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的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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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青岛中心支公司

关于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同时加强出差费用报销的管理,有效控制办公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原则上不提倡私车公用,各条线、部门如因特殊事项或紧急情况,公司无法派车,确实须私车公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各部门及营销服务部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总经理批准的驾驶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

第二章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营服负责人或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二、确因公务出差所需使用车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车辆费用补贴的总经理室成员。

第六条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前,必须填写《私车公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者,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合理费用。

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出差地点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

燃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出差地之间最近路程及核定的油耗报销。百公里油耗分为两个标准:

(1)排量1.6L以上的车辆:6月-9月份油耗为15升/百公里,10月-5月份油耗为13升/百公里;

(2)排量1.6L以下的车辆:6月-9月份油耗为13升/百公里;10月-5月油耗为11升/百公里;

不再报销其往返公司与出差地相关的火车票、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或公交车票等。

第八条报销时,需提供经审核签批的《私车公用审批表》,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出差私车公用费用详单》(经人事行政部审核)及相应发票后按流程进行报销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私有车辆办理一切规费及任意保险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条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违章行驶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罚款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私有车辆用于公务出差的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中心支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内起执行。

青岛中心支公司财务部青岛中心支公司人事行政部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华夏人寿青岛中心支公司私车公用审批表

华夏人寿青岛中心支公司出差私车公用费用详单

附件份数()

部门预算员:部门负责人:

人事行政部审核:财务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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