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票据交易系统(会员清算结算)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讲义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除了《支付结算办法》,还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知识点大总结

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知识点大总结 票据四种结算方式 知识点大总结——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说明:

①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银行汇票是一笔交易一办。如:要支付给华联公司29.75万元,则银行汇票上只打上正好的29.75万元,属于一次一清;银行本票是一次办出一笔钱留着慢慢用。 ② 关于背书转让:以上四种票据,普通形式都可以背书转让,但如果是可以提现金的票据则不得背书转让。 ③ 由于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是到银行“见票即付”,是一种存取自由的票据,相当于手里拿着钱一样方便快捷,故以上三种票据的核算账户是“银行存款”。 但是拿到商业汇票只能表示有收钱的权利,并不代表已经收到了钱,故不能用“银行存款”账户,其结算方式按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角度分为“应付票据”和“应收票据” ④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银行由于向其存款人提供承兑的服务,故要收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 ⑤ 承兑银行向持票人垫付不足款项后,对付款人做“越期贷款”处理:按票面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 题目: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没有收到款项,付款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A.分析:银行对付款单位做“越期贷款”处理,对于付款单位而言,相当于多了一笔贷款,故用“短期借款”账户。且这笔“贷款”的来源是持票人把票据给了银行要求付款这一行为带来的,故付款人单位的“应付票据”减少。这笔业务实际上是结算方式的转换。 B.解答: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⑥ “应付票据”(付款方账户) 账户作用:记录企业写在商业汇票上日后必须偿还无法抵赖的负债变化及结存情况。 练习题:企业购入原材料40000元,材料入库,签发商业汇票一份,期限三个月借:原材料40000 贷:应付票据:40000 汇票到期,通知银行全额付款 借:应付票据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概述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法相关书箱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规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支付结算办法 知识点汇总

支付结算办法知识点汇总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记载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事项应符合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利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地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金额: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4、(1)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制;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应于5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结算账户撤销:(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6、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P411-412页) 7、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相关证明:存款人各银行借款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其他需要,应出证明。 8、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党团工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票据法支付结算题库(修改版)教学内容

1.下列不能使用支付密码的结算凭证是()。 A、现金支票 B、转帐支票 C、结算业务申请书 D、委托收款凭证 2.票据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 )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A、3 B、7 C、10 D、15 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日。A、 3 B、5 C、10 D、15 4.()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A、现金 B、转帐 C、现金和转帐 5.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A、12日、13日 B、3日、4日 C、7日、8日 D、5日、6日 6.《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原则。 A、诚实信用 B、真实合法 C、合规合法

7.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在此期限内权利不行使而消失。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8.办理汇(支)票业务中,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A、警告至记过 B、警告至记大过 C、记大过至撤职 D、撤职至开除 9.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B、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0日内 C、现金支票既可支取现金,也可办理转账 D、转账支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背书转让 10.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计收罚息。 A、千分之三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三 D、万分之五 11.2007年1月1日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出票行行号”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行号”应使用()。 A、全国联行行号 B、营业行号 C、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 D、银行机构代码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6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号码:10位,红号; 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红号。 附件2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XXA )N o (XXA )N o (XXA )N 第一 联 存 根 第二 联 收 据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附件3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第三 联 记 帐

《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0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4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 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 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 (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 汇兑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 (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 (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 (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 (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票据贴现:应收票据尚未到期,提前兑现的金融行为。 种类: ●贴现(持票人VS银行) ●转贴现:贴现银行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让的行为(兄弟) ●再贴现: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行为(母子)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时,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贴现“实得额”的计算:见说明⑧ 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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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单位往来款项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票﹝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5-25 【实施时间】2001-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核算等,统一由资财部管理。第二条财务部门对往来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建立分户明细和辅助台账,逐笔登记往来增减变动情况,月终结出账面余额,编制分户清单,送有关部门作为督促催款清偿的依据,年度结转时,应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金额结转下年。 第四条往来账户要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订立各部门负责,经公司相关法律部门确认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账号、开户银行、法人。 (二)客户与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历次时间、经办人、批准人、货物种类、单价等凭证。并由经办人保存。 第五条往来资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须对各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对账单,寄往对方进行核对。 (二)对内部往来,要每月进行核对。 (三)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往来,应进行逐项分析,查明原因,报总监及总经理审查。 (四)对超过合同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要责成经办人,将全套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五)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责任人,予以处罚,决定: 1、或有坏帐(符合坏帐确认标准); 2、或虽目前无能力还债,但在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偿还的,要订立还款协议; 3、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第六条对确实需作坏账损失的往来必须经过下列确认及审批: (一)坏账确认:按本制度第二章节第十条(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二)坏帐审批程序 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查落实后,认为符合坏账条件需

