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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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工信部规函〔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规函〔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及《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9〕145号)要求,经评审和公示,同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9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生态,加快产业集聚向集群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各地要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培育体系,在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支持。

三、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定期开展发展质量评价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第九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3月4日注:类别中的“优势”是指“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是指“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2.01.15•【文号】国科发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中的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率先突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15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特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进一步强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全域创新区域协同,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动力基础,以高水平科技创新赋能民生福祉,着力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全国提供科技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的示范。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浙委[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2001年9月6日)为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施国家《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加强科技创新,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省实现农业发展的新跨越,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一)农业科技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增强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种苗(畜禽)、蔬菜、花卉、饲料、农药、农产品加工等,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有条件的也可以与相关企业联合,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

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按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也要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

从事非公益性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农业科技机构,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既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又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内部实行分类改革。

充分发挥部属科研院所在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浙江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国内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在本省创办或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各类农业科技机构,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

深化农业科研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制和全员合同制,按岗定酬,按绩取酬。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浙发改产业〔2019〕52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19〕523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促进我省块状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制定了《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块状特色经济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按照省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为促进我省块状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浙江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以迈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为目标,以长三角一体化和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为契机,以数字化为引领,加快块状特色经济集聚化、服务化、绿色化转型,强化关键领域补短板,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块状特色经济,把块状特色经济转化成为浙江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浙江块状特色经济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2年,我省块状特色经济综合竞争力更强,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步伐加快,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千亿级以上块状特色经济15个左右,产值500亿级以上的30个左右。

质量效益更好,“浙江制造”标准和品牌加快涌现,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7%左右。

创新动力更优,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模以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8%,“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全国领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协助有关部门选派科技副县(市)长的职责。

(四)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全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浙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2家,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10—15家,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到2035年,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在若干细分战略技术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基本实现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建设布局(一)构建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突破制约国家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政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力争通过5 年的努力,建成10 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 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 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 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 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 件,比2017 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 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 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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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季度情况调查表

200 年 季
基地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地区域代码:
基地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编码 本季
1-本季止累计 去年同季 去年1-同
季止累计
基地内企业数 个 JD100
其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JD101
其中:骨干企业数 个 JD102
从业人员数 人 JD200
其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 人 JD210
其中:从事研究与开发人员数 人 JD220
总收入 千元 JD300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JD4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4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420
工业总产值 千元 JD5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5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520
工业增加值 千元 JD6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6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620
利税总额 千元 JD65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651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652
利润总额 千元 JD7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7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720
上缴税费总额 千元 JD8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元 JD8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元 JD820
出口创汇总额 千美元 JD90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 千美元 JD910
其中:骨干企业 千美元 JD920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千元 JD1000
完成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数 个 JD20XX

表号:KJ5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XX]7号
有效截止时间:20XX年8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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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 个 JD3000
省级研究开发中心数 个 JD4000
火炬计划项目数 项 JD5000
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 JD5010

填 表 说 明
一、调查目的:调查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季度活动情况。
二、调查范围:本省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三、报送期限:季报。季后15日以前上报省科技厅。
四、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基地管委会主管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2。要按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分类标准、编号代码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3。填报时,一律取整数。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或某项指标值没有,均须填“0”。
五、主要指标说明:
基地内企业数:指报告期末时基地内的企业总数。本季栏和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期末时经省认定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本季栏和
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骨干企业数:指经省科技厅在认定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时同时批准的基地内的骨干企
业,本季栏和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经批准的骨干企业数量,不能随意改变。
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时在企业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本
季栏和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研究与开发人员:指报告期末时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类
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从事科技行政管理、
科技服务等工作的人员。本季栏和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XX》的产品,其类型如下:
一、电子信息 四、现代交通 八、环境保护
0101 计算机及应用设备 0401 高速铁路 08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102 通信产品 0402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0802 水污染处理设备
0103 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0403 新型汽车关键部件 08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0104 现代化办公设备 0404 智能交通控制与管理系统 0804 噪声振动及电磁辐射防治设备
0105 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 五、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 0805 环境监测仪器
0106 新型元器件 0501 生物药 九、地球、空间与海洋
0107 软件 0502 中药 0901 固液气资源勘探开发设备
二、先进制造 0503 化学药 0902 工程测量及地球物理观测监测设备
0201 工业装备与自动化系统 0504 人造器官 0903 空间环境要素监测设备
0202 数字化切削加工设备 0505 医疗器械 0904 海洋监测仪器
0203 机电关键基础件及零部件 六、新材料 十、核应用技术
0204 现代科学仪器 0601 金属材料 1001 核材料、核反应堆及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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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航天 0602 无机非金属材料 1002 核物理化学仪器及设备
0301 航空器及部件 0603 有机高分子材料 1003 核辐射与同位素产品
0302 航空地面设备 0604 精细化工 十一、现代农业
0303 运载火箭 七、新能源与节能 1101 动植物新品种
0304 航天器 0701 新能源及装备 1102 新型饲料及添加剂
0305 卫星及导航系统 0702 高效节能产品 1103 新型农兽药
1104 农业工程设施

总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
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本季栏填本季数,累计栏填一
季至本季末的累计数(下同)。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报告期内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包括报告期内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
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现价)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区别是:
1。新规定的计算价格不含增值税;2。新规定凡自备原料一律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凡来料加工一律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3。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
新规定要求若会计在产品成本计算核算时计算了这部分价值,工业总产值则应包括,
否则可不包括。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已核算增加值的企业按原核算数填
入,未核算增加值的企业可按下式计算: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应交
增值税。其中,工业中间投入由生产成本中的中间投入(直接材料费用、制造费用中的
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财务费用等四部分组成。
利税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利税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本项根据会计“损益
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报告期累计数填列。
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出口创汇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
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
等。注意换算成以“千美元”为单位填入。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在本企业内
部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及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
费。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数:指基地内建立的孵化器报告期末时的在孵企业数。本季栏和累计栏应
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省级研究开发中心:指经省科技厅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本季栏和累计栏
应填报相同的季末时数量。
火炬计划项目数:指报告期内基地实施的国、省、市各级火炬计划项目数,包括至报告期末
时仍在实施中的火炬计划项目数和在报告期内已实施完成的火炬计划项目数。本季栏和
累计栏应填报相同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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