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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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机构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及儿童福利与保护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儿童福利机构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及儿童福利与保护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儿童福利机构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及儿童福利与保护发展趋势分析儿童福利是指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这些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往往需要予以特别的救助、保护、矫治。

中国儿童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教育公平持续加强,健康状况日益改善,救助保护设施不断优化。

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5.9万人,较上年减少0.5万人,同比下降7.81%;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611.3元/人·月,较上年增加112.1元/人·月,同比增长7.48%。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服务机构760个,较上年增加74个,同比增长10.79%;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服务机构床位10.1万张,较上年增加0.2万张,同比增长2.02%;年末在机构抚养人员数计4.6万,较上年减少0.2万人。

为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开始儿童福利机构逐年增加。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508个,较上年增加24个,同比增长4.96%;儿童福利机构床位9.1万张,较上年增加0.1万张,同比增长1.11%。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52个,较上年增加50个,同比增长24.7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床位1.0万张,较上年增加0.2万张,同比增长25.00%;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0.9万人次,较上年减少0.9万人次。

随着《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以及国家一系列儿童福利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国儿童福利与保护事业发展势必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问题探析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问题探析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问题探析——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为视角黄依心(43000 湖北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摘 要:家庭寄养是替代传统机构养育、更有利于特殊儿童照料和身心发展的福利服务模式。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了家庭寄养的范围,但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①寄养准入标准过于苛刻;②寄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程序不明确。

关键词: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政策;家庭寄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2007年颁布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中,将流浪未成年人界定为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①由于家庭和社会的原因,流浪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很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因为受到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了家庭寄养的范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对于流浪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寄养家庭稳定性的维护仍存在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②相比于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第35条对寄养儿童的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③。

在此之前,国家相关机构首先会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但如果查找无果,大多会将他们安置在福利院。

在推进儿童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照料模式,其中包括收养、助养与寄养。

三者的具体差别见表格1。

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寄养这一模式应成为目前孤残儿童养育的主要方式。

家庭寄养有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生活,体会家庭温暖,重塑健全人格,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实现了社会福利的社会化。

当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术探讨 农家科技 137 当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李 亚(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1)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日益复杂和困难起来。

我们的传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亟需引入新的思维与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笔者认为,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引入社工手段,将是一种有效的技术路径。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文基于笔者在K 市救助站长期调研所得,从社会工作专业角度出发,提出了目前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关键词: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 社会工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成为政府必须要加大力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的一部分,他们有着共同的特征,也有着各自独特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

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是一个社会性顽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从社会工作角度研究专业方法对救助站的介入,对于救助站问题的解决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社会工作应用实践入手,针对K 市救助站实际站内工作的开展,指出当前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

1.社会救助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急需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首先,救助机构应该转变观念,由从前的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由重点关注救治救助到关心社会适应和回归融入。

其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也应该相应转变,提供更好的硬件设施,同时关注身心健康,引导健康生活。

第三,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基础内容,便于针对该特殊人员开展有效救助。

2.社会配套救助体系不完善,急需开展联合救助人民政府救助管理站只是整个社会福利体系当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是目前民政救助的实施主体,但是想要达到减少流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以及创建更文明和谐的社会良性运行愿景,还需其他民政部门通力配合,积极支持,共享信息和共同完善救助方式。

申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

申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

申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得到了广泛重视和支持,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设施条件落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些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办法。

管理混乱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各个中心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导致了管理混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中心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情况,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人员素质不高也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中心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了解不足,缺乏有效的教育和辅导能力。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中心生活中得不到有效的关爱和帮助,甚至有时可能会受到伤害。

设施条件落后也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一个难题。

一些中心的建筑设施老化,设备陈旧,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成长,也给中心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压力。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也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机制,一些中心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同中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些中心的服务水平低下,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影响了他们的健康和成长。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解决。

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各个中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关爱和帮助。

加大投入,改善设施条件,更新设备设施,提升中心的硬件设施水平。

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估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促进各中心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摘要:以近年来政府针对日益严重的流浪儿童问题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切入点,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分析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救助流浪儿童的四点对策。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策发展;救助策略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2-0216-02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一般将我国城市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而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流浪儿童约有100万—150万人,而据民政部门统计,每年仅有15万人次流浪儿童得到救助,救助形势十分严竣[1] 。

从性别上看:流浪儿童中男性约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约占30%,约有4.5万人。

从来源上看:来自农村的约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从教育程度上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

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省份[2] 。

二、我国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儿童被不法分子诱拐,常年从事偷窃、乞讨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超出国际警戒线,而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东部起步早,经济发展水平高;中西部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

我国流浪儿童大多来自农村中的贫困家庭,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

由于他们自身的能力不足和缺乏足够的保障,容易沦为流浪儿童。

另外,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儿童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诱拐,其中一些人被职业乞丐或违法组织所控制,成为犯罪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2.家庭功能失调,学习适应不良。

不良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恶劣、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家长对儿童施加过大的压力、家庭照顾不周、父爱母爱的缺失、家长对儿童的忽视甚至虐待,使得儿童无法在家庭中正常学习、生活,致使儿童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童。

