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断行为在互联网经济里反而较为少见。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在相关行业里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或者说在其相关行业中的替代性较差,所以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会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产品、拒绝提供产品或限制提供产品等手段来达到企业目的,而这些行为通常会伤害消费者或者对其潜在竞争对手造成沉重打击,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降低市场效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并购相关行业或上下游行业的企业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垄断势力,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挤压竞争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降低效率。

二、垄断判别及执法过程

从垄断的定义,我们可以简单总结出我国乃至国外对于垄断判定的过程。垄断是指在某一市场内,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协议、并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竞争不公平的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判定遵循的一般过程。

1.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空间,界定垄断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合理判定垄断与否,垄断势力强弱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通常,对于垄断发生的相关市场概念,我们从地理市场和产品市场进行界定。换句话说,我们鉴定不公平竞争行为,需从精确划定竞争发生的空间或场所入手,才能抓住准确抓住重点。而对于由于地理上的隔绝造成的相同产品不流通现象,或相同空间区域内的不同产品的不可替代现象不在反垄断工作的研究范围内。

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从需求替代方面的考虑来界定相关市场。需求替代是指商品或服务需求者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质量或价格等多方面进行对比,从需求角度度量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这里的不同是指地理位置或者产品种类的不同,也就是考虑地理和产品两个层面的替代程度。

举一个例子,一个想要购买iPhone6的消费者可能由于价格因素而选择国内市场上里的其他手机产品(比如三星手机)进行替代,这便是产品层面的需求替代。而如果他了解到港版的iPhone6价格较低,转而购买港版,也就产生了地理层面的需求替代。若干在地理

或产品层面上存在相当程度需求替代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其竞争的相关市场。

结合需求替代的理念,当今世界上逐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是美国在1982年《并购指南》中首先提出了SSNIP市场界定法。SSNIP把市场看作是一组产品群或一个区域,假定一个非临时性的幅度不大但有意义价格上涨,寻找最小的产品群(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假定的垄断者是否能够赢利性的维持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至少一年,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赢利,就把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持续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赢利性地施加一个5%的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或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

2.度量垄断势力,认定垄断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后,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目标放在既定市场内的竞争性企业。通过对行业内代表性企业的市场份额研究,分析其在相关市场内的需求替代性和支配力量,认定其垄断地位。

反垄断工作发展数十年,逐渐涌现出许多度量需求替代性和市场支配势力的方法,但大多具有相当的主观性,缺乏对不同市场适用的科学性。所以国内外一致将最基础的市场份额当作认定垄断地位的重要指标。根据欧盟反垄断法,一个企业达到40%的市场份额即被视为具有垄断地位。而在我国,垄断地位的规定条件较欧盟苛刻,一个企业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企业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即视为垄断地位。这种看似不完全合理的方法为本就复杂的反垄断工作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参考。

3.监管垄断行为

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具备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这是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威胁。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目的是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和

监管,而并非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国内外形成了许多在其相关市场占有极大份额的企业,这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应该正视的。但并非所有的垄断企业都会受到垄断调查,因为具有规模经济的垄断企业是维持市场高效的重要环节,是市场鼓励的,而只有滥用其市场地位,挤压竞争者,破坏竞争公平的企业才会收到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惩治。

三、互联网经济模式及行业细分

随着近十多年来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在全世界迅速普及。基于互联网技术,世界经济的发展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但使得实体经济调整其运行模式,极大提高其规模、效率,也催生了以网络技术为支持的互联网经济。

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到2014年6 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6.32亿。以此为目标消费者,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迅猛的态势。有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互联网经济营收规模达到惊人的6047亿元,占2014年前三季度GDP(国内生产总值)的1.44%。如图1所示,以2014年第三季度为例,占互联网经济营收比例最大的四条收入渠道分别是: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网络游戏、互联网支付,总计占总营收的93.3%

图1

互联网经济是一个及其庞大且复杂的经济体,为了研究互联网垄断问题,我们首先通过其经济模式的特性对其进行市场细分,以确定垄断问题研究的相关市场。这里我们引进几个

相关概念:

1.网络效应。网络效应在经济学上是用来解释这样一种现象的:某种产品对一名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简单来说,对于用途或功能相同的多个产品,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使用者最多的那款产品。如此一来,强者越强,具有较强网络效应的市场里,会出现一个或极少数个市场占有率极高的企业。