第一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剖析

龙江银行柜员题库一 第部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判断题(正确的打V,错误的打X) 1、票据债务人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V) 2、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票据无效。()(V)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因为其签章无效,由此造成其它签章也无效。()(X) 正确: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价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得 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X) 正确: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V) 6汇票应该记载付款日期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指定日期内提示付款。()(X) 正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日期属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7、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才能向银行申请办法票据贴。()(V) 8、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V) 9、甲企业因与乙、丙企业均有债务,便申请开立了一份银行汇票,并将款项分 为两部分作成背书转让给企业,该票据行为有效。()(X 正确: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0、转让的票据,其后手只要审核背书连续,而不用对其直接前手的背书真实性负责。()(X) 正确: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后,仍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V) 12、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X)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一章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3.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 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 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

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五、《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自2010年7月1日废止。 附件:1.云南省往来结算票据票样(手工-机开)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1: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样) 付款单位:年月日云财票印(00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 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 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九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单位暂收款项。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取得的拨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可暂时使用往来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十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注意:票据灭失(如被烧毁)无须挂失止付,因为不会发生被冒领的后果。 【多选题】下列各项票据中,可以挂失止付的包括()。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国际结算复习题名词解释掌握各名词的英文形式1汇票2

《国际结算》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掌握各名词的英文形式) 1、汇票; 2、承兑; 3、背书; 4、顺汇(逆汇); 5、托收; 6、D/P(D/A); 7、托收行(代收行); 8、T/R; 9、跟单信用证; 10、SWIFT; 11、议付; 12、假远期信用证; 13、不可撤销信用证; 14、对背信用证; 15、银行保函; 16、见索即付保函; 17、备用信用证;18、反担保人; 19、投标保函(履约保函); 20、补偿贸易保函; 21、租赁保函; 22、海运提单; 23、唛头; 24、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25、倒签提单; 26、国际保理; 27、进口保理商; 28、福费廷; 29、国际结算; 30、支票; 31、商业发票; 32、保险单据。 二、单项选择题 1、具有不可撤销性的信用证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A.开证行 B.保兑行 C.信用证受益人 D.前三个都同意 2、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未发现单据中存在错误,最后单到国外,付款人提出单据有误拒绝付款。银行对此( ) A.负完全责任 B.完全无责任 C.该银行与外国银行共同负担责任 D.该银行与出票人共同承担责任 3、下列那种信用证一经付款还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权()。 A.议付信用证 B.即期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 D.延期付款信用证 4、信用证业务特点之一是:银行付款依据( ) A.信用证 B.单据 C.货物 D.合同 5、关于汇票的付款时间,如果提示日为2009年4月20日,票面上写明“At 90 days from sight”,则到期付款日为( ) A.7月18日 B.7月19日 C.7月20日 D.7月21日 6、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基本当事人应当是( )。 A.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 B.开证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C.信用证受益人和付款行 D.开证申请人与付款行 7、下列关于信用证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有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 B.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C.无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D.无条件的书面付款命令 8、以下由()带来的结算被归入国际非贸易结算中。 A.国际运输、成套设备输出、国际旅游 B.国际金融服务、侨民的汇款、国际旅游 C. 侨民的汇款、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D.有形贸易、无形贸易、国际文化交流 9、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票汇 B.托收 C.保函 D.直接托收 10、某汇票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到期日?() A.从出票日当天开始算,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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