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研究——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研究——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与 思 口
1救助能 力不足 .
据 中 国民政 部副部长李立 国透露 , 自救助办法实 施 ( 0 3 8 ) 20 年 l 月 , 国共救 助 1.万 2 0 年 月 至 04 2 全 1 4 1 岁以下少年儿童( , 6 2 平均年救助 715 1 . 万人 。 2 据最保
守 的估计 , 国城市每年有 1万流浪儿童f 因此 , 我 5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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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 儿难 _目 =/ ]~ 一 一◆ /
讨的有 1 , 人 被父 ( ) 母 打出门的有 2 , 到北 京后 A 带
不愿 回家的顽童故意隐瞒家庭住址 以外 ,还有一些年 龄太 小的幼 童以及 一些弱智儿童说不清家庭住址和情
助 的对象也有所 区别 ,有 的限制在 3~1 ,有的限 6岁 制在 3~1 ,不一而论 。尽管情况各异 ,以救助 中 8岁 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 已经成 为我 国流浪儿 童救助 保护工作的主流模式 。自2 0 年 3 05 月开始 , 课题组在 北京 市未 成年人救 助保护 中心进行 了 以 “ 中心救助 ” 为内容的行动研究 。期 间 , 我们选派 了 1 名 同学 ( 2 3 1
置不到位 ,往往导致流浪儿童送 回家 ,留不住 ,再 次
1 . 返家是不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目标取向
家庭是孩 子成长 的摇篮 ,是儿童社会化 的主要场
所 。因此 ,在 实务当中 ,救 助中心在帮助孩子联 系家

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 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代表我们组向大家做演讲,下面就请大家随我走入我们的话题。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了有了长足的发展,如今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迈向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却有一个特殊的群体。

在我国关于他们研究的学者中有一个共识,“不保护他们,我们就要为明天的社会稳定付出代价”。

他们,就是流浪乞讨儿童。

《第一张》而今天我所做的演讲就是关于他们的,题目是流浪乞讨儿童现状及解决方案研究。

首先我希望通过一个自制的短片让大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张》(播放视频)《第三张》好了,看完这个短片,我相信大家一定会有较深的感触,下面我会围绕这六个方面展开我们的话题。

《第四张》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年龄在18 周岁以下,自己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称为流浪乞讨儿童。

《第五张》目前最有权威的数据是由民政部在2007年发布的《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内容透露,07年底,我国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而在2002年之前,这一数据为15万人次,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实际人数可能超过30万。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年间流浪儿童的人数有了500%的爆发性增长,这个增速远远高于人口和经济的增长速度。

同时,抽样调查显示,在流浪儿童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如此严峻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我们的分析发现,目前流浪儿童的状况有这三种,复杂化、团体化、职业化,现在的流浪儿童不再像以前那样,只身外出乞讨,而是一群一群的去乞讨,而且很多人就干脆以乞讨为生,做起专业乞丐。

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乞讨空间的扩展和形式多样,以前乞讨都是在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但是随着行乞人员总体数量的增长,他们也渐渐的讲流浪和行乞的空间向小城镇扩展,现如今,在西安的一些区县也会有流浪乞讨儿童,而他们所采取的乞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

社会工作者助流浪少女个案分析

社会工作者助流浪少女个案分析

社会⼯作者助流浪少⼥个案分析 社会⼯作者在介⼊过程中采⽤危机⼲预、物质⽀持、⼼理辅导、制定习得机制、资源整合等多种⼿段帮助服务对象正确认识和分析⾃⼰的处境,矫正服务对象的偏差⾏为,促进服务对象与其家⼈之间的良性沟通,缓解家庭关系,建⽴家庭⽀持系统。

那么,下⾯是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助流浪少⼥个案分析,欢迎⼤家阅读浏览。

⼀、案例背景 (⼀)基本资料 ⼩慧(化名),⼥,12岁;四川⼈ ⼩琳(化名),⼥,14岁,四川⼈ (⼆)个案背景资料 服务对象⼩慧、⼩琳是亲姐妹,在街头流浪,经葵冲派出所发现后护送⾄我站求助,经救助站接待⼈员进⾏⾝份甄别后,接纳⼊站。

⼊站后,救助站社⼯及时介⼊,对其进⾏个案辅导。

引发/重要事件:在前期接触过程中,案主⾃述,上过⼩学⼀、⼆年级。

出⽣之⽇起就跟随⽗母在⼤亚湾⽣活,全家以乞讨、捡拾为⽣,案主的⽗母偏爱其弟弟,对她们的管教⽅式则是⾮打即骂,因为受不了⽗母的打骂,两姐妹便离家出⾛,沿街乞讨维⽣。

⼆、问题及原因分析 (⼀)理论分析 “⽣态系统”理论强调把⼈与⽣活环境看作是由功能上相互依赖的各种元素所组成的系统整体,协调或均衡是该系统运⾏与维持的基本条件,也即是个体⽣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当这个条件得不到满⾜,即系统内部的各个⼦系统或各个元素之间不能有效配合,相互协调时,系统均衡就会受到破坏,个体的⽣存与发展就会出现问题。

