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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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其他具有易制毒特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购买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购买资格。

第九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索取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证,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并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五章废弃处理第十三条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将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得到妥善处理。

医药连锁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医药连锁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药连锁公司仓库的规范管理,保障药品质量,提高仓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收发、储存、保管和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仓库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第二章仓库管理职责第四条仓库经理负责仓库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品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五条仓库保管员负责具体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收发、储存、保管和出库等工作。

第三章收货管理第六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单据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入库前,核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信息,确保无误。

第八条入库时,按照规定将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分区、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第九条入库后,及时做好入库登记,做到账目清晰、准确。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如温湿度、光照、通风等。

第十一条不同性质、不同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规定。

第五章出库管理第十三条出库时,严格按照出库单据办理手续,核对出库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出库物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出库后,及时做好出库登记,做到账目清晰、准确。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仓库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十九条仓库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七章盘点管理第二十条定期进行仓库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盘点时,严格按照盘点清单进行,确保盘点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发现盘点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仓库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氰化物存放安全规定(3篇)

氰化物存放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氰化物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氰化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氰化物存放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预防事故;(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氰化物存放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氰化物存放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氰化物分类与标识第五条氰化物分为以下类别:(一)氰化钾(KCN);(二)氰化钠(NaCN);(三)氰化氢(HCN);(四)氰化物溶液;(五)其他氰化物。

第六条氰化物应当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容器、包装物上标明相应的类别、危害程度和警示标志。

第三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氰化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储存设施、设备;(五)有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

第八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氰化物存放安全的规定;(二)建立健全氰化物存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三)对储存的氰化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四)对储存的氰化物进行分类存放,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五)对储存的氰化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六)对储存的氰化物进行出入库登记,确保账物相符;(七)对储存的氰化物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储存设施与设备第九条储存氰化物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二)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腐蚀、防泄漏性能;(三)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氰化物泄漏、挥发;(四)有应急处理设施,如中和池、洗眼器等。

工程物资油料管理规定(3篇)

工程物资油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物资油料管理,确保工程物资油料的合理使用、节约使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物资油料管理,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物资油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计划管理原则: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需要,编制物资油料采购计划,确保供应及时、充足。

(二)节约原则:提高物资油料使用效率,降低损耗,减少浪费。

(三)安全原则:确保物资油料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四)责任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物资油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物资油料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需要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采购内容、数量和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物资油料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使用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采购物资油料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工程要求。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物资油料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

(二)温度、湿度适宜,有利于物资油料的储存。

(三)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物资油料储存实行分类存放,按照性质、用途、规格等进行分区、分架存放。

第十二条储存物资油料应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储存物资油料应建立台账,记录入库、出库、库存等情况。

第十四条物资油料储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物资油料的储存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物资油料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物资油料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医院的耗材管理规定(3篇)

医院的耗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耗材管理,规范耗材采购、使用、储存和报废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部门及个人在耗材采购、使用、储存和报废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耗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确保耗材质量。

(二)公开透明:耗材采购、使用、储存和报废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合理节约:合理使用耗材,提高利用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可靠:确保耗材使用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章耗材分类及采购第四条医院耗材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耗材:指医疗机构日常诊疗活动中必需的耗材,如注射器、输液器、棉签等。

(二)特殊耗材:指具有特定功能、价格较高或涉及生物安全的耗材,如植入物、放射性药品等。

(三)高值耗材:指单价较高、使用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耗材,如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等。

第五条医院耗材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申报:科室根据实际需求,填写耗材需求申报表,报相关部门审核。

(二)采购计划:相关部门根据科室申报情况,编制耗材采购计划,报院长审批。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实施: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耗材采购。

(五)采购验收:采购部门对采购的耗材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耗材使用第六条医院耗材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合理使用耗材。

(二)规范操作:医务人员在使用耗材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

(三)知情同意:在需要使用特殊耗材或高值耗材时,应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取得知情同意。

(四)记录完整:医务人员应详细记录耗材使用情况,包括患者信息、耗材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

第七条医院设立耗材使用审批制度,对特殊耗材和高值耗材的使用进行审批。

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饮片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储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可靠、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中药饮片管理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管理制度,确保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中药饮片的采购应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供应。

第六条采购中药饮片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中药饮片质量合格。

第七条采购中药饮片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中药饮片应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采购进口中药饮片应提供合法的进口批件和检验报告书。

第十条采购的中药饮片应有完整的包装和标识,包装应牢固,标识应清晰,符合国家药品包装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的中药饮片应有合法的发票和合格证明,确保采购的中药饮片来源合法。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十二条中药饮片的验收应由专人负责,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验收中药饮片时应核对采购订单、发票、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采购的中药饮片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中药饮片时应逐批验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外观质量、数量等进行检查,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应予以拒收,并记录原因,及时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中药饮片应做好入库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确保中药饮片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中药饮片的储存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中药饮片应储存于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受潮、霉变、虫蛀等影响。

第十九条中药饮片应按照有效期限进行储存,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成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定期组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处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保管、分发、回收、销毁等。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同时留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备查。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学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验收日期等;(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三)药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一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保险柜或者专用库房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工厂模具储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厂模具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模具使用寿命,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所有模具的储存、保养、维护及报废管理。

第三条模具储存管理应遵循安全、实用、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储存环境第四条模具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第五条储存区域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模具储存环境稳定。

第六条储存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模具分类与标识第七条模具按用途、材质、规格等进行分类,并设立相应的储存区域。

第八条每个模具应标明以下信息:1. 模具编号;2. 模具名称;3. 模具规格;4. 使用部门;5. 储存日期;6. 负责人姓名。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九条模具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确认模具完好无损,符合生产要求。

第十条模具入库后,应按分类和标识要求进行存放,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模具存放时应注意:1. 模具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避免挤压;2. 模具应避免与地面直接接触,使用垫木或其他支撑物;3. 模具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模具储存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模具出库时,应凭有效出库凭证,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模具保养与维护第十四条模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去除残留物。

第十五条定期对模具进行保养,包括润滑、清洗、检查等。

第十六条保养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按照保养手册进行操作;2. 使用适当的保养工具和材料;3. 保养过程中,注意安全。

第六章模具报废管理第十七条模具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损坏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报废模具应由专人负责鉴定,并填写报废申请表。

第十九条报废模具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报废模具的处理方式包括:1. 回收利用;2. 废弃处理。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模范执行模具储存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模具损坏、丢失或安全事故的个人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外购药品配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购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外购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监测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外购药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药品采购、使用和储存。

(二)安全有效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三)经济合理原则:合理选择药品品种,降低药品成本,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药品采购、使用、调配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外购药品应当通过公开招标、询价、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审批权限、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七条医疗机构外购药品采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具有合法的生产批文、产品合格证、注册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药品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药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四)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购药品验收制度,明确验收流程、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等事项。

第九条外购药品验收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药品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验收内容包括:(一)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与采购合同相符。

(二)药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无破损、污染、变质等情况。

(三)药品数量与采购合同相符。

(四)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购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储存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外购药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药品储存环境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要求,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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