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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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法理学读书笔记——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犹太人,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

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

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派别。

在浅读了这本书后,我对本书内容有了一个大致了解。

第一,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

在本书第一章,哈特就提出了“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紧接着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

哈特首先谈到命令的多样性,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极强固的联系,他远比强盗的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

由于命令和法律中都带有这种权威性因素,所以这将很容易给法律概念的正确阐释带来障碍。

概括起来,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的主要缺点是:这一定义似乎仅适用于刑法,刑罚是以刑法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现代国家的法律并不仅仅止于刑法,出了规定人们应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法律外,还有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

哈特对“主权者”进行了分析。

就法律的产生方式而言,既有立法者的制定法,也有被承认的习惯法,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势产生的,并不属于主权者有命令的主权范畴。

哈特认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不是人民一般地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

一个人被迫做某事不是有义务服从法律,而是他们感到有义务服从法律的必须条件。

因此,为了用义务的概念去服从法律,就需要一个新的开端,人们必须使用“规则的概念”去解释法律。

第二,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所谓第一性规则就是指社会成员规定义务、责任的规则,它要求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不管人们是否愿意与否。

例如刑法的规则规定禁止杀人、抢劫。

所谓第二性规则就是指那些授予权力的规则。

例如规定国会怎样组成和怎样立法的规则,执行遗嘱或签订合同的规则等等。

哈特认为,社会规则起源于要求维持社会生活的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形成锁链式的约束力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得随心所欲行事的义务。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

略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一书是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大家哈特的代表作,该书作为二十世纪法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细致而深入地阐述了哈特的法理学思想。

该书共十一章,大致可被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涉及法理论问题与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二至第四章主要用以说明奥斯汀的命令理论为何是错误的,第五至第七章是哈特对于其自身理论之立场的具体阐明,第八章和第九章围则是绕着道德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关系而展开论述,最后一章则回到国际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当中。

由于该书理论体系较为宏大,且哈特教授写具该书时的时代背景性极强,理论观点的交锋甚多,加之笔者自身法学理论基础薄弱,因此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仅就《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斗胆尝试针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与哈特教授进行对话。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开篇中,哈特教授写道“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coercion)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1。

对于该书想要阐述的核心观点,读者从书名中便可窥知全貌:该书书名为“法律的概念”,换言之,即针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千古难题的探讨。

但是,古往今来,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讨,均无法绕过一个话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的论述亦是如此。

尽管在书中哈特教授花了极大的篇幅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并且引入“法律—规则”说来阐述法律的产生与存在形式,但最终还是回归对“法律—道德”这对矛盾关系的论证,尽管最终得出的结论稍显偏激,但按图索骥,读者还是可以发现:在与各家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始终萦绕其间。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的概念》一书的目的在于向人们阐述“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但对这一问题阐述的核心在于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旧实证分析法学派还是以哈特为先河的新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与自然法学派最明显的区别即在于二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法律的概念 阅读难度

法律的概念 阅读难度

法律的概念阅读难度《法律的概念》阅读难度中等偏上。

哈特在本书中给我们以全新的观察“法之为何”的视角,他并不像前人那般急于给“法”下一个明确无误的定义,一如奥斯丁所做的那样,把法定义为主权者制定的、以威胁为后盾获得普遍服从的命令。

而是将对法的定义抛给读者,转而将精力放在辨别法的核心要素上。

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吸收和进一步发展,哈特最终提出了自己的“规则论”。

哈特认为,法律其实是这样的:在其中一种类型之规则的规范下,这个类型的规则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初级的类型,不论他们愿意不愿意,人们都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些行为。

另一种类型的规则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做或说某些事,而引人新的、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类型规则,或者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作为第二类型的规则主要有变更规则、授权规则和裁判规则。

在此,我们将展开对“规则论”的深入分析。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集合。

首先,什么是初级规则呢?哈特认为在我们想象的一个没有立法机构、法院或任何种类之官职的社会,在其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其标准的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

这种社会结构便被哈特称为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社会结构。

然而,在这种简单的社会中,初级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三个缺陷:第一是其具有不确定性;第二是其具有静态性;第三是其具有分散性因而是无效率的。

针对这三个缺陷,哈特分别引入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作为补救。

具体地说,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地把这些特征当作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该由社会的压力加以支持。

变更规则其最简单的形式就是授权给某个人或一些人,为整个群体的生活或其中某一阶层的人的生活引进新的初级规则,以及废止旧的规则。

所以《法律的概念》阅读难度还是挺大的。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闻,却又似乎难以完全捉摸透彻的存在,究竟是什么?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在一片迷雾中寻得了一些指引之光。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吗?在我们的惯常认知中,法律似乎就是由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所构成,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然而,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明白,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它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道德、习惯、权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准则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一些道德上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可能会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让我思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是道德在引导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律在规范着道德的底线?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当人们普遍认为某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他们就更愿意自觉遵守;反之,如果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能会遭遇抵制和反抗。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重要的话题。

