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本问答(终审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本问答(终审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本问答(终审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本问答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前言

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就不动产而言,除了土地,最主要的就是房屋了。财产的利益性历来容易成为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强权热衷侵蚀的对象,民主国家如何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无疑应成为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20 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疑对规范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条例》对“城中村”改造几乎没有涉及,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尚在调研当中,《条例》也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但是根据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

虽然《条例》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瑕不掩瑜,为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运用该条例,笔者饱含对征收拆迁制度的关注和探讨,将自己多年相关法律的理解、积累和心得编印成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因水平有限,请广大读者指正。本册在编写过程中,主要参考了着名拆迁专家王达博士的着述,并得到了湖南中思律师事物所刘辉律师、金杰律师的鼎力协助,一并致谢。

郭丰律师

2011年7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答疑

1、《条例》是否直接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答:不能,但可参照执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也没有规定。但是,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也有相同的规定。

2、《条例》是否适用于非公共利益拆迁

答:不能。《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条例》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作出了补偿的规定

答:没有明确。但是,根据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上是一个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完整的房地产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是为什么本条例第19条要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更为明确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定》

4、新《条例》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第一,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2条);第二,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这是原拆迁条例对此未规定的,包括决策民主

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结果公开原则(第3条);第三,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第4条);第四,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第5条);第五,《条例》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条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条例仅指城市房屋拆迁。使非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法可依。

5、《条例》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21条);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多数人选定或者抽签确定(第19、20条);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如果存在1 /2以上被征收人反对的不得征收(第10、11条);四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第25条);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

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住房等(第18条)。

6、《条例》未规定对承租人补偿,对承租人如何救济

答:征收导致所有权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践中承租情况较为复杂。承租人大致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由于所有权本就属于政府,理应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公房情况不同,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各地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不同,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做出统一规定,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为宜。至于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家征收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可以直接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合同即解除。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7、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应该注意什么

答: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租赁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中拆迁自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标准按照当地政府

规定的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执行,征收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调换。

8、征收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由于权属存有争议的房屋属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作出补偿决定。搬迁前,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将征收补偿资金办理提存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后方可实施征收。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安置的,可以在提存补偿金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搬迁。

9、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在搬迁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关于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最后,经与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协商,能够解除抵押权的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征收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10、征收存在共有关系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

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11、征收房屋所有权尚未从被继承人名下办理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应注意什么

答:《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首先,可根据继承关系予以确认权利人;其次,由于房屋所有权尚未从被继承人名下办理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不确定因素,征收部门应当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其合法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材料,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12、征收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因此,当征收部门得知被征收房屋存在法院查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13、征收拆迁时涉及文物保护应注意什么

答:《文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4、征收改造中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应注意什么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第7条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因此,征收改造中涉及军事设施的,政府应当积极与驻地部队协商解决。

15、“公平补偿”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是本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横向公平;二是此征收项目与彼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即纵向公平;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而非行政手段干预评估,即市场公平。

16、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得到补偿

答: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划拨土地之所以不能转让、出租、抵押,是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在制度设计上已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于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因其公益性的用途,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和行政机关指定外,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如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表明行为人已无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公益行为已终结,国家授权的特定目的已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权应由国家收回后自行处理。而全民所有制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多是以征地的方式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演化而来,也有一部分从城郊国有土地的公民住房宅基地征用来的。无论哪一种方式,企业都支付了很高的补偿费,如土地开发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拆迁安置费等。有的还负担劳动力的安置和居民住房安置。即使那些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明确付费,却要向国家缴纳远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所得税,故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使是依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变相有偿取得,而不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事实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也确认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国有土地划拨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其有土地取得成本。另外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17、“决策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哪些

答:决策民主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的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为了危旧房改造、文物保护、地方特色保护及传统文化保护需要征收房屋的,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审议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更是明确,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8、“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哪些

答: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较为系统的规定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

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应用。

19、“结果公开”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哪些

答: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阳光拆迁”的配套措施,一是要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迁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违章建筑与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等;二是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认定的程序、拆迁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决定等环节;三是签订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及基地补偿费用。例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布,每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谁

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市、区、盟、旗。《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7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出现了歧义,有人认为不包括区政府。本条例增加了“级”字,澄清了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混乱理解。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进行

答: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中(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22、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拆迁工作

答:根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个人实施拆迁工作,委托单位不能是营利性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单位所从事房屋征收拆迁所产生的责任主体是委托部门即房屋征收部门,而不是受托单位。

23、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监督

答:《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4、对房屋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什么人才有举报的资格

答:没有资格限制。《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5、什么是“公共利益”

答:《条例》第8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与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高度抽象,概括的概念。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及法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持谨慎态度,都是感到为难的。所以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

