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方法研究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教育培训讲师的汇算清缴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对讲师们的收入和福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个税法规定讲师的薪水需要按月纳税,并根据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讲师无法再像过去一样以劳务报酬的形式来缴税。
根据新规定,讲师将根据所得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
新个税法对教育培训讲师的免税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过去的个税法规定,每个人享有的基本免税额是3500元。
新个税法将免税额调整为5000元,这意味着讲师可以减少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新个税法还取消了讲师的各项特殊附加扣除。
过去,讲师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附加扣除,如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扣除等。
新个税法取消了这些特殊的附加扣除,讲师将无法再享受这些额外的减税措施,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税收负担。
新个税法对教育培训讲师的汇算清缴方式的变化将对他们的收入和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讲师需要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的工资将会减少。
新的免税额增加到5000元,这意味着讲师可以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由于特殊附加扣除的取消,讲师的个人所得税将有所增加。
对于教育培训讲师而言,新个税法的实施既带来了好处,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通过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讲师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自己实际应缴纳的税款,避免了一次性较大金额的缴纳。
而免税额的增加也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
特殊附加扣除的取消将使得讲师无法享受额外的减税措施,这可能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新个税法对教育培训讲师的汇算清缴方式带来了一定的变化。
虽然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增加的免税额也减轻了税收负担。
对于讲师而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了解自己的税务义务,以避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问题。
讲师也可以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以更好地理解新个税法对自己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改变。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摘要: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执行的手段。
就个人所得税税制而言,只有提高税收征管有效性,才能真正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本文从税收制度本身、税务执行机构、纳税人以及税收制度环境等影响因素展开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一、引言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执行社会再分配职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却是公认的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之一,这一问题已经对经济领域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不健全以及征管能力不高有着直接关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一)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而我国现行的分类课征税制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难以调节收入差距。
此外,在分类税制下,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从而给税收征管增加难度。
(二)税务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1.征管人员不到位目前我国基层税务部门没有专职负责个税征管的人员,只有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有税务管理员进行管理,而那些没有单位但取得了应税收入的人员,则游离于税务机关征管之外,至于从几处取得收入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
这就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整体的个人收入状况缺乏通盘认识,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
2.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纳税人既可直接从征税部门,也可间接从报刊、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或社会中介机构获取所需信息;反观税务机关,其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教育培训行业的从业者们也受到了一些影响,尤其是讲师们在汇算清缴方式上出现了变化。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的变化及其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新个税法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影响。
根据新个税法,教育培训行业的从业者将面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和汇算清缴的双重税收制度。
对于讲师来说,他们的纳税方式也将会发生一些改变。
在过去,教育培训行业的讲师多数采用的是一次性结账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年终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这种一次性结账的方式将不再适用,讲师们需采用汇算清缴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汇算清缴方式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每年年底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已预缴税额进行核算后,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方式。
讲师们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款的补缴或退税。
这与以往的一次性结账方式相比,可以更及时地核算个人所得税,减少了税收逃避的可能性。
那么,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的变化会对他们产生哪些影响呢?汇算清缴方式的实施将增加讲师们的纳税成本。
以往的一次性结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讲师们一些利润留存的空间,而汇算清缴方式则要求他们在每年的年底进行税款的结算,这对于一些收入并不是很高的讲师来说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济压力。
汇算清缴方式的实施将提高讲师们的纳税自觉性。
由于汇算清缴要求讲师们每年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情况,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纳税自觉性,减少了逃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也能更加及时地了解讲师们的实际收入情况,从而对其进行更加精准的税收管理。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的变化也将对培训机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培训机构需要配合讲师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以确保讲师们的个人所得税能够依法按时缴纳。
