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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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垄断反竞争法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垄断行为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实施了垄断反竞争法,并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针对垄断反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探讨,包括其概念、申报要求和程序,以及对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实现合并、联营、收购、入股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将原本独立存在的主体合并为一个主体或者原本合并的主体减少为一个或者少于一个主体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则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向监管机构主动申报其集中行为,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二、申报要求垄断反竞争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申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占有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时,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集中行为。

市场占有率的计算通常基于收入、资产或销售额等指标。

2.影响评估:经营者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报。

监管机构将对集中行为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3.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无论是合并、联营、收购、入股,还是其他形式,只要满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要求,均需要向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审查和批准。

三、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是监管机构对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过程。

程序的规定有助于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发展。

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材料准备:经营者集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合并协议、收购合同、财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

2.初步审查: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经营者集中的事实、申报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影响评估内容的完整性等。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001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001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1、TKK
TKK属于总部位于日本的田中贵金属集团,主要从事贵金属销售(包括铂金,金,银等其他贵金属),各类工业贵金属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贵金属精炼和回收利用。
TKK在中国境内从事贵金属复合材料、电触头、电镀液、键合丝、铂金设备等的销售。
2、美泰乐
美泰乐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集团公司,三个业务部门分别为精炼、先进表面物料以及电工材料。精炼业务部门专门从事初级和次级贵金属原料的评估与精炼;先进表面物料部门向多个工业领域的组件生产商提供贵金属化技术;电工材料营业部门提供银基电缆、银条、银触头,银/铜组装产品。
美泰乐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涉及生产和销售用于工业电镀和装饰用化工材料、电触头、先进合金材料及相关服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相关市场份额:
公司名称
市场份额
TKK
[0-5]%
美泰乐
[0-5]%
合计
[5-10]%
(2)相关产品市场:银触头
相关地域市场:中国
相关市场份额:
公司名称
市场份额
TKK
[0-5]%
美泰乐
[0-5]%
合计
[0-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小松没有最终控制人。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1.三井物产
三井物产于1947年7月25日成立于日本,为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全球商品贸易,包括金属、能源、机械和基础设施、化工产品、钢铁制品等多个领域的商品贸易。
三井物产没有最终控制人。
2.小松
小松于1921年4月30日成立于日本,为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建筑、采矿和产业机械等的生产、销售、服务和零售融资等。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收购Joy Global (Peru) S.A.C.股权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三井物产”)与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小松”)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约定三井物产从小松的子公司处收购Joy Global (Peru) S.A.C.(“JG Peru”)共计60%的股权。JG Peru在秘鲁从事露天开采、井下开采矿山机械,以及相关部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交易前,小松间接持有JG Peru 100%的股权,单独控制JG Peru。交易后,三井物产将持有JG Peru 60%的股权,三井物产与小松共同控制JG Peru。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
行)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修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4年)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供经营者在申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交易是否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等问题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第二条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第三条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

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集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001]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001]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横向重叠:
2022年上海市长租公寓运营市场:
绿橡公司:0-5%,自如资管:0-5%,各方合计:0-5%
绿橡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永明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财产、保险和健康解决方案。
2、自如资管
自如资管于2021年10月28日在开曼群岛设立。自如资管及其关联公司(“自如集团”)主要业务为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广州、成都、武汉和苏州等多个城市运营和提供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绿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自如资产管理平台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本交易”)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绿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绿橡公司”)与自如资产管理平台控股有限公司(“自如资管”)签署协议,拟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共同设立合营企业(“项目合营企业”),开展长租公寓(通常为整栋)的投资、持有和运营。
混合集中:
2022年北京市长租公寓运营市场:
自如资管:0-5%
2022年深圳市长租公寓运营市场:
自如资管:0-5%
2022年广州市长租公寓运营市场:
自如资管:0-5%
2022年杭州市长租公寓运营市场:
自如资管:0-5%
自如资管最终控制人是自如有限公司,是自如集团的主要控股公司。自如集团的主要业务如前所述。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万国数据资本及其关联实体:0-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2.万国数据资本
万国数据资本于2022年9月7日在开曼群岛成立。万国数据资本是一家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数据中心领域的相关基金等进行投资。
万国数据资本的最终控制人为万国数据控股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1.瑞科白银
瑞科白银于2022年6月17日在新加坡成立。瑞科白银是为在中国投资房地产项目而设立的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投资数据中心地产项目。
瑞科白银的最终控制人是GIC(Realty)Private Limited(“GIC Realty”)。GIC Realty是一家控股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投资业务。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瑞科白银私人有限公司与万国数据资本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瑞科白银私人有限公司(“瑞科白银”)与万国数据资本有限公司(“万国数据资本”)签署协议,拟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从事数据中心地产业务。本次交易后,瑞科白银和万国数据资本将分别持有合营企业70%和30%的权益,将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1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的控股股东郭永芳、滕达以及股东李国林、刘冬颖、卓桂英、苏学武、韦玉荣(统称“转让方”)与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智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将占美亚柏科总股本的15.79%的股份转让给国投智能。同时,美亚柏科股东李国林、刘冬颖分别与国投智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占总股本的6.8%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的表决权授权给国投智能行使。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1.国投智能 国投智能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投集团在数字经济产业的投资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2.美亚柏科 美亚柏科的主要业务为经营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产品和政府大数据信息化产品。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本次集中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为:(1)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产品,和(2)政府大数据信息化平台;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美亚柏科在上述两个市场从事业务,市场份额分别为【10-15】%和【0-5】%。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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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附件一 申报编号: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保密版1  非保密版(选择请用替换)