同一条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和案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社会背景、公平正义等多个因素。

这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教条,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样充满了挑战和思考。

执法者需要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如何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执法、人性化执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了解到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权力可以推动法律的实施,但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从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读《法律的概念》

从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读《法律的概念》
第2 4卷 第 3期 20 0 9年 6月 、 8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d ae L w v e . a u t a Re iw CUP L
Vo . 4 N . 1 1 2 o 1 J n & Au . 0 9 u . g20
从 外 在 点 到 内在 点 观 观
读《 法律 的概 念 》
李华程 , 中国政 法大学法 学院法 学理论 专业 20 0 7级 硕士研究生 (0 0 8 。 10 8 ) [ ] 这种批判是 以奥斯 丁的命令理论 为核心 , 1 同时涉及 了以“ 强制 ” 为基 本特征 的其 它理论 ( 如凯 尔森的规 范理 论等 ) 。陈景辉老 师尖锐 地指 出:哈 特之前的理论 家就在 ‘ “ 法律 ’ ‘ 与 强制 ’ 间建立起 必然的联 系, 之 使得 ‘ 制 ’ 为 强 成 理解法律概念的 必经之路 。 这正是哈 特 所要批 判的。 陈景 辉 : 什 么是 ‘ ” “ 内在 观点 ’ ” 载 《 ? , 法制 与社 会发展 > o 7年 > o 2
书是 哈特理 论 的重要 与次 级规 则 的结 合 ” 本 书极 为重 要 的一 章 , 法 是
起 着 承上启 下 的作用 , 仅对前 四 章 的 内容 做 了很 好 的 回顾 与 总 结 , 是 详 细 区 分 了 “ 在 观 点 ” 不 更 外 和 “ 内在 观点 ” 这对 重要 概念 , 以此把 惩罚 从法 律概 念 的组 成要 素 中驱逐 出去 , 得原 本被 忽视 但 却很 重 使
要 的事 实得 以展 示 , 即法 律作 为指 导行 为人 自身行 动 的标 准 这个 内在 面 向 。因此 , 文 主要 在 第 五章 本
的基础 上进 行展 开 , 其 前两 节 的 内容 , 会 涉及 到 其 它 章 节 的 内容 , 尤 也 以便 对从 外 在 观 点 引 出 内在观 点 这一 过程 有很 好地 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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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学号:班级:引言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本文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和关联以及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作者在指奥斯丁)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第7页)”,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两者相较,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理论。

2.科予义务的命令只是法律的一个面向从法律的内容来看,在本书第三章中作者认为,简单的命令模式无法解释法律授予个人权力,而使他们能够以契约、遗嘱、婚姻等的形式,来形成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此正是“法律对社会的伟大贡献之一[第27页]”。

所以作者认为法律不仅科予义务,而且还授予权力。

面对命令模式试图将法律授予权力的内容包含在科予义务之中的观点,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简单的命令模式可以解释授予权力规则吗?科予义务的规则是否可以解释授予权力的规则?哈特认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当法律授予人们的权力运用的某些必要条件未被满足时,即产生“无效”。

如一个想要订立遗嘱的人,忘记签名或忘了为他的遗嘱找到两个见证人,按照英国的法律,他所写的东西是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地位或效果的。

如果上面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这个无效将被当作是对这个人所带来的类似于刑法之恶的威胁或制裁。

对于这种想法,作者还举出了另外一个更为荒谬的例子:一项立法措施因为没有获得多数赞成而未获得法之地位。

将这个事实当成是刑法的制裁,就好像是将游戏的得分规则想成是用来取消除踢进球门或奔回本垒之外的所有动作。

如果真的这样做的话,这将是所有游戏的终结。

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

作者认为这种相当吸引人的简明性理论只有借助命令者(立法者)的双重身份说,即立法者的官方身份是一个人格而立法者的私人身份是另一个人格,才能和现实相调和。

但本书中的理论中可知,“这个不同身份的观念,只有从不能化约为胁迫命令之法律的授予权力规则的角度来看,才是可以理解的[第40页]”。

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作者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出发者,他行使由规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最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某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它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哈特指出,某些性质明确的习惯在被法院使用以前,就是法律,认为习惯法律地位的确立在于主权者的默示命令是牵强的,某些法律起源于习惯,法律命令说无法就习惯成为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

①综上,哈特认为无论是从法律的内容方面,还是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起源上,奥斯丁的简单命令模式都不能自圆其说。

若要使之变得完美,就需要引入一个完全不同于命令和服从模式的规则。

①[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332页]3.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点——两个规则的相互结合作者认为奥斯丁的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由建构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

