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辽政发[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战略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十五”期间出口战略目标的落实,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省重点商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出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的筹集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筹集。
省级财政所筹资金,部分用于省级外贸(工贸)、外经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出口企业);部分用于市级出口企业。
对市级企业的扶持只作为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对市级出口企业批准使用资金的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负责筹集。
凡地方财政资金未予落实的,省级资金不予扶持。
二、资金的使用1.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出口,有效地巩固和占领国际市场。
重点是:(1)鼓励对我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大宗骨干商品的出口;(2)鼓励巩固原有国际市场份额,并保护和发展国外重要客户的出口;(3)鼓励我省商品向综合开发和形成规模效益型出口;(4)鼓励新开发的名、优、特商品和名牌产品出口;(5)鼓励对我省机电仪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增加出口附加值以及大型成套设备在国际招标项目的出口。
2.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良好,上年度及本年度经营均有盈利;(2)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相结合,不能大于企业当期净资产;(3)无不良借款记录;(4)列入本省重点出口商品目录和机电仪产品中的商品(商品目录待定);(5)本省企业自营出口的商品。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一、目的与范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请条件(一)单位基本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记录;3. 具有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经营资格,并已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4. 上年度外贸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
(二)项目条件1.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产业政策规定;2. 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3. 项目已完成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或已具备开工条件;4. 项目已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具备较好的执行能力。
三、申请材料(一)单位基本材料1.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单位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 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4. 其他相关材料。
(二)项目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2. 项目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3. 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4. 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一)网上申请1. 登录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单位基本材料和项目材料;2. 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3. 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材料。
(二)纸质材料提交1. 将纸质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并加盖公章;2. 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
(三)审核与评估1. 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2. 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进入下一环节。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5年7月9日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确定的资金规模及相关工作要求,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模式。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资金,由省依据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发展指标、工作基础、项目储备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测算后下达到各市(含省管县,下同),由各市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过去几十年间,通过对外开放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
外经贸基础设施如港口、铁路、公路等,是对外贸易畅通的重要保障。
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巨大,因此建设完善的外经贸基础设施尤为重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外经贸基础设施项目,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便捷程度,增强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二、促进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贸易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促进我国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
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目标。
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我国可以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三、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
企业国际化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扶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促进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四、推动贸易便利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推动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是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也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贸易通关便利化、降低贸易壁垒、加强贸易促进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五、深化对外经济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深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辽宁省分局按管理范围负责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所在地外汇局依照省分局授权,负责所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日常统计监测、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六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大财企[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八年五月九日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营费用补助。
第五条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绩效总体目标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区域绩效总体目标1.引言外经贸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方面。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竞争力,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区域绩效总体目标。
本文将探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性,以及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推动外经贸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投资外贸市场开拓、促进产业升级、改善外贸环境、培育外贸人才等。
这些资金的投入对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起着关键作用。
3.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制定制定区域绩效总体目标是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一环。
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应该具备以下特点:3.1.具体可行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应该明确具体,可以衡量和评估。
这些目标可以包括外贸额增长率、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等指标。
3.2.合理设定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应该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既能激励发展,又不会过高或过低。
3.3.与其他政策衔接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应该与其他相关政策衔接,形成合力。
与税收优惠政策、贸易便利化等政策相配合,共同推动外经贸发展。
4.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实施实施区域绩效总体目标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4.1.明确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自己在区域绩效总体目标实施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4.2.加强政策指导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参与外贸市场竞争。
4.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支持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实现。
4.4.加强监督和评估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顺利实施。
5.个人观点和理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区域绩效总体目标的制定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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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8至2022年,省本级财政设立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全面开放资金”)。
全面开放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开放平台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第三条全面开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各市招商引资力度不够、项目储备不足、外贸结构不合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充分等“堵点”。
(二)体现远近结合。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保持连续性,外贸政策支持内容根据形势变化按年度确定。
(三)强化结果导向。
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支持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和项目。
第四条全面开放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
厅。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全面开放资金分为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和支持招商引资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支持外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向:
(一)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外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
(二)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支持发展服务贸易。
(四)支持提高外贸综合服务水平。
(五)其它有利于支持我省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的事项。
第七条在大连市外贸进出口指标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对大连市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由大连市自行安排用于落实相关政策。
第八条支持招商引资资金具体支持政策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奖励优质外资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018至2022年(下同),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对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2.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3.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予以重奖。
4.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
(二)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考核各市年度实际引进内外资金额、在省政府重大招商活动中的成效等指标,对先进市(含沈抚新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三)其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除用于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外贸政策宣讲培训活动和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外,全面开放资金不得用于政府部门行政经费支出。
第十条已得到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全面开放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六条有关政策采取省级主导分配和省市共同实施两种方式。
(一)省级主导分配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1.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外贸形势、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每年10月底前制发下一年度工作文件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等。
2.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省属企
业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项目申报情况,建立省级项目库。
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4.对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贸、财务、相关行业等方面的专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工作重点,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审定后,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省市共同实施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考核进出口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结合年度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明确资金支持范围、管理要求等,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将资金切块分配各市。
各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有关政策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优质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
根据优质外资项目认定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
案,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同步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每年1月底前,各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全面开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开放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相关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