个税新政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对策--以W学院为例

预算资金无关。在职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 是 W 学院教职工收入税收筹划涉及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主要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特岗补贴、物业补贴 和交通补贴等,这些工资金额根据职工的工龄、学 历、职称、级别和岗位等差别而各有不同,例如岗 位津贴,其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教职工的岗位和 职位等确认;科研奖励、课时费、坐班费等,需要根 据教师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工时合理发放。另 外计税工资中还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一般指 的是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期间,为本校学院或部门 提供额外服务而获取的临时性收入,例如参与大 型考试监考、校内比赛评审、阅卷、开办讲座等,其 标准都需按照学校既定的规章制度发放。另外,高 校教职工还可能额外获得劳务报酬,即教师个人 从事劳务取得的报酬。教师依据其专业技能,向外 单位提供服务,例如开办讲座、提供专业的技术服 务等都属于获取劳务报酬的范围,这部分收入由 外单位根据劳务报酬相关规定发放,由外单位进 行核算报税,暂不纳入高校收入所得纳税筹划的 讨论。
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和附加扣除信息时失 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缺乏税务信息共享 服务平台。根据最新的个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2018 年第 60 号):个人所得税 附加扣除是纳税人获得纳税金额抵扣的重要依 据,需要纳税人主动通过手机 APP、电子或者纸质 报表等方式,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但是由 于该办法刚刚在 19 年实行,高校教职工对填写专 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还不熟练,且各纳税人的附加 扣除项不断变动,财务人员在税务平台上收集的 申报信息可能存在失真,影响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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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自1980年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94年1月28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并且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
2011 年,全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6054亿元。
相较于其他税种,个税是与每个人最为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几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与它有直接的关系。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显著提高,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关心和重视。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第四大税种,其主要作用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
对高收入阶层加大税收力度,同时增加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平衡居民因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矛盾。
其次,提供财政收入的同时稳定经济的功能。
2011年9月1日,我国根据国情需要颁布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这符合了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即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为了可以更好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下文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代扣代缴等问题。
一、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和弊端1、我国精确扣缴制度设计由于我国人口数量众多,纳税人基数庞大,且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较于非累计制扣缴制度①,我国更适用于累计制源泉扣缴制度(即每期计算纳税时,都根据年度内累计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应补缴税款)这种精确扣缴制度设计大大的提高了征税效率。
2、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居民收入变得多种多样,收入渠道及结构日趋复杂,现阶段实行的按十大项目七级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以出现弊端。
其一,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难以准确衡量纳税人总体收入水平,尤其是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难以实现税收承担。
例如一个人工资取得5000元,劳务报酬800元,这个人可能将无需纳税。
这样的结果首先对单一收入的居民不公平,其次影响了我国财征收入,无法真正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并造成了偷税漏税的不良社会风气。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事指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事指南2023年3月1日开始,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一、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办理时间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2024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其获取的各种类型的税前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和申报,税率根据收入不同而不同,税前扣除项也有一定规定。
202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税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等。
2.扣除标准:从税前收入中可扣除的费用有一定的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人身扣除项和专项附加扣除项。
人身扣除项包括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这些扣除项可以减少税前收入,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前收入和扣除标准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2024年7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2024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45%,分为7个级别。
不同级别的税率所适用的收入范围不同,低收入部分享受较低的税率,高收入部分则逐渐递增税率。
5.确定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个人所得税金额。