因此应该从分析服务对象的个⼈、家庭、学校等⽅⾯进⾏介⼊,进⽽提升服务对象对⽣活的信⼼,构建社会⽀持⽹络,完善其⽣态系统。

(⼆)服务对象的优势 1、服务对象有年龄相仿的姐/妹陪伴左右,相互给予情感⽀持。

2、服务对象性格外向,愿意与他⼈沟通交流。

(三)服务对象的劣势 1、服务对象⾏为偏激,常在救助仓内⼤声吵闹,故意挑衅站内其它救助⼈员。

2、服务对象防备⼼理极强,对于他⼈对其的家庭情况的询问,常避⽽不谈或答⾮所问。

(四)服务对象的问题及原因 社⼯在服务对象⼊站后及时介⼊,通过与服务对象⾯谈,了解服务对象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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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

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

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

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

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

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上了一道壁垒。

所以,要修复他们的身心,已然不是传统的方法所能奏效的,这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需要专门设计的身心修复课程,但是目前,我国多数救助机构并没有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

4、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不完善总体来说,我国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司法保护制度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家庭和出现问题的儿童进行干预性救助和紧急庇护,为及时补救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况,防止流浪儿童问题扩散和进一步恶化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但是,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特别是对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还不完善、不健全,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

综合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一个保护儿童的强有力的综合权力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没有突出政府的作用;三是现行法律道德化趋势明显,缺乏惩罚性措施;四是法律更新速度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问题的表现就是目前日益突出的流浪儿童问题、流动儿童问题、被成人操纵的儿童问题、监护人遗弃未成年被监护人问题、特殊困境下的儿童的国家监护责任问题、儿童继承权和财产权的有效保障问题、网络对儿童的不良影响问题等等。

四是目前我国涉及流浪儿童救助的有效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保法》强调救助的必要性,而国务院制定的《救助管理办法》强调救助的自愿性,执法者何去何从?《救助管理办法》没有就流浪儿童的特殊性指定充分的区别于成年人的救助措施.例如,关于救助时间,《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不超过10天,但是,实际操作中,这一期限根本无法查清流浪儿童的家庭背景,教育和矫治更难以做到;再如,《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场所、设施、人员等方面没有针对儿童规定任何特殊要求。

如此等等,这必然给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和阻力。

5对流浪儿童的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监护人法律责任制度是指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实践中看,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都各有其专职,各有其工作重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废除在没有合适的自然人作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种形同虚设的规定,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公职监护人,也可以考虑只将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的职能扩大,选定其为公职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50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法本法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以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只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或变更监护人。

同时规定监护人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权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多是训诫、制止、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比较轻微的处罚方式.因此,这里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监护人一般是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其监护不利或失职通常作为家庭问题而被掩盖,很少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出面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监护的要求,因此不容易改变状况;其二,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遭到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时,因为自身行为能力欠缺很难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单位反映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其三,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具体因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无实质内容规定。

6法律援助制度无法惠及流浪儿童存在缺位现象流浪儿童属于双重弱势群体.因此,对流浪儿童实施法律援助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儿童可能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形而被迫逃离家庭外出流浪,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儿童在流浪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由于自身处于困境,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引诱和利用,成为犯罪主体或犯罪工具,在流浪过程中,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很容易被侵害;最后,流浪儿童因为自身心智的不成熟和社会经验的匮乏,根本无法保护自己和主张应有的权益。

国务院于2003 年9 月 1 日颁布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全国性立法,旨在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对于流浪儿童而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7 对流浪儿童的安置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修改以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的职责;第二,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予以妥善照顾,并且要及时通知流浪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流浪儿童;第三,对孤儿、不能查明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尽管法律法规对流浪儿童安置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相比起需要救助的流浪儿童的数目,福利机构条件仍然相当有限,不能按规定进行安置.另外在救助保护中心的流浪儿童学业、技能培训、就业、年满18周岁如何安置等都存在很大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做依据。

8流浪儿童的教育权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救助站提供救助的内容,即食物、住处、救治、联系单位、乘车凭证。

没有涉及保护流浪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保障流浪儿竜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问题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

对于流浪儿章的救助如果只停留在解决流浪儿章的食、住、行等问题,那么对其实施的救助只能是治标而难以治本。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儿童救助的法律缺位问题2003 年8 月1 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但是,《救助管理办法》因为准备不充分、出台比较仓促等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受救助人员的“来去自由”的规定会给当地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一定的冲击。

并且来去自由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救助人员;其次,《救助管理办法》可能会给一些身强力壮的懒汉以可乘之机,出现蹭救助、骗救助等情形;再有,关于救助时间与救助次数的规定,《〈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将救助时间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0 天,而对救助次数没作限制性规定,从而出现反复救助或者因无法安置,而使得某些人重新流浪的状况;最后,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流浪儿童,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则很少提及,这是很大的局限,也使得流浪儿童救助无专门法律可依,存在缺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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