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明 宪法修改背景等

美国文明 宪法修改背景等
美国文明 宪法修改背景等

背景: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The constitution made in 1787 did not include the democratic rights approved by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at that time some state constitution, which was strongly against later .Then under the pressure of the Democrats of the Bourgeois and The French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September 25, 1789,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 added 10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plementary terms. And in 15 December 1791 they were approved and came into effect by nine states .This 10 amendment made up the bill of rights

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

When the draft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 submitted, some people put forward the doubt that the constitution can't protect people's basic rights. The federalists who supported the draft constitution assured that bill of rights will be added to in the first congressional session. In the first meeting, most members of congress supported that a bill of rights should be put forward, and the related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also be protected. The task of drafting the bill of rights fell to James Madison; Madison started drafting based on the bill of rights of Virginia. People also agreed that the bill of rights will be added to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form of a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in order to avoid another lengthy constitution approval process. And in 1789, 12 amendments were proposed, but 2 of them failed. On December 15, 1791, the rest of the 10 amendments were approved, now called bill of rights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18年新修改的宪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

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最新版2018宪法知识答题 及答案100题

最新版2018宪法知识答题 一、单选题 1.2018年3月11日,我国通过了第(C)次宪法修正案。 A.第三次 B.第四次 C.第五次 D.第六次 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句话被加入在宪法第几条中。(A) A.第一条 B.第二条 C.第三条 D.第四条 3.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该决定将国家宪法日确定为(C)。 A.10月4日 B.10月10日 C.12月4日 D.12月10日 4.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时间是(B)。 A.1982年3 月4日 B.1982年12月4日 C.2004年12月4日 D.2018年3月11日 5.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的是(D)。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6.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D) A.以到会代表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以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7.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正确的是(A)。 A.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私营经济”写入宪法 B.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 C.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D.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 8.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是科学的,因为它(B)。 A.揭示了宪法的内容 B.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C.揭示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 9.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C)。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 民民主专政制度 10.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D)。 A.国家机关 B.一般社会团体 C.党派联盟 D.统一战线组织 1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B)。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民主集中制 12.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A.出生在我国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1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72555425.html,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作者:马至隆 来源:《新长征》2018年第07期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改,是新时代的首次宪法修改。随着时代进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和显著特点。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需要上升为宪法规定,由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宪法作适当修改,由宪法及时确认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次修改宪法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战略之举,为党依法执政、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宪法,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宪法意识,推进宪法实施。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已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次将其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思想基础。这一修改对于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确保全面贯彻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确立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華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这次宪法修改把这一奋斗目标载入宪法,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将宪法宣誓制度入宪,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确立这一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次宪法修改,将宪法宣誓入宪,规定将

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意义

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正是党中央敏锐的指出的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法制”更多的是指建立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更多的是强调从立法上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坚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使法律系统更加协调,加强“科学立法”,以“良法”为“善治”打下基础。“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治”则更加全面,要求不但要求科学的立法、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机统一,不但要织密法律之网,还要强化法治之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党中央顺应时代

发展做出的英明决策,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我国实践的生动体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总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写进宪法,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了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必将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宪法修改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修改不仅包括对现行宪法条文的调整、补充、增加、改变或废除,而且包括废除现行宪法、制定新宪法;而狭义的宪法修改则仅指对宪法某些条文的修改。我同意周老师对宪法修改概念的理解,即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三种形式。对这三种修改形式在下文中会涉及在此就不一一展开。 对修宪权的性质我将通过它与制宪权、释宪权以及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加以阐述。 首先,从与制宪权的性质来看,修宪权具有法定性。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问题,各国宪法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宪权与修宪权相同(不区别说、同视说);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在性质上有根本差别(区别说)。我国多数学者则持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说”,在概念和性质上区别两者。如周老师认为,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变迁),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的某种更迭(如革命、和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韩大元教授也认为宪法修改权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德国学者施密特指出,宪法修改权和制定权不同,它是在宪法精神的范围内,将宪法中的个别条款加以变更,附加或补充的权限。因此,行使修宪权时应严格地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两者在产生的依据、目的以及程序方式上都有不同。所以宪法的修改应该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在宪法秩序之下,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方式、限制,合法地修改宪法。 其次,与释宪权的关系来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与解释权各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应甄别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在规范与现实相冲突的不同程度下分别选择适用修宪权与解释权,其目的都在于平衡与协调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当代宪法学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宪政实践中,必须将规范与现实的价值统一起来,既要维护规范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要在规范中反映社会现实的合理要求,既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尊严,又要保证宪法具有强韧的生命力。所以,在宪政运作中,必须时刻对规范与现实作价值之衡量,并以此作为选择运用修宪权与解释权的根据。 最后,从修宪权本身性质来说,修宪权具有不宜轻易动用性。虽然宪法修改是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基本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更不是应优先选择的手段。宪法的频繁修改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这也是我国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论述。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宪法修改的肯定与否定学说 关于宪法颁布实施后能否修改,曾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两种不同理论。早期的西方学者多认为宪法颁布实施后不能修改。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在17,18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契约论。他们将宪法看作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而这种契约是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其缔约者是全体人民。虽然契约本身并非是不可变更的,宪法也不必然含有不可变更性,但作为一种契约的宪法的修改有取得缔约者即全体人民的同意的必要性,而人民全体的同意却是一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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