2.双边市场。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而使平台企业将买卖双方同时凝聚到一个平台上,同时平台企业可向买卖双方收取不同价格,这样的平台企业所处的市场称为双边市场。以百度为例,一方面通过向网民提供搜索服务,百度可向网民收取一定报酬(此处价格为零),另一方面,通过价格排序方式向企业收取推广费用。这样,百度便处在同时面向网民端和企业端的双边市场内。相反地,腾讯QQ则是一个单边市场,因为QQ的广告业务的增加对于QQ用户是不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事实表明,在互联网经济中,双边市场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而我们对互联网的反垄断调查工作必须认真分析相关市场的特点,抓住市场的边界,而不能只关注表面的边界,忽略潜在边界。

接下来进行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细分,结合以上两个概念进行综合分析。

表1

根据艾瑞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7a16115639.html,)2014年末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互联网经济的细分子市场内,市场份额高度集中于一个或少数个企业上。其中,电子商务B2C方面,天猫以57.6%的市场份额领先于排名第二的京东(19.3%),在移动购物端,手机淘宝更是以高达86%的份额一骑绝尘。在即时通讯市场,截止到2013年第一季度,腾讯就以86.9%的超高份额几乎垄断即时通讯领域。在搜索引擎市场,2014年第三季度的报告称,百度以78.6%的份额远超谷歌(14.2%)和搜狗(3.6%)。在其他细分子市场,份额也通常集中在少数企业,比如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支付宝、旅游预订市场的携程、网络游戏市场的腾讯游戏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拥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即视为垄断地位,以此为标准,互联网经济的各个细分子市场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垄断势力。

经济学认为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因为具有成本或产品优势的企业在扩大生产的同时会吸引人力、资金等资本的聚集,同时规模经济效应也更为明显,从而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最终达到垄断地位。然而由于庞大企业的管理低效以及市场挑战者的不断进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很难维持其垄断地位,或者很难进一步提高其市场份额。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数十年,虽然在一些行业也出现具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垄断企业,但是像互联网行业普遍的垄断现象和高份额的垄断势力是罕见的。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造成互联网行业垄断盛行

的重要原因:

1.互联网的高关注度和产品的免费。互联网发展至今,不但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集我国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于一体,扮演着大众无法脱离开来的重要角色。所以互联网的动态信息始终处在高关注下,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推广同样的也受网民高度关注。再者,互联网的产品或服务大都是免费提供的,所以网民的服务体验是低成本的。换言之,产品或服务的对比对网民来说是低成本的。久而久之,产品或服务的优劣便决定了消费者的选择,优胜劣汰之后,市场份额高度集中在产品或服务较优的企业上。

2.互联网产品的无地域性。在实体经济中,制约企业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交通成本。同样的产品可能会由于物流运输成本而提高价格,从而使消费者选择低价替代品。而在互联网行业,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不会因为地域的原因而产生不同,这使得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关键高度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上来。

3.互联网企业的低进入门槛。互联网行业相对于许多实体经济而言,进入门槛较低,有利于形成高度有效的竞争环境。而市场竞争越激烈,越容易达到自由垄断这一竞争的最终结果。微信是腾讯2011年初推出的一个即时通讯软件,截止到2013年11月,微信活跃用户已经突破6亿。可以预见微信在移动端超越手机QQ是水到渠成的事。该例说明,垄断地位并不会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伤害,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行业。

4.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对于网络效应较强的子市场,如即时通讯、电子邮箱等领域,垄断是市场的必然现象。可以想象,如果不同企业的电子邮箱不能相互发送邮件,那么份额集中到同一企业的趋势是必然的,这就是即时通讯领域高度垄断的原因。

四、《反垄断法》的不适应与调整建议

自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其在互联网行业的执法出现了许

多争议较大的诉讼案,其中又以2008年“唐山人人——百度”案和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最为广受关注。