而作者认为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就连最基本形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

作者提出了自己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点——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

第一类型的规则科以义务;第二种类型的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

第一种类型的规则规范的对象是人们具体的行为或变动;第二种类型的规则的运作方式不只是导致了具体行为或变动的规则,也产生了责任或义务的创造或改变的规定。

作者认为,“其实真正的‘法律科学之关键’就是这两种规则的组合[第74页]”。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是哈特法律制度的核心。

在一个只有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简单社会中,人们因血缘、共同情感和信念而紧密结合,并处于稳定环境的小型社群,只有这样社会方可维持。

但是对于当代这么复杂的社会却是不适用的。

接下来,作者分析了对当今社会不适合的原因。

(1)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

规范群体生存行为的规则构成不了一个体系,仅仅是一些单独的、零散的标准,除了它们是一个特定的人类群体所接受的规则外,没有任何确定的或共同的标志。

(2)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格。

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取消旧规则或引进新规则,将不存在任何为适应变动中之环境而刻意变更规则的方法。

相反,仅存在的是规则无意识的、缓慢的、自发的变化,这个方式表现为首先是习惯或常例的出现,然后是习惯法的出现,极端情况下,可能是更彻底意义上的处于静止状态。

(3)、用以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是无效率的。

缺少专门授权机关终局地和权威地确定违反规则的事实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以及其他形式包括物质和武力在内的制裁。

最简单之社会结构的三个主要缺陷,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需要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次级规则完全处于同一个不同于初级规则的层次,因为它们都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它们规定了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被决定性地确认的方式(第85-86页)”。

作者认为两种规则的组合,是对法律最佳的阐释。

具体如下:首先,针对不确定性规则引入了承认规则,其作用是确定初级规则的法律地位,使初级规则具有权威性。

承认规则是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针对静态性的缺陷引入了改变规则。

其最简单的形式是授权个人或者群体,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改变现有的规则,即授权个人或群体有立法的权力。

最后,针对无效性的缺陷引入裁判规则,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主要规则是否已经被违反,以及应处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至此,对于本书开头“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哈特用自己理论和方法为我们阐述两规则的组合才是法律科学的真正关键所在。

二.关于这本书读这本书的直接原因是老师布置给我们写读书报告的作业,老师给我们推荐的是张文显先生翻译的版本,当初买的时候买成了台湾的两位法学人士翻译的版本,不过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拿到这本书后,我先是把它通读了一遍,个人觉得此书晦涩难懂,逻辑性很强,读完后甚至有想放弃的念头。

后来可能是出于自己性格和喜欢追求完美的一向作风,我还是硬着皮头去读第二遍,在这个过程中我把本书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是一些难懂的段落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写上它想要表达的意思,慢慢的才开始有了头绪。

后来由于时间原因和个人能力有限,我只细读了本书的前六章和第七章的一部分。

作者的这本书不仅仅是意在给法律下一个定义,除此之外作者还谈论了正义和道德、法律和道德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法律的概念问题,当然这些都不是我在这篇报告中所要谈论的内容。

这本书的前七章谈论的都是有关规则的问题,作者通过前四章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第五章推出自己的观点:法律是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一种组合。

个人觉得,虽然哈特这本书的绝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奥斯丁命令理论批判的基础上,但是没有奥斯丁所谓的错误理论也就没有哈特他自己所谓的正确理论。

毕竟“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奥斯丁生活于19世纪而哈特生活于20世纪,两个人所处的时代政治背景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哈特过于强调他的法律理论是新的开端,而忽视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也揭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社会生活形式,这些社会生活形式与他通过规则的分类以及承认规则的概念所揭示的社会生活形式具有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哈特的法律体系中,我一直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规则的存在和来源问题。

比如法律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作者将其存在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而它所具有的效力既无需被假设也无需去证明,是“已经存在并且被遵守的”。

为此,哈特还打了一个比方:巴黎有一根标准米尺,它是所有以公尺为单位之测量的终极标准。

我们如果说承认规则作为终极规则其效力乃是被假定的,就好像在说标准米尺的正确性只能被假定,但不能被证明,这岂非荒谬?然而,作者在书中还是没有对其进行有效证明,并且否定终极规则存在自己的承认规则。

众所周知,标准米尺作为一项终极标准,其存在是由人们经过长时间的经验而约定俗成的,那规则的存在是否也可以用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来解释呢?哈特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并不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那样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而是用一种非常客观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待法律。

哈特在书中并没有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某个阶级的利益或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相反,他认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应该人们的普遍服从和接受,正如哈特所说的,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人民对初级规则的服从,一方面在于官方对次级规则的接受。

三.小结《法律的概念》一书所构建的法律规则说使我们对法律的一般概念和体系等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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