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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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3一、概念 3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 3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 3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6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6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 6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 6一、免责事由 6二、免责条款7第四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liability for tort)7一、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 7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三、处理 7四、诉讼当事人7五、免责事由8六、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9七、地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9第六节强制履行(compulsory performance)☆9一、概念 9二、构成要件9三、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9四、强制履行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 9第七节赔偿损失(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0一、概述 10二、构成要件11三、赔偿范围11四、与有过失规则 12五、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119)12六、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简介旧版劳动合同法指的是1995年5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旧法”),与现行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有所不同。

旧法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旧法的主要内容旧法共分为9章,68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定本法的根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公平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了变更合同的各种条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不定时工作的合同。

第五章劳动报酬第五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以及其他报酬。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六章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了安全措施以及有害物质传染病防治等条款。

第七章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第七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包括了以下内容:本法实施日期、工作合同法与本法的关系、本法的修订程序和条文等规定。

旧法的现状旧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被新法所取代,成为历史文献。

新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更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的趋势。

但同时新法的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现实的问题。

结语旧版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不再被实施,但是作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旧法的条款,借鉴其中对于处理实际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经验,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走向更加健康和公平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示范性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示范性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示范性合同,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供合同当事人参考、选择的合同文本。

第三条示范性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二)合法、合规、明确、具体原则;(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条示范性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示范性合同具有示范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力;(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示范性合同制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性合同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示范性合同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示范性合同的制定:(一)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示范性合同;(二)示范性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三)示范性合同的制定应当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示范性合同的发布:(一)示范性合同由制定单位负责发布;(二)示范性合同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合同当事人参考;(三)示范性合同发布后,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示范性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名称;(二)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合同标的;(四)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五)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示范性合同的形式:(一)示范性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示范性合同可以采用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形式;(三)示范性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便于合同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与修改第九条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示范性合同制定合同条款;(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性合同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三)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示范性合同规避法律法规。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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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pdf下载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1.1“股份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1.1.2“股份”: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1.1.3“转让价格”: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股份的价格。

1.2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完整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份转让2.2股份转让的比例和数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的股份比例为____%,对应的股份转让数量为____股。

2.3股份转让的交割: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转让的交割。

第三章: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3.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确认,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股,总价为人民币____元。

3.2.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____%。

3.2.2乙方在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款。

第四章:陈述和保证4.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4.1.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争议。

4.1.2甲方保证其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4.1.3甲方保证其转让的股份未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4.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4.2.1乙方保证其购买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非法集资的情况。

4.2.2乙方保证其购买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的违约责任:5.1.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股份转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股份转让款的____%。

5.1.2如甲方违反其对乙方的陈述和保证,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租房子安全规定(3篇)

租房子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引言为确保租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租赁房屋的活动,包括住宅、公寓、写字楼等。

第三章权责划分第一节房东责任1. 房东应确保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2. 房东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并告知租客使用方法。

3. 房东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房东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节租客责任1. 租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房东的合法权益。

2. 租客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3. 租客应了解并正确使用房屋内的安全设施设备。

4. 租客应配合房东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一节检查内容1. 建筑结构:检查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如墙体、梁、柱等。

2. 电气设备: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 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4. 通风采光:检查房屋是否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5. 卫生设施:检查卫生设施是否完好,如卫生间、厨房等。

第二节检查方法1. 视觉检查:观察房屋外观、门窗、墙面、地面等是否存在裂缝、变形等问题。

2. 仪器检测:使用相关仪器对房屋结构、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测。

3. 询问了解:向房东或邻居了解房屋的历史情况,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章房屋维护第一节维护责任1. 房东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2. 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房东,共同解决。

第二节维护方法1. 定期检查:房东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及时维修:房屋出现损坏,房东应立即进行维修。

3. 防止事故:房东应采取措施防止房屋发生事故,如安装防护栏、加固墙体等。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上海海事大学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终止(2)

提存
二、提存的条件
• (一)提存主体合格
•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 行期 • (三)提存原因合法 • (四)提存客体适当
• • • •
下列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可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1条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 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 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 一、清偿的概念 •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三、清偿抵充
清偿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 • • • • • (一)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例8-6]
• 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月饼购销合同, 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 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 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未对 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 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付款。甲商场当 即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和付款。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华能公司认为,车辆已被查封,合同无法 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向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8.5万元购车款和 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 • 问:你认为本案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 权利?
[例8-2]
• 张女士承租李先生一临街门市房经营小饭 店,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一年,月 租金15000元。经营半年后,小饭店生意日 见红火,收入天天见涨。李先生见此情况 ,认为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房租太低,便向 张女士提出把月租金提高到20000元。对李 先生的涨租要求,张女士表示拒绝,仍继 续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法最新版

合同法最新版

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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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预先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具有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中的过错责任:供电人的责任(第179—181条)、赠与人的责任(第189条、第191条第2款)、承租人的责任(第222条、第227条、第231条)、承揽人的责任(第265条)、施工人、承包人的责任(第281条、第282条)、承运人的责任(第300条、第303条第1款)、托运人的责任(第304条第2款、第320条)、寄存人的责任(第370条)、保管人的责任(第371条、第374条、第394条)、受托人的责任(第406条)、居间人的责任(第425条)。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都要求具有违约行为第二节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概述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既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107),也包括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行为(《合同法》第108条)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类型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

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毁约,而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

(三)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依约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给付客观上不可能履行。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1.除依法不能或不宜强制履行的以外,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2.债务人应赔偿因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2条)。

(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完全给付、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瑕疵履行(瑕疵给付),是指单纯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受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不仅给债权人的履行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四)受领迟延受领迟延(债权人迟延),是指在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未依约受领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或者未依约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也即债权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2)债务人的债务原则上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已依约提出给付或者准备开始履行。

(4)债权人没有依约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1.区分标准:根据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导致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根本违约,是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

非根本违约,是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比较轻微,并未从根本上剥夺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利益,其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

2.区分意义:限制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

五、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第三节免责事由一、免责事由概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债务人对其不依约履行债务的行为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二、免责条款三、免责条件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在不依约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一)一般法定免责条件——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界定《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适用《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1)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特别法定免责条件特别法定免责条件,是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条件。

1.标的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固有风险《合同法》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四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强制履行(一)强制履行概述强制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特定履行(Special Performance),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实际违约)。

2.须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强制履行与合同解除:不可并存。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一)赔偿损失的类型1. 迟延赔偿,是针对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所作的赔偿。

《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填补赔偿,是在不能履行等场合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 惩罚性赔偿,是指违约方除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外,还应向对方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损失的分类1.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1)所受损害(直接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2)所失利益(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应具有客观确定性。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1)财产损失(财产上损害、物质损害),是指违约行为给债权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2)非财产损失(非财产上损害或精神损害),是指违约行为给债权人的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规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1.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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