例一:2008年,唐山人人公司起诉百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公司对竞价排名的投入减少而招致百度恶意屏蔽其公司的网络连接,从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最终法院裁定百度胜诉,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例二:2010年,腾讯推出QQ医生(后改名QQ安全管家),与在杀毒市场占有50%以上份额的360安全卫士正面交锋。作为回应,奇虎360不久后推出“扣扣保镖”,拦截了给腾讯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及增值服务。当年11月,腾讯宣布与360不兼容,迫使消费者从腾讯和360中“二选一”。2012年,两家公司分别起诉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腾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360全部上诉要求。

以上两件关于互联网反垄断的诉讼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不论是学术界、司法界或是公众对其的讨论仍然十分激烈。反垄断本来就是司法工作里较为复杂和模棱两可的工作,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使其难上加难,可以想象,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产生激烈的争论。而包括以上两个诉讼案在内的近年来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也暴露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内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相关市场的界定较难。由于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只需存产品层面来考虑。然而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双边市场的。在双边市场中,企业面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为平衡需求,往往采取不同的定价。以百度为例,对于企业方面,采取“竞价排名”的方法收取费用,而对于网民,提供的搜索服务则是免费的。鉴于市场机制的不同,基于单边市场发展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如SSNIP)不适用于双边市场,故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界定较为困难。

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较为困难。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免费性、无地域性和低准入门槛,互联网各细分子市场上份额集中在一个或少数个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以市场份额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验法则不再使用。从“360——腾讯”案件的判决来看,我国司法界在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也摒弃了这一经验法则。如此之后,如何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运用亟需突破的一大难题。

3.无效率的举证制度。“唐山人人——百度”一案,唐山人人最终败诉的原因是其无法举证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支配地位。不论百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支配地位,唐山人人需从垄断角度出发举证百度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试想,认定垄断对于法院而言都是十分困难的,一般的企业对此进行司法举证的难度可想而知。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适应互联网。法院对腾讯的最终判决认为腾讯并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一点是具有争议的。腾讯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迫使消费者“二选一”实则已属“限制销售”的垄断行为范畴了。然而腾讯是免费提供QQ服务给消费者的,所以限制提供该服务好像又情有可原。

基于上述几点问题,笔者在文章最后给出以下参考建议:

1.对于处在双边市场的产品,其相关市场界定可分为两部分分开界定。比如唐山人人公司对百度的起诉,其相关市场可界定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搜索引擎,重点放在广告推广方面,其市场份额认定也可根据其广告营业收入的份额来确定。

2.对于互联网支配地位的认定,适当放宽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3.为了使垄断行为举证可行,可成立相关机构负责反垄断调查及举证,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推进。

4.重新约定互联网垄断行为,使其适应互联网经济的运行特点。特别的,对于价格方面的垄断或不正当竞争,需给予特殊约定。

【参考文献】

[1]陈汉威.从“百度案”看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困难与出路.2014年第6期.反垄断论坛

[2]陈伟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实施困境探析.第9卷第3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3]吴宏伟.互联网反垄断与双边市场理论研究.2014年第1期.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4]2015年1月https://www.360docs.net/doc/7a16115639.html,

