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有机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有机肥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有机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确保有机肥产品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公司质检部为有机肥产品的检测机构,有机肥车间配备质检人员,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质量检验要求:1.成品检验标准必须按照NY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外购辅料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后,才可投料生产。
3.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固定格式,设计规范,填写清晰,必须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4.每批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5.产品包装袋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包装袋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生产质量管理制度:1.车间操作人员应确实依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进行操作,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好温度、湿度、流量,确保每个环节质量达标。
2.质检人员对每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并做好原始记录和存档。
3.负责质量管理的领导要经常组织质量领导小组对生产过程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确保产品百分之百符合标准。
质量检验人员责任: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标准。
2.质量检验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3.质量检验人员应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检验数据要及时、准确、无误。
4.质量检验人员应认真搞好检验仪器的养护,保证标准溶液的准确性,使化验室能准确进行批量化验。
5.对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出现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成品检验制度:1.对产品的检验和验证由质检部门化验室进行,检验和验证必须按照产品标准NY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2.产品检验必须形成记录,检验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以便溯源和追究质量责任。
3.产品检验用的检测和试验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
4.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评价合格后才能从事检验工作。
5.质检部每月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和频次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用户意见等具体确定。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1.进厂原料按采购合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由供应部门与供货协商解决。
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钾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粒状样品缩分至约1kg、粉状样品缩分至约0.5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农业用硫酸钾表2肥料级氯化钾表3农业用硝酸钾表4 氯化钾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0406-2017 农业用硫酸钾GB/T 20784-2018 农业用硝酸钾GB/T 37918-2019 肥料级氯化钾GB/T 6549-2011氯化钾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抽样数量为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4.1依据标准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4.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粒状样品缩分至约1kg、粉状样品缩分至约0.5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过磷酸钙表2 钙镁磷肥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0412—2021 钙镁磷肥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中的《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磷肥

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磷肥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将所抽样品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OnI1塑料瓶中,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过磷酸钙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 2 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
3 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 GB/T19203-2003或NY/T
1117-2010 4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GBZT20413-2017 5 游离水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 6 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 GB/T31266-2014
7 碑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 GB/T23349-2009 8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 GB/T23349-2009 9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 GB/T23349-2009 IO 格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 GB/T23349-2009 11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 GB/T23349-2009
12 粒状产品粒度(1.00mm~4.75mm或 3.35mm~5.60mm)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 13 包装标识 GB/T20413-2017 表2钙镁磷肥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20412-2006 2 水分 GB/T20412-2006 3 细度 GB/T20412-2006 4 包装标识 GB/T20412-2006
表3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单一养分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养 若在磷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 分 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 (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1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 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氮含量 GB/T 8572-2010 2 有效磷含量 GB/T 8573-2017 GB/T 15063-2020
3 钾含量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5 外观 GB/T 15063-2020 6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 GB/T 15063-2020 7 氯离子 GB/T 24890-2010 8 缩二脲 GB/T 22924-2008 9 包装标识(养分含量、含氯标识、警示语) GB 18382-2021 GB/T 15063-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2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执行GB/T 15063-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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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取样1000g,500g作为检验样品,另500g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
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