是《土地管理法》,以至新制订的《物权法》都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是否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最低限制在行政法规的层面,防止地方政府随意借口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拆迁。26、凡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都可以征收拆迁吗

答:不是。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征收拆迁项目至少还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条例》第8条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上,采用了包括主体、内容、范围三个要素的实体标准,第(二)、(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作为定语就是例证。

2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内容

答:一般应包括:1、征收程序安排;2、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3、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或置换;4、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与区分补偿安置;5、住改商房屋的补偿安置;6、交易房屋的补偿安置;7、住房困难户的安置;8、作出补偿决定工作进度安排;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10、补偿纠纷的诉讼;11、非诉强制执行申请;12、申请诉讼强制搬迁方案等。

28、《条例》第11条第2款在实践中应注意什么

答:《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

案。”那么什么是“旧城区”我国房屋建筑寿命较短,据有关部门统计,北京平均下来还不到30年,仅为设计寿命(50-70年)的一半。欧美地区的房屋寿命长得多,美国房地产寿命约为80年,瑞士、挪威等约为70-90年,英国房屋平均寿命在发达国家中居首位,达到132年。为什么中国房地产寿命这么短,恐怕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任意的把房屋当做“旧城区”来拆迁。另外,《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一审稿以超过90%认同作为依据,而本条例将90%的比例取消,只是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有超过50%的被征收人即可。但是利益平衡原则的贯彻并不能完全遵循多数决的原则,不能认为少数人利益一定要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利益平蘅的因素是复杂的,必须让牺牲者与利益享有者共同参与决策,并要通过程序性的规定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

另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过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29、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怎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答:具体操作包括:1、评估原则。应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2、评估内容。一是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是否必要、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替代方案;三是是否可能引发

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四是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五是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六是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3、评估方法。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方向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客观准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国家有关保密规定;4、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较大风险、较小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风险评估报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作为是否作出或暂缓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参考。

30、征收公告交代诉权与没有交代诉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换句话说,作出的征收决定当时交代诉讼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没有交代诉讼权的,起诉期限为2年。

31、房屋被征收,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同被征收吗

答:是的。《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增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3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首先,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定位是“公平补偿”而不是“适当补偿”。公平补偿就是按照市场价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土地价位的评估有一项重要的评估要素,即评估时点。估价时点应当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刻,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刻,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计算,1 999年以来我国土地出让总收入已达数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多数为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以来的所得。有学者认为,政府通过拆迁提前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通过“招拍挂”进行70年、50年、40年不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说如此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中,有一部分属于被拆迁人土地出让剩余年限应当得到的。

33、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怎样提出行政复议

答: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剥夺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3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成为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管辖规定》第1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解释,也是对《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解释。因此,《管辖规定》规定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案件可以除外。另外,《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判断权由谁判断在审判实践中多由法院掌握,如此操作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所以《管辖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规定》的上述改变,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相一致。与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的精神相一致。

35、无效的征收决定通常有哪些情形

答:1、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2、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保护性安置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科学论证。4、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举行听证会。5、征收补偿费用缺口较大以及没有专款专用监督措施等。

36、起诉补偿决定被法院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后,可否再起诉征收决定

答:在征收及补偿中,存有两个关联行政行为,一是征收决定,二是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行为,如果可以起诉,就出现了连环诉讼,严重拖延时间,影响征收的效率。如果不予受理,又剥夺了诉权,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建议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暂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待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到期以后,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期间只通过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不作补偿决定。这样就不会出现连环诉讼。

37、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是否应当配合

答:一定要配合。如果不配合,将会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自然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就是收集证据,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如果被征收人不予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 编号682651

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合同范本查看、下载、专业律师代写、审核合同等服务,同时也提供专业合同法律师在线法律咨询,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分分钟解决合同问题,就来。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决定正式终止《房屋出租协议》并由甲方对乙方的装修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装修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具体补偿范围 鉴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出租协议》被迫终止,故双方同意补偿的范围仅包括乙方的装修损失。 第二条具体补偿金额 甲方同意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进行全额补偿。经双方严格审核乙方提供的装修单据后双方确认:补偿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第三条补偿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上述_________元装修补偿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3.1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3.2乙方正式开始搬迁后2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3.3乙方搬迁完毕正式将房屋交还甲方后3日内,甲方付清剩余的_________元补偿款。 第四条搬迁与房屋交接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收到甲方支付的_________元首期补偿款后即开始搬迁工作,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保证条款 5.1甲乙双方承诺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5.2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补偿款。如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3乙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工作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剩余应收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5.4在房屋交还前,乙方之搬迁行动避免人为的使房屋出现损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补偿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5.6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官方标准)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新市镇董 家村十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 号为无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 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 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3)房内附 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