垄断与反垄断的利弊

垄断的利弊 一、垄断的利处: 第一,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供水行业、供电行业,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存在规模经济。这些行业的生产技术需要大量的固定设备,使得固定成本非常大,而可变成本相对很小,所以,平均成本曲线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是下降的。在这样的行业中,如果由多个厂商同时生产,一方面厂商各自扩大生产规模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多个厂商扩大生产会带来成本增加和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一家企业时能实现平均成本最低,因此垄断可以带来生产成本的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其经济效果要比几家厂商同时经营时高。 第二,垄断有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技术创新与进步。垄断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创新。一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技术创新的能力。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有垄断力量的企业规模都较大,企业规模越大,创新能力越强。二是垄断力量,垄断力量影响技术创新收益的持久性。垄断程度越高,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就越强,别的企业就越是难以进入该行业,也就无法模仿垄断企业的创新活动,垄断企业技术创新所得到的超额利润就越能持久,创新是有高风险的活动,因而高额垄断利润才能作为R&D 的资金支撑。 第三,垄断还有利于一国的世界竞争力的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二、垄断的弊端: 第一, 生产资源的浪费。这就表现为, 与完全竞争相比, 平均成本价格高, 而产量低。可用图( 1) 来说明这一点。 图( 1) 综合了完全竞争市场与垄断市场的长期均衡状况。通过图上对两个市 场长期均衡的比较可以看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 产量为Q 1, 价格为P 1 , 而且当 产量为Q 1 时, 长期平均成本为最低点; 在垄断市场上, 产量为Q2, 价格为P2, 产量为Q2 时, 长期平均成本并不是最低点。Q1 > Q2, P1 < P2, 说明在垄断市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 ?出品:盖亚文娱工作室系列:大处着眼分类:互联网标题: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现状标签:互联网字数:9000字建议阅读时间:二十分钟在电视剧《亮剑》结尾,在南京军事学院的1953年的首届毕业论文答辩上,北京军区参谋长丁伟发表了《论我国国土防御的重点》的论文,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提出苏联是未来威胁的假想敌理论:“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周边地区出现一个军事强国,不管这个军事强国有没有动手的打算,事实上,潜在的威胁已经构成。动不动手的主动权,不在我方手中。”假想敌理论在此后屡屡被验证,在野蛮生长的当下的中国互联网更是被证明,中国互联网从业者都曾经经历过2010年前的BAT抄你怎么办,2010年后则一直经历着BAT投了你的竞争对手而不是你怎么办的焦虑。在BAT屹立的中国互联网原本已经陷入新模式发展停滞的状态,但却偶然诞生了TMD三家准巨头,TMD一方面需要应对BAT的侵蚀,另一方面不断地进入各个行业拓宽业务线,导致TMD成为了全民公敌,而对TMD来说,他们的假想敌又何尝不是全世界呢? 一、不可复制,TMD的独立发展样本之路 随着2007年阿里巴巴香港上市,BAT成为中国互联网的一级,此时中国互联网的创新仿佛停滞了,BAT成了黑洞,吸

走了所有互联网的资源和用户,抄袭互联网创业模式,并用自发产品和流量优势复制创新,所以才有了“狗日的腾讯”、“百度作恶”,尽管2010年经历腾讯经过3Q大战痛定思痛后开启了BAT开启了并购投资合作模式,但“生死BAT是创业公司的魔咒”、“BAT让中国互联网创新暗无天日”的言论屡屡被提及并且经久不衰,BAT的资源优势对互联网创业公司来说是稀缺的,BAT的资金优势无疑更是稀缺的,更为可怕的是BAT投资哲学像极了孙正义“你若不接受我的投资,我就去投你的敌人”,也让中国互联网企业尽入BAT彀中矣。 但TMD的成长是一个意外,由于彼时BAT的生态建设目标和模式处于探索期,同时互联网的人口红利期并未枯竭,所以TMD能够成长起来,随着BAT的生态布局越来越清晰和强烈,我们能看到诸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无人驾驶、新零售等新业态的布局上BAT的布局比创业公司更快速,除非速度极快的技术大爆炸发生,否则类似TMD的成长通道或已关闭,BAT会在更早期投资或狙击具有类TMD 发展潜质的创业者。TMD是从BAT的缝隙中生长出来的,因为生长在BAT业务的边缘而得以成长,等到真正成长起来时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创业力量,更重要的是TMD拥有极其强烈的独立发展意愿,所以才造就了TMD的独立格局。TMD到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C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课后测验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 )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 您的答案:D,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C,A,D 题目分数:10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

