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摘要: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面简称《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这一裁决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旨在通过这次并购案件并且结合美欧国家反垄断法的具体实践,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出自己的分析评价,同时就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反垄断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1引言《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它的主要任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否定并购案。
这个裁决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下面,笔者将通过这次并购事件并且结合美欧国家反垄断法的具体实践,对这一问题作出自己的分析评价。
2产生此次并购案争议的原因分析2.1相关市场的定义不明确��诚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并不明确。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很显然,这个定义存在很大的弊病。
一方面它并没有说明基于什么样的关系,商品可以界定为是一个相关市场;另一方面它给执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不利于具体反垄断具体审查中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垄断势力的界定。
让我们对比一下《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中有关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七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者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中的效率抗辩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中的效率抗辩制度现状分析【摘要】将效率纳入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已成为国际趋势,但我国有关效率抗辩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和原则,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不足。
本文以对法条进行梳理、对相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目前我国效率抗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对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法律依据,执法实践一、效率抗辩制度法律依据的现状分析1、《反垄断法》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是经营者集中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关于效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三款中的“技术进步”对效率有所体现,然而技术进步只是效率的一种类型(学术上称“动态效率或创新效率”),效率还包括生产效率、配置效率、管理效率等;第五款“国民经济”似乎也能涵盖效率因素,但其更多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带有产业政策倾向;第六款将效率作为“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这意味着“效率”因素需得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可,而反垄断执法机构迄今并未对效率抗辩制度的效率类型做出过其他任何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由法条看出豁免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二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王晓晔教授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一书中也认为此规定不是效率抗辩的法律依据,因为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豁免的第二个理由“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第54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习题作业答案——第三章 第8讲 经营者集中胡的法律规制1.答:(1)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果:1)积极效果: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技术革新和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消极效果:相关市场内竞争者数目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危害消费者权益;容易滥用市场优势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等。
(2)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说明2.答:(1)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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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收购的是汇源果汁旗下的果汁业务,并不是核心产业链条,朱新礼职务保持不变。
每一个厂家都会有干部监督,政府的监督成本太高,建议用市场机制监督。
大问题后边是大商机创新,寻找创新者,抓住机会,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创业家要学会借什么是借。
不会借就不会创大业。
再借的同时怎么去偿还与应对风险,降低风险与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
朱新礼卖掉汇源让我更有优势。
分文不花,名声大灶。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
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对其他企业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列举了3类企业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口可乐若兼并汇源,就适用“经营者集中”这类垄断情况。
“经营者集中”具体表现为合并、取得控制权、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果汁市场一直在蓬勃发展。
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巨大的价值,对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这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得以大大加强。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即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饮料选择以满足他们需求,”可口可乐的总裁兼CEO穆塔•肯特(Muhtar Kent)说。