6.抵扣税款:如果个人已在纳税期内有其他应缴税款,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例如,在计算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当月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他税款。
7.申报纳税:在每月工资发放之前,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或雇主代扣代缴,即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由纳税义务人的所得支付人代理扣缴,并在每年4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基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应纳税额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政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申报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

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汇算清缴方式变化及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内中产阶级逐渐增多,教育培训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职人士需要通过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向上升迁的机会。
然而,在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讲师们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职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方式发生了变化,新的个税法将年终一次性清缴改为月度分批次预缴。
教育培训讲师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劳务报酬,也就是职业所得,因此这个政策对他们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具体而言,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教育培训讲师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需在当月按照预缴税率进行缴纳。
也就是说,讲师每月分别要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预缴税率,缴纳当期应纳税额的20%作为预缴税款,相当于讲师的所得税在每个月就已经提前预缴缴纳了。
至年底,讲师需要进行所得收入的汇算,将全年的实际所得收入、实际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最终补缴或退还个税。
首先,新个税法下的汇算清缴方式会使教育培训讲师在每月税务处理上面临较大的压力,特别是对于自主创业的讲师而言,如果没有预测好每个月的收入,容易造成税务缴纳的不足。
此外,在预缴税款缴纳不足或过多,导致汇算清缴时候发生税款补缴或退税的情况下,也会给讲师带来额外的财务压力。
其次,新个税法的实施,也将引起讲师对个人所得情况的更加重视和管理,避免产生漏缴税费的情况。
讲师也需要更加细心对自己的工资和薪酬进行管理,以免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出现误差。
最后,新个税法的实施也会对教育培训市场结构产生影响。
在过去,存在一些讲师避税的情况,而此次个税改革后,这些情况将被有效遏制。
在教育培训市场中竞争愈加激烈的情况下,遵守税法的讲师无疑具有更为积极的竞争优势。
总体来看,新个税法下教育培训行业将会经历一次深刻的变革。
讲师们需要更加细心管理与规划自己的财务,在新规下完成个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才能享受到新规带来的好处。
而这也将促进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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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与方法研究2018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下称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完整运行一个年度。
新个税法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对一些关键问题,包括“征收机制、汇算清缴范围、专项扣除的的具体要求和汇算清缴管辖”等,并不理解,对新个税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影响,本文结合税收学基本原理与我国个税改革的发展历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和方法的详尽分析与总结,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标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引言与文献回顾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重大修订,首次在我国建立个人综合所得,将传统的分类征收,转变为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税负结构更趋公平合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一度成为近期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热点。
颜宝铜(2020)从“服管并举、风险监控和协同共治”三方面提出了建设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想,丁硕(2020)在回顾我国个税改革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个税改革优化与完善建议,步杨怀(2020)分析了新个税法的重大历史意义与实施面临的风险考验,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刘钰(2020)研究了“新个税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衔接对策,张晓等(2020)进行了具体的汇算清缴案例研究,候思捷等(2020)通过模拟测算,分析了新个税法的政策特点、减税幅度以及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申报衔接问题。
现有文献主要从宏观征管政策和微观汇算清缴方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宏观政策包括“个税征管、风险监控与政策改革优化”等,微观方法如“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衔接、差异比较、政策解读案例与模拟测算”等,结合宏微观两个层面的研究较少。
因此,融合宏微观两个层面,剖析税制机理,分析汇算清缴政策的关键措施与方改进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个税法的征收机制与原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类征收法,一种是综合征收。
分类征收是按个人所得的类型制定计税方法,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直接从所得源头进行扣缴,完成税款征收的方法。
综合征收是按年度对应税收入进行加计汇总,扣减法定的费用和支出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完成征收。
两种方式在税收理论与征管上各有优劣。
分类征收,在应税行为发生时直接扣缴,当期完成征收,与年度收入和负担无关,无法平滑纳税人收入下降风险,税负缺乏公平合理性,申报程序简单,扣缴义务人源头代扣代缴,个人无须亲自申报和年度汇缴,遵从成本低;同时,纳税人在获取收入时,已被代扣缴,税负痛感弱,税务机关征管相对便利轻松。
综合征收方法,纳税金额可与年度总收入和负担挂钩,避免收入丧失或降低时的已纳税款无法退回,税负更公平合理;但是,个人需填报专项扣除信息,各项所得进行年度汇缴,申报专业性较强,遵从成本高,程序相对复杂,税负痛感强,征管工作相对复杂繁重。
综合征收能促进税负公平合理,稳步提升人民幸福感与获得感,但完全的综合征收是“专业性强、管理复杂作繁琐和行政成本高昂”的公共事务,并非适用税收机理和征管实践的恰当方法,介于“完全分类征收与完全综合征收”之间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更为常见有效。
英国是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之一,起初实行完全综合征收,纳税人需年度汇总申报,税务机关逐笔审核调查,但遭到各阶层强烈抵制,最后不得不改为发生时直接扣缴,延续至今变革为年度发生分类预缴加年度综合汇缴的方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在深受复杂繁琐申报和调查的困扰后,经过多轮改革,也形成了预扣预缴加年度汇缴的联邦与州个税并行的征管体系。