浅谈互联网+与企业的关系

酱缸白菜和泡菜 --浅谈互联网+与企业的关系 在一次“互联网+”为主题的大会上格力董事长董明珠说:"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是老虎,互联网是翅膀,要想如虎添翼,实体制造业必须夯实。只有老虎真正强壮了以后,插上互联网的翅膀,中国才可以变得更强大。没有实体企业和制造业这只老虎,互联网+算什么?"笔者认为确实就是这个道理!互联网只是新时代服务我们的一个工具,不能本末倒置,只一味发展互联网经济而忽视了传统实体企业和制造业的创新和发展。只有实体企业发展了强大了,互联网+ 才有市场。 而企业的强大不是物力、财力、人力的强大,而是企业强大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创新力。因而在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只有通过变革才能变强。马化腾首部著作《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中提到互联网+时代的六大特征: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这其中的哪个特证都是对企业在传统模式下内部的冲击与颠覆。如果一个企业不通过自身的改造变革,依然我行我素与时代脱节,而还是按照“老路子”走,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引用京东CEO刘强东的话:“人们常说风来了,猪都会飞。但是猪,飞到天上去,是疯狂了十几秒,但摔下来死得更快。”传统模式下的企业,互联网+技术不能在内部很好的发挥效用,那么也只是个面子工程,这样的企业最好的结果也只是原地踏步。但是“不进则退”的道理谁都懂。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企业好比一个酱缸。在经过长时期的运转后,缸内的东西流动性越来越差,越来越稠。如果不把内部的那些粘稠的东西清理干净,那么你往里注入什么东西,结果要么浮于表面要么“石沉大海”。而最终它仍然是个酱缸。可是如果你把缸里粘稠的东西清理干净,换上新鲜爽口的大白菜,你不是至少在感观上觉的清新爽洁了不少?如果在每个白菜叶上抹上盐、辣椒、鱼露、姜、蒜等配制的佐料,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那么口感丰富,酸甜爽辣,可口好吃的泡菜就做好了!白菜就好比创新的、有效用的企业内容,那个佐料好比“互联网+”技术。而由酱变为泡菜的过程就是企业价值提升的过程,企业发展的过程。 海立方网站上有这么一段文字:“鸡蛋,从外打破是食物,从内打破是生命。人生亦是,从外打破是压力,从内打破是成长。如果你等待着别人从外打破你,那么你注定成为别人的食物;如果你自已从内打破,那么你会发现自已的成长相当于一种重生。”我想对个人对于企业都是如此。 信息中心曹卫杰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董微 【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

发展产业互联网的六大困境与挑战

发展产业互联网的六大困境与挑战 一、认知方面的问题。缺乏对数字经济的明晰定义,缺乏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的辩证认知,缺乏对数字经济的深入研究和理论支撑。许多人看待产业的方式,依然是孤立的、割裂的,没有从“数字生态”的全局去考虑。没有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起来看问题。 二、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缺乏系统的制度架构和治理体系。对问题“因噎废食”或“矫枉过正”,而不是致力于从发展的角度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三、产业结构的问题。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中农业、低端制造业、服务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小散乱弱”产业的转型之路异常艰难,既缺乏核心企业的引领,也缺乏足够的创新资源,更缺乏自我整合的能力。现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的发展给这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一些产业互联网新型企业开始破茧而出,逐步发展成为这些“小散乱弱”行业的平台企业,逐步具备了行业生态的聚合能力,也为传统产业特别是低端产业的互联网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果我们能够从诸多低

端行业中发掘、扶植这样的平台企业,势必会为中国的产业转型带来弯道超车和跨越式发展的机会。 四、普惠金融的问题。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支撑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带动第一、第二产业升级的关键所在。但是,行业内部的核心企业实行数据垄断,企业多是数据孤岛;小散乱弱行业数据源高度分散、采集难度大;行业间存在数据壁垒,缺乏数据标准,数据缺失和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十分严重。所以,始终缺少行业级的统一的信息化支撑平台,导致金融等生产性服务难以和生产过程紧密地衔接,从而效率低下,成本居高不下。 五、数据安全的问题。经由产业互联网形成的数字生态汇聚了海量的数据。善于运用这些数据,可以促进行业的繁荣,但是一旦泄漏,也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国大数据核心技术产品难以自主,涉及的核心存储、计算等软、硬件主要依靠国外产品,关键技术不能安全可控;大数据的信息窃取手段更加隐蔽和多元化,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行业商业秘密泄露和国家经济数据泄露的风险高企;大数据独有的“数据污染”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等等;诸多数据安全问题需要有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六、数据融合难度的问题。单一企业很难撬动行

浅谈于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浅谈于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引言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是指互联网服务或产品的提供商,主要包含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网络云盘等。随着阿里巴巴、京东、聚美、唯品会等网上购物平台的出现,网易、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的普及,可以说互联网企业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如虎添翼,突飞猛进。可以说这个时代就是互联网的时代,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多姿多彩。 同样地,互联网也为我们的生活加上了一对翅膀,帮助我们做事越来越便捷。从2000 年起,我国网民从2250 万巨幅增长到如今的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达到了%,这意味着互联网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同时也让人对互联网的商业空间充满想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去十年,中国出现了大大小小数百家互联网公司,它们踏上了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为世界展示了一幕幕的中国现象。 但是在互联网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对