房屋补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补偿协议书范本 被xx人(以下简称甲方): xx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 原则,就xx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xx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 (男)、 (女)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双方的合法租用权,不得单方违约,如甲方违约除退还剩余租金外,并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 二、xx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xx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 方就xx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 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 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 利撤消赠与。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 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 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 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 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 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 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7201542.html,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完整版

编号:TQC/K676家庭房屋补偿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所:_____ 邮编: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甲乙双方决定正式终止《房屋出租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_合同范本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_合同范本 家庭房屋补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甲乙双方决定正式终止《房屋出租协议》并由甲方对乙方的装修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装修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具体补偿范围鉴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出租协议》被迫终止,故双方同意补偿的范围仅包括乙方的装修损失。第二条具体补偿金额甲方同意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进行全额补偿。经双方严格审核乙方提供的装修单据后双方确认:补偿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第三条补偿款的支付双方同意,上述_________元装修补偿款按下列方式支付:3.1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3.2乙方正式开始搬迁后2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3.3乙方搬迁完毕正式将房屋交还甲方后3日内,甲方付清剩余的_________元补偿款。第四条搬迁与房屋交接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收到甲方支付的_________元首期补偿款后即开始搬迁工作,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将房屋交还给甲方。第五条保证条款5.1甲乙双方承诺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5.2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补偿款。如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5.3乙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工作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出现逾期交付的情形,则自愿按剩余应收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5.4在房屋交还前,乙方之搬迁行动避免人为的使房屋出现损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5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补偿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5.6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装修补偿协议的延伸阅读:房屋装修合同的六个注意事项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为了让自己的生活环境更舒适一些,很多家庭开始装修自己的房子。在动工前一定会签定一份合同。很多装修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这个装修设计合同到底怎么个签法啊?对于外行来说,确实会一头雾水。其实,也并不难,只要掌握以下六点,就可以帮你理清头绪。1、弄清设计收费的计算方式。设计师收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方式可以分以下几种: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2、设计费支出的时间和金额。在合同中装修者应该和设计师约定好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设计费用是分四次支付的。 3、出示效果图的制作费用。有些不正规的设计合同里,会针对效果图另外要求,如果装修者想让设计师出效果图,必须以一张几百元的费用来支付,这主要是因为设计师的收费已经较低了,如果再送效果图,设计师的整个成本就高了。 4、设计平面图纸的具体内容。在合同中,要注明设计师所制作的图纸内容。因为,有些设计台同在图纸的要求上比较模糊。 5、制作图纸的期限规定。当设计师测量房子后就要做初步的设计方案确认完初步的设计方案后,就要制作第二阶段的设计图纸最后就是制作全套的设计图纸以及主要装饰材料的清单。 6、设计师提供服务的内容规定设计师的服务从开始设计到施工到家具软装,直到业主入住前都要有的。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7201542.html,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补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拆迁补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座落 于路号,建于年,房产证 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面积平方 米),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实行拆一还一就地安置的原 则,拆迁房建筑面积即为补偿房建筑面积(封闭阳台面积按60%、地 下室面积按50%折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拆迁安置期限(即白乙方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交房日止)暂定为32个月,期间按拆迁房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给予拆迁人过渡期 安置补助费,按季发放。 因甲方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应当继续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提前交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也即停付;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源为拆迁房原地点或其东面新房的七层以下的房屋。 被拆迁人选房办法: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三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选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拆迁人选房次序以签订本协议书的先后为准。如乙方未在通知日期内选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乙方白负。

第五条乙方的拆迁房屋腾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日期为准,甲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拆迁房屋腾空日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由甲方拆除。 第六条拆迁房屋腾空事宜的约定: 1、乙方的拆迁房屋腾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不得回迁;私白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水电设施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乙方的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另行追索。 2、拆迁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宽带、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付清,与甲方无关。 3、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拆迁房屋腾空日期前未履约搬迁,甲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将房产证、土地证移交给甲 方,甲方出具收据。 第八条乙方承诺本协议所指拆迁房屋无任何纠纷,房屋权 属清楚,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并白愿作出如下保证: 本协议所指拆迁房屋的权属完全归本协议之乙方所有,无其他共有人;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无其他任何影响本协议履行之一切纠纷。如有任何纠纷乙方白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置房屋由甲方给予统一装修,以利于乙方入住。装 修总费用(含税费)不超过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人民币(以拆迁面积为准),装修项目如下:墙面、房顶刮乳胶漆;地面瓷砖;灯具;水龙头,灶台;塑钢玻璃门窗;入户为防盗门。如白己装修,甲方按以上标准给予现金补助。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时间:2011年03月31日| 作者:(律师)易 德祥| 关键词:房屋拆迁| 浏览:4597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 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

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简易版_1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简易版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 通则》、《合同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 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 有名,其分别为(男)、(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 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本文是关于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

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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