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结婚的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
2.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想一想男女双方有了婚约,就可视为结婚吗?提示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婚一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结婚程序。
3.结婚的具体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选一选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所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①可以结婚②如果双方不能生育,可以结婚③不能结婚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提示③4.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1)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确认。
(2)结婚登记的意义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顺利解决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说一说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
这种说法对吗?提示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
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5.简要回顾探究点一结婚的条件和原则探究导引女青年苏某在其16岁时,母亲强迫她嫁给比她大14岁的表哥张某,并通过隐瞒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生有一女。
由于苏某与张某感情不和,经常斗嘴吵架,张某还常常动手打苏某。
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是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
此题对此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解析]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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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程序原则
【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正当程序(英文为Dueprocess),原本是外国法中的一个概念,最早见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人身保护法》中,美国将《权利法案》中的一系列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教材中虽然没有出现这一原则的提法,但是这一原则精神渗透在诉讼程序的有关介绍中。
【问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三条重要的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放在一起,它们是第3
条第2款、第9条和第14条。
由于这三条规定均体现了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充分注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精神,所以我们将这三条规定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一、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是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的法律依据。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办理刑事案件,对公民追究刑事责任,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它不仅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施行生、杀、予、夺的大权,关系到他们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大问题,而且关系到家庭的命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司法机关应当力求不出冤假错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都是在总结长期的人民民主专政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这些诉讼程序基本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
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是及时、公正、正确处理案件必不可少的条件。
2.刑事诉讼法就是司法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如同工厂里的工人要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才能不出次品一样,只有按
照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具有自我修正、自我完善功能的、有机的法律调整系统。
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起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公、检、法三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三道工序,反复审核,层层把关。
这样,即使在处理实体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差错和疏漏,在严格遵守的法定程序中,也有可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3.执法者必须首先守法,必须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这正是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进步性和科学性。
如果司法机关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程序活动,那么,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会受到破坏。
二、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规定赋予了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这一规定直接贯彻了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具体来讲,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问话、发表自己的意见;都有权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证人证言、上诉书、申诉状及其他诉讼文书。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这就意味着翻译人员的劳务报酬由国家支付,而不由诉讼参与人承担。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公告或其他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用他所通晓的文字向他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聘请翻译人员,向他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是保证各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地位的重要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才能真正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获得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和行使。
同时,坚持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多民族杂居地区的人民法院,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能够使当地居民了解案件情况,知道犯罪行为和被告人应受到的惩罚,实际上对当地居民可以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对于上述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诉讼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公安、司法机关自己首先要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有责任采取措施排除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3)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负责认真查处; (4)对于未成年诉讼参与人要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未完全成熟,不完全具备充分保护自己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故而需要法律制定专门措施给予特殊保护。
所以法律规定,在讯问和审理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了每一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参加诉讼活动。
由于诉讼参与人参加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这些人员中,有的与诉讼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如当事人、被害人等;有的与诉讼结果无利害关系,如证人、鉴定人等。
前者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后者参加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执行一定的职务。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很大程度上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活动具有制约意义,比如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帮助权对侦查权的制约,被告方的证人证言对公诉人主张和法庭裁判的制约等等,因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防止和纠正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主义、改进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准确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着重要意义。
【问题拓展】
刑事诉讼法也有若干灵活性规定,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把执行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恰当地结合起来。
但这种灵活性,必须是在原则基础上的灵活,不容许超出法律的原则和界限。
同时,由于社会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新的经验和需要,对刑事诉讼法适时地进行某些修正和补充是必要的、正常的。
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或明令停止执行前,任何人都无权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