于有关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的起步较晚,互联网企业又有企业本身资产结构等的特殊性,与传统企业有一定差别,因此互联网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多更复杂,这给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企业快速增加的同时,有一大批的互联网企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昙花一现。中国互联网的竞争也从全面竞争过渡到细分领域的竞争,市场竞争手段也从产品线的扩张转移到核心业务与企业价值的提升。互联网企业的普遍特征是固定资产比重低,有形资产大大少于无形资产,呈现出“低资产结构”特征。 互联网企业的最初发展很难拿到银行的贷款来进行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它们基本由风险投资获取效益,再借此进行技术的研究、人才的培养招纳和产品的研究创新。 故而我们发现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控制研究势在必行,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活动的高风险促使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并且有效分析衡量各种风险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在内部通过各种渠道、在每一步中减轻、消除各种风险带来的影响,维持企业的稳定发展,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责和价值所在。 二、文献分析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垄断的含义

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的情况。 垄断的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形成的原因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垄断的形成: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资本家为了在追逐利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必须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生产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积聚,即通过剩余价值的资本化来不断地扩大资本。在资本积聚的基础上,竞争又引起资本集中。这主要是通过大资本吞并中小资本,或建立股份公司的方式来实现的。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结果,使生产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个部门已被少数大企业所控制的阶段,必然会形成垄断。因为,一方面,在少数(几十个甚至几个大企业)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定,使垄断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大企业规模巨大,实力雄厚,造成中小企业同它们竞争的困难,从而使居于压倒优势的大企

浅谈互联网企业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浅谈互联网企业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浅谈互联网企业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人员的管理也渐渐的从人事劳资管理转化成为对人才的重视和培养,以及以人为本的资源管理阶段,从而表现出战略性的人才管理阶段的发展态势。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也大量出现,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加大了对于人才的需求。但是因为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落后,使得人力资源出现大量流失的情况。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现状;解决措施 1 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的发展特征 人力资源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而人所拥有的知识和技术就是一种特别的生产资源,能够创造出很多有价值的东西;人力资源就是一种不容易陈旧的资源,随着人们的知识和经验的不断增加,其中人们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更大;人力资源具有专用性的特点。互联网企业中人力资源不但拥有普通人力资源所包含的特征,还拥有下面几方面的特征: 1.1互联网企业中人力资源中的人员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属于智力资源。随着科学知识的不断进步,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是把员工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上面,就不能充分的体现出员工的创造力。如果其中一个员工辞职,他就会带走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1.2 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还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其中的自我管理和自主设计能力比较强,其中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也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员工的流动意识很强,不会只希望呆在一个公司或组织里面工作,具有很强的成就动机,乐于追求个性的体现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1.3 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在工作的时候,其中的工作状况很难进