申报人应确保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在其所知范围内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不得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和误导性信息。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误导性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易名称2

2.交易性质(可多选)  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  股权收购  现金收购  公开要约收购  未获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支持的要约收购  换股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  资产收购  合营企业 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申报依据  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 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 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未达申报标准自愿申报

4. 申请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的理由3  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合计小于15%  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2 / 11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申报人承诺本交易没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三、四条所列举的情形。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4 包括:1、 2、 (3、……)[请列举,详细情况在下栏填写] 5.1 [请填写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名称/姓名] 5.1.1 是否是申报人5  是(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公证认证文件等,见附件[ ])6

 否

5.1.2 联系地址

地 址

邮 编 网 址

5.1.3 经营者内部的联系人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电子邮件 手机及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5.1.4代理人(或代理律师)

 有  无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地址 手机及固定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号码 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附件[ ]。

5.1.5 在交易中的地位(可多选)

 合并方  收购方  被收购方  股权出让方  被收购方的原有股东(股权出让方除外)  合营方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 5.1.6 设立时间 3 / 11

5.1.7注册地/住所

注册地/国

籍(自然人) 住 所

5.1.8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交易所、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 合伙企业  自然人7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5.1.9 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8

年 度 [ ]年度  日历年度  财务年度(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境内 人民币[ ]亿元 (原计价币种及金额: [ ]亿元[币种]) (汇率9:________________)

全 球 人民币[ ]亿元 (原计价币种及金额: [ ]亿元[币种]) (汇率:________________) 5.1.10 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

5.1.11 主要业务10

全球范围

中国境内

5.1.1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11 股权结构图 见附件[ ]。

是否有最终控制人  有  无12

5.1.13 最终控制人(如有)

名称/姓名 成立时间13 注册地/国籍(自然人) 住 所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交易所、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股份有限公司 4 / 11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 合伙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主要业务(包括整个集团) 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股权结构图 见附件[ ]。

5.1.14 关联实体14

中国境外从事与本项集中相关业务的关联企业详细介绍15 中国境内从事与本项集中相关业务的关联企业详细介绍 5.1.15 经营者及关联实体过去三年在相关市场的经营者集中情况

5.1.16 相关文件 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见附件[ ]。 上一会计年度年报16  有(见附件[ ])

 无

*研究、分析和报告 交易方内部编制的研 有(见附件[ ])

 无 5 / 11

究、分析和报告17

第三方编制的研究、分析和报告

专为本交易18  有(见附件[ ])  无

非专为本交易19  有(见附件[ ])  无

6. 参与交易的其他经营者20 包括:1、 (2、……)[请列举,详细情况在下栏填写] 6.1 [请填写参与交易的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姓名] 6.1.1 联系地址

地 址

邮 编 网 址

6.1.2 联系人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电子邮件 电 话 传 真

6.1.3 在交易中的地位

 股权出让方  资产出让方  被收购方  无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合营方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

6.1.4 基本信息

成立时间21

注册地/国籍(自然人) 住 所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交易所、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 合伙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具体说明:__________) 6.1.5 主要业务

7.集中交易概况

7.1 集中协议 形 式22  正式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 公开要约 6 / 11

 非正式或初步协议(如正式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的草案/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在下栏说明不能提供正式协议的理由)  无交易文件(在下栏说明不能提供集中协议的理由)

理 由

名 称23 签署时间24

协议方25 文 本26 见附件[ ]。

7.2 交易金额27

现金 折合人民币 股份数目及估值 资产类别及估值 其他权益及估值 汇率 合计 7.3 交易的描述28 7.4交易前后股权和控制权结构29 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图见附件[ ]。

7.5预计交割时间及特殊时限要求(如有,并解释) 7.6 交易的背景、动机、经济合理性 7.7 市场发展计划

7.8合营企业30

名 称31

注册地 / 住所  境内  境外(具体: _______________)

合营各方拟/已投入的资金、资产和业务等资源32 合营各方持有合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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