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XTJ/Z2-G06-2016(第二版)编制:张希旺审核:谈春华批准:殷先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目的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3.15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3.16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3.17TSG 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8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如下:1.锅炉(1000):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
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该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压力(2000):固定式(2100)年度检查,全面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移动式压力: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
4.长管拖车(222):首次定期检验3年(充装A类介质);4年(充装B类介质)。
年度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年至少1次。
以上设备的检验周期均根据相关规程和标准确定,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则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已经使用的管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中间检验。
对于压力管道元件,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中间检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98第4.4条。
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不同类型的气瓶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根据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不同型号的瓶子有不同的周期,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在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也需要同时报废。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总览
简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是中国锅炉和压力监察检验中心研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各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验内容
规则对锅炉的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都做了详细规定。
外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炉墙、水冷壁、钢构件、烟道、风道、排污管道等的检查;内部检查主要包括锅炉泄漏、腐蚀、积垢、爆管等方面的检查。
检验周期
不同类型的锅炉,其定期检验周期是不同的。
其中,超过
10MPa的高压锅炉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小型锅炉每两年检验一次;蒸汽容量大于等于2t/h的锅炉,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
检验标准
锅炉定期检验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规则中,对于锅炉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标准都做出了规定。
检验工作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23的发布对于提升锅炉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锅炉定期检验中,必须确保检验工作的严谨性和标准化,以提高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_2015年

专业资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水质监测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水质监测收费说明:
1、电站锅炉水质监测项目按《火力发电机组及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12145-1999)标准、《锅
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执行。
2、到现场取样检测的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标准
计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说明:
1、本收费标准不包括电站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
2、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按《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执行.
有机热载体炉油质化验收费标准
计
有机热载体炉油质化验收费说明:
有机热载体炉油质化验按《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执行。
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标准
医用氧舱检验收费说明:
1、在用医用氧舱的检验周期依据和检验要求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执行;
2、中型舱和大型舱以舱体直径的下限为基数,直径每增加200㎜,检验费用增加10%;
3、氧舱安装和氧舱产品监督检验费按同类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费用的1.5倍收取,婴儿舱按800元/台收取。
锅炉定期检验须知
锅炉定期检验须知锅炉定期检验须知一.锅炉内部检验须知(停炉状态):为保证锅炉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报告等资料。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必须可靠的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垢。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的部件,并准备好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7、被检单位应指派专职人员配合检验,并做好监护工作。
8、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检验时,报检单位应至少提前两天通知我所业务室,以便及时更改约定日期。
9、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锅炉,以及继续检验有可能发生危及检验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发生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双方签字确认。
10、检验结束后,约检单位应持检验任务单于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到业务室领取检验报告。
二.锅炉外部检验须知(运行状态):为保证锅炉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对于燃油、燃气锅炉,锅炉使用单位须提前通知燃烧机维保单位或制造厂家的专业调试人员到现场,对燃烧机部分的联锁保护进行调试、试验。
2、锅炉必须处在正在使用状态下,并应能提供现场进行安全附件及仪表功能试验的条件。
3、准备好有关资料,包括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定期自检记录以及当年或上年检验报告书、安全阀、压力表检验证明等。
4、准备好有关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件,包括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14版)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前言2010年2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下達修訂《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的立項計畫。
2010年3月,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修訂工作組並且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工作組會議,討論了《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修訂的原則、重點內容以及主要問題、結構(章節)框架,並且就起草工作進行了具體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時間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開了各起草小組組長會議,對各起草小組起草後的匯總稿進行討論,協調結構(章節)框架以及各章節內容。
在此基礎上,起草組對匯總稿的內容進行了調整,2011年6月,工作組在廣東召開全體起草成員會議,對匯總稿進行詳細研究討論,形成了《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徵求意見稿。
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2011] 號文徵求基層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以及公民的意見。
起草組根據徵求的意見,研究處理形成送審稿。
年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起草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形成了報批稿。
年月日,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佈。
本次制(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結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提出的新要求補充、調整相關內容,對原規則近年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進行改進,基本保留原來的行之有效的主體內容,突出定期檢驗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訂的重點是對近年來鍋爐使用中遇到的新情況從定期檢驗的角度提出了針對性措施,對易發生缺陷和失效的部位明確檢驗內容和要求;針對大型電站鍋爐的特點,提出了新要求並補充相關檢驗內容;調整了各章節結構,增加了A級鍋爐外部檢驗內容和要求;明確了鍋爐定期檢驗範圍;明確企業主體責任,科學修改檢驗結論;同時結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部分系統部件的檢驗內容和要求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增加了規則的可操作性。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锅炉的外部检验制度
锅炉设备检修规程(定期检验部分)批准:审核:编制:检修部锅炉室二O一O年十一月锅炉设备检修规程(定期检验部分)锅炉检验时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锅炉及锅炉房结构的合理性,受压元件的强度,设计、制造、安装、检修、运行质量的优劣,内外部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附件、仪表、保护装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出鉴定性的结论。
1、在役锅炉检验的种类在役锅炉检验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
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正常检验内容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特殊项目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新投产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当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1.1停运一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1.2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1.3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1.4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1.5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2、锅炉检验的检测方法及项目锅炉检验的检测方法有非破坏性检测和破坏性检测两种。
非破坏性检测项目有:外观检测,壁厚测量,磁粉探伤,渗透探伤,涡流探伤,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光谱分析,金相试验,硬度测定,碳化物中合金元素测定,部件表面腐蚀产物分析,应力测量,内窥镜检查,水压试验。
破坏性检测项目有:钢材化学成分分析,钢材常温、高温短时机械性能试验,金相、电镜、能谱分析,碳化物中合金元素含量及结构分析,持久强度试验,蠕变试验,持久爆破试验。
3、锅炉外部检验的主要内容:锅炉外部检验涉及范围较大,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内容有:3.1 锅炉房安全设施、承重件及悬吊装置;3.2 设备名牌、管道阀门标记;3.3 炉墙、保温;3.4 主要仪表、保护装置及联锁;3.5 锅炉膨胀情况;3.6 安全阀;3.7 规程、制度和运行记录以及水汽质量;3.8 运行人员的资格和素质;3.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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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1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十一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十二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十五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十六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十七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十八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 (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多条裂纹取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 (5)烟管管子直段变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