行直接的监管,所以工作的效果也不容易体现出来,价值评价体系比较复杂,其中各个员工间的工作能力和贡献情况也不容易衡量,工作成绩也容易进行考核,领导的界限划分也不清楚,知识地位最高,这就要求该组织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要足够的灵活多变。 2 严把招聘关 互联网企业的组织结构的调整频繁、员工很容易流失,使得互联网企业的人力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招聘工作中。通过网上接受和简历的选择、电话通知和面试、笔试渐渐的成为人力资源部门的日常工作状态,招聘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工作的首要环节,其中的影响性也是很大的。在进行招聘时,要依据岗位工作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起有关的素质模型,在进行简历选择、笔试设计以及面试题目的时候都要考虑到素质方面的要求,在进行面试的时候,要注重考察应聘人员的个性特征、职业道德以及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因素是否符合企业文化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如果在面试的时候不能适应企业的文化和上级的管理要求,就要予以淘汰,还要尽量的缩短对新入人员的试用期,从而有效的降低人员的流失量,减少反复多次进行招聘。 阿里巴巴的邓康明曾经说过:“阿里巴巴十分注重人的文化层面所展示的状态,像是态度、个性、行为方式,与能够在短期之内带来业绩的技能相比,我们更加注重这些软性素质。在进行招聘的时候,我们会重点考察他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行为方式和价值观方面不能和公司融合的,业绩再好,我们都不能容忍。”通过这段话,我们可以知道,在阿里巴巴,价值观是十分重要的,招收怎样的人才,怎样进行考察,都需要价值观进行指导。在阿里巴巴的价值观中,还有一种称呼叫做“六脉神剑”,也就是说:首先“客户第一”:,要注重客户的关注点,给予客户适当的建议和信息,有效的促进客户的成长;二就是“共同合作”,共同分担,要以整体利益为重;三是“善于改变”,不断创新,进行自我突破;四是“信用”,遵守承诺,诚实正直;五是“激情”,要永不服输,积极乐观;最后就是“敬业”,要用专业的态度和认真的心态去工作。在阿里巴巴,诚信永远是第一位的。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 作用和地位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摘要:反垄断法从反对垄断出发,即从反对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出发,致力于规避垄断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从而从形成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三方面来促进竞争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完善,规范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国内垄断同时也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反垄断法所具有的强大作用奠定了它在经济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保障市场顺畅运行的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公平竞争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垄断,最初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独占某一市场。而如今,垄断更多地倾向于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反对排除竞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总称。 反垄断法是从限制垄断出发的,反垄断法的颁布则是针对于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而垄断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 1.垄断使资源难以得到有效配置。垄断和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对立的,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上的竞争者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尽可能地限制竞争,从而获得降低风险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垄断会以一家独大的优势获得利润,从而没有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动力。 2.垄断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垄断经营者凭借垄断地位可以一直在市场上获 利,会使得垄断厂商经营的产品更新换代缓慢,阻碍产品技术进步。而由于在垄断市场上存在进入壁垒,小厂商的技术创新很可能因为垄断厂商的低价格策略被迫退出市场,从而把技术创新被扼杀在摇篮里。 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经营者作为某一产品市场的主要供给者,生产 的产品不仅种类单一,而且价格昂贵。产品种类单一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个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当前现状问题及出路

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当前现状问题及出路 在2006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韩夏代表部电信管理局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报告认为,我国互联网起步至今12年来,在全球互联网发展浪潮的推动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依靠政策、依靠科技进步走出了一条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电信业、制造业、软件业等齐参与,引进、消化、吸收、不断创新的成功之路,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报告分析了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特点,剖析了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府对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思考。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网络和用户稳步增长,互联网产业初具规模 互联网网络能力持续提升。响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互联网单位为支撑中国互联网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不仅对骨干网进行了多次扩容和升级,而且加大对新技术、新业务的试验力度,打造出容量充足、结构清晰、功能齐全,能满足语音、视频、数据业务承载要求且具备差异化服务能力的综合承载网络,为新兴的互联网应用及向下一代互联网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从业主体规模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的企业数量超过1.3万家。在互联网综合服务领域,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运营企业充分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在信息服务领域,几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TOM等逐步脱颖而出,盛大、百度、腾讯、携程网也开始崭露头角。我国互联网产业已初步形成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以综合性门户网站和各专业网站为辅助的,层次清晰、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二)互联网继续渗透到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力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快信息化进程 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加快。近来,我国电子商务在支付方式、运营模式、物流配送、渠道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章不断健全,电子商务环境逐年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电子商务活动中来。 企业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开创新局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应用互联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企业建设,促进自身发展。中国电信自推出商务领航品牌服务以来,截至今年6月份,已发展35万多家企业用户。 三)互联网应用多样化,应用前景广阔互联网应用不断增加。 随着技术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原有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网络银行、在线交易、网络广告、网络新闻、网络游戏、即时通信、虚拟主机、无线增值等互联网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并不断出现新的服务形式。 互联网用途正在多元化,加速向更多的行业和领域扩展。垂直门户网站明显增多,专业化经营取得成功,不仅受到风险投资的青睐,也吸引一些门户网站开始向某一特定领域深入发展,并使综合性门户网站成为国内专业网站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专业网络信息服务显著增强。 (四)宽带应用持续快速发展,网络融合趋势日益明显 (五)市场准入条件逐步放宽,行业管理日趋规范 对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努力缩小数字鸿沟 二)实行科学管理,为互联网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快技术业务创新,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完善产业价值链并充分发挥产业链上各环节 的作用 四)增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倡导行业自律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 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 、从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 、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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