分类综合征收模式下,分类征收部分直接从源头扣缴完成征收,综合部分,先从源头预扣预缴,再进行年度综合申报,扣减法定特殊支出计算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累计预扣税额比较,多退少补。
这样既解决了社会公平与税负合理问题,也兼顾了征管成本与效率问题。
我国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新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类个人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类支出,进行专项附加扣,对个人其他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分类征收方法,不纳入年度综合申报,按月按次计征个税。
这标志我国由“完全的分类征收”开始向“分类综合征收”转变,向人民群众关注的税负公平合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受雇单位预扣、个人综合申报与税务机关的核查将成为常态,公平诚信纳税的法治环境将稳步提升,对促进社会公平诚信,提升幸福感与获得感,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个税法年度汇算范围与方法(一)汇算所得范围按新个税法及配套执行政策文件的规定,个人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等五项其他所得不需年度汇算,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实行分类征收。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由个人选择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或是选择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入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数额,对应税率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汇算清缴方法新个税发进行个人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际是需要综合汇算出个人年度所得需要补缴或者需要退税的金额。
其方法是,汇总加计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按照年度综合所得法定税率计算出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比对年度累计预扣税款,二者差额为正,则按差额补税,二者差额为负,则按差额的绝对值退税,二者差额为零,则无需退税和补税。
其中关键在于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汇算年度综合所得(1)计算公式根据新个税政策提炼的计算公式为:年度综合所得=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法定费用60000—“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定其他扣除-对外捐赠额。
(2)指标阐释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劳务报酬收入总额×80% +稿酬收入总额×5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80%;专项扣除指按国家标准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法定“三险一金”;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类专项附加扣除,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执行;法定其他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允许扣除的支出或减免的收入;对外捐赠额在综合所得30%限额内据实扣除,国务院允许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同时,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低于6万的,采用简易申报,超过6万的,需进行标准申报。
2、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比对应纳税额和累计预扣税款,多退少补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预扣税款,则年度汇算应补个税额=应纳税额—累计预扣税款;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预扣税款,则年度汇算应退个税额=累计预扣税款—应纳税额。
同时,应纳税额属如下情形的,不需申报:(1)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 万元的纳税人;(2)需补税但金额不超过400 元的纳税人;(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4)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
四、新个税法汇算清缴地的管辖综合所得的预扣方式是在所得“支付地”或“来源地”预缴,而汇算清缴则需对综合所得在同一地点综合汇算申报完成清缴。
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在申报管辖地点上的差异,是新个税法下分类综合征收税制的重要问题。
纳税人综合所得日常预缴税款时,已由支付单位属地源泉扣缴,但当纳税人有多处所得,或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或无任职受雇单位,汇算地如何选择需要明确。
在税收征管上,对“所得来源地”和“税收居民所在地”需清晰界定,在明确纳税人汇算地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规则计算所得来源地与汇算清缴地的税源,分配结算各地税款收入,不能因各税源地的税款分享问题,而影响分类综合税制的个税改革。
为此,新个税法的配套政策执行文件对汇算清缴申报地进行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截止2020年6月30日,新个税法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完成,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税制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完善。
一是,预扣预缴的所得来源地与汇算清缴地的税源收入公平计算划分问题。
可以按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额在不同地区的比例,计算分享税源收入,承担退税负担或享受补税收益,由共同上级国库调库处理,避免因汇算清缴的地区收益失衡,影响个税改革大局。
二是,纳税人对综合所得内涵与汇算清缴方式理解不够,影响年度综合申报的效率和效果。
需加大宣传普法力度,通过在税务总局官網发布讲解视频和文件,建立个税普法志愿者队伍,深入宣传,详细解读,为全社会营造“释法、懂法和守法”的诚信纳税氛围与环境。
三是,信息共享不够,奖惩机制缺乏。
纳税人、企业、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需要以纳税人识别号为主线建立信息共享通道,同时,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进行正面激励,对虚报瞒报的不遵从纳税人进行惩诫,有效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四是,结合其他政策,切实降低纳税人负担,促进社会创新发展。
对于分类综合税制改革增加税负的纳税人,考虑其所得性质,属于研发创新等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收入,出台相应的加计扣除或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以提高创新活力。
五是,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计费工资低于纳税申报的计税工资,降低了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金额,增加了纳税人负担。
这一情形既不合理,也容易产生对抗情绪,不利税制改革,对单位未遵从法规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应考虑出台统一衔接政策调整专项扣除金额,使纳税人负担更趋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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