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
国务院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2001年10月6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如下(有删节)序号:49法规名称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说明已被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0法规名称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51法规名称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52法规名称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序号:53法规名称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54法规名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说明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
定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1988]16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8.01.18
【实施日期】1988.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年1月18日银发〔1988〕16号)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债券的作用,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经济发展,活跃金融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统一确定。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
第四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总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和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办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审批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不得突破。
各银行批准其辖属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要及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2]94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2.04.05【实施日期】2002.04.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02〕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温家宝副总理视察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进展情况时的讲话精神,大力推进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经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目标(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系统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要实现300个以上地市级城市各类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实现所有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联网运行。
同时,各商业银行要明显提高网络运行质量和交易成功率。
(二)依靠现有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进一步抓好银行卡跨行联网通用工作,力争在100个以上城市实现各类银行卡的跨行通用。
(三)力争在40个以上城市推广普及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卡,实现“银联”标识卡在这些城市内和城市间的跨地区、跨行通用。
二、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重点以ATM、POS等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工作为中心,以提高联网通用效果为目的,进一步完善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和“银联”标识卡的普及应用。
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持卡消费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银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2日银发[1997]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重庆分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88]363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8.12.26
【实施日期】1988.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
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1988年11月26日银发(1988)36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分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的管理,保证国内市场的稳定,防止外汇的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7.0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二、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
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1.21•【文号】银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部分地区发生商业银行已收缴并盖章的假币重新流入社会的问题(其中有的地方是从外省市流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假币收缴行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
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件》的规定,收缴假币是国家赋予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事关人民币的信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严格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收缴假币。
处理现金的业务程序应在持有人视线内操作;发现假币应在持有人视线内由两人在场对其作出鉴定意见;一旦确认为假币不应再退还持有人,但要明确告之其权利和义务。
不得以判定不准为由退还假币,更不准将盖章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二、对假币持有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收缴假币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线人员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并对假币持有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尤其应明确告之假币持有人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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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
行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条文释义的通知》等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年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