可口可乐以每股12.20港元(1.56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该报价是汇源果汁周二收盘价3.60港元(46美分)的三倍多,这意味着,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估价高达179亿港元(23亿美元),如此之高的估价让人惊异。
在可口可乐收购的利好消息刺激下,汇源果汁暴涨164%,以10.94港元的高价收盘,但这还是低于可口可乐的报价。
可口可乐还将等价收购已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及期权,这将使交易总额达到196亿港元(25亿美元)。
这项中国迄今为止数额最大的收购案,超过了2008年5月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对中国建设银行的收购交易。
当时,美国银行以19亿美元收购了中国建设银行2.75%的股份。
持有汇源果汁66%股份的三大股东,已经签署了接受要约不可撤销的承诺。
尽管两家公司并未公布相关细节,但据称,汇源果汁的第一大股东,持有42%股份的创始人兼总裁朱新礼,和持有23%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法国达能集团已经与可口可乐达成了协议。
前景看好
汇源果汁是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旗下拥有31家生产工厂。
根据汇源果汁去年在香港上市后的首份年度业绩报告,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额达到26.56亿元人民币(3.8亿美元),利润为6.4亿元人民币(9350万美元)。
“中国的果汁市场一直在蓬勃发展。
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巨大的价值,对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这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得以大大加强。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即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饮料选择以满足他们需求,”可口可乐的总裁兼CEO穆塔•肯特(Muhtar Kent)说。
可口可乐公司称,将会利用其跨国饮料公司的国际专业优势,进一步发展汇源果汁的品牌以配合中国消费者不断转变的需求。
预计,这次收购将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尤其是通过利用汇源果汁遍及全国的生产网络,以及可口可乐强大的分销网络和原材料采购能力,必将带来非同一般的协同效应。
自1979年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以来,可乐、雪碧、芬达等软饮料都大获成功,时任CEO的内维尔•埃斯达尔显示了其卓越的远见。
而此次收购也是可口可乐自进入中国以来最具进攻性的一次大动作,现任董事局主席的内维尔•埃斯达尔也将再一次展示他的预见力。
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的数据表明,如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成功,其品牌产品将占据中国果汁市场37%的市场份额。
目前可口可乐在中国整体果汁市场的占有率为28%,但业务主要集中在较低端的美汁源(Minute Maid)品牌产品上。
而汇源果汁的竞争领域主要位于高端的果汁市场,在这一市场的占有率超过了
在汇源将股份转让给可口可乐公司之前,汇源的三大股东分别为汇源控股,持股比例为41.53%,达能公司,持股比例为22.98%,以及“其他”,持股比例为35.49%。
从公告中,看不出持股比例为35.49%的“其他”是由哪些部分组成,但从公告中的不可撤回承诺中,一家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的名叫Gourmet Grace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公司浮出水面,这家公司由一个叫Warburg Pincus Private Equity IX,LP的公司全资拥有(私人资本运营公司:华平基金)。
Gourmet Grace持有汇源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6.37%。
另外,荷兰银行香港分行、汇源控股与Gourmet Grace还持有汇源的可换股债券,经兑换为股份,荷兰银行香港分行持有占已发行汇源股份的6.14%,汇源控股持0.57%,Gourmet Grace持0.22%,总计占已发行股份的6.93%。
而PE退出或将是汇源转让股份的诱因,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印证,汇源果汁的盈利很好,没有转让自己股份的理由。
汇源果汁于2007年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上市距今仅一年零6个月。
而从2007年汇源果汁的年报中可以看出,汇源果汁上市以来的业绩不错。
截至2007年12
月31日,汇源果汁收入达26.563亿元,较2006年增长28.6%,股东应占溢利较2006年
增长188.9%,达6.40亿,按照汇源果汁的说法,2007年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果汁市场的持续增长,百分百果汁产品系列占市场领导地位,导致营业额稳定上升。
从汇源的股份结构(被收购前)可以看出,汇源控股的持股比例为41.53%,而达能公司与“其他”的持股比例共为58.47%(分别为22.98%与35.49%),达能公司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是Group Danone S.A的全资附属公司。
如果达能公司与“其他”联合退出汇源的股份,那么他们将占据一半以上的股份,但“其他”是如何组成的,未得到披露,有一部分是小股民的流通股是可以肯定的,但都可以从市场买到。
而如果依据知情人士所言,PE的退出是诱因,PE的性格是只要受让方开价合适,就愿意出售变现,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可口可乐公司愿意以汇源股价近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
另一个退出者达能
伴随朱新礼一起退出的还有达能,它的撒手同样值得探究。
“按理说,如果朱新礼退出,达能应该是最合适的接盘者。
”有业内人士指出。
众所周知,对国内饮料龙头企业均有控制欲望的达能是在经历长达五、六年的追逐之后,才得以牵手汇源的。
2006年7月,赶在汇源上市之前,达能同美国华平基金、荷兰发展银行和香港惠理基金共同以约2.2亿美元的代价,持有汇源35%股权,其中达能持股约22.18%。
2007年2月,距达能参股汇源仅半年时间,达能就在汇源IPO时行使优先认购权,以1.223亿美元的代价,将所持汇源果汁的股份由上市前的22.18%增持至24.32%,但随后遭遇汇源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摊薄至21.3%。
不过,达能在汇源果汁的第二大股东身份却一直牢固,外界普遍认为,一旦有机会,达能将会继续增持汇源的股权。
而此次达能选择了一同退出。
对此,达能方面给出的说法是,达能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身份,在可口可乐全面收购后,没有理由再继续持有汇源的股权。
同时,可口可乐的身份还是达能的行业竞争方。
据记者估算,达能在此次交易中也将套现41亿港币。
而此前达能获得这部分股权的总投入应该在2.6亿美元左右。
但据熟悉达能的人士透露,达能的退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了娃哈哈事件的影响导致其整体战略发生了变化,在达娃事件结果明朗之前,达能在中国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动作。
事实上,自达娃事件爆发之后,达能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中一直处于淡出的状态。
去年10月,达能从光明的股东行列中退出,到去年年底,因为合资批复的原因,达能再度与蒙牛分手。
此次撒手汇源,达能对中国饮料市场的控制已越来越小。
达能方面表示,将利用此次投资收益发展主营业务,其中包括在中国市场的业务。
目前,达能已将新鲜乳制品、水饮料、婴儿营养品和医疗营养品作为四大业务板块。
据悉,目前达能在中国独资经营的乳制品业务正在积极筹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