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4号——发行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4号——发行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4号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1月6日发行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一套。
该套金银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丹顶鹤、南非蓝鹤,衬以中国牡丹花和南非帝王花造型组合设计,并刊“南非中国年”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大熊猫、南非跳羚,衬以猴面包树、月亮、竹子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南非中国年”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一)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3日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图案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相关资金往来。
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六、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1.从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2.从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3.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4.其同名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结汇后汇入的人民币资金;5.账户利息收入;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1.汇往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2.汇往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3.汇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附件: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品定义】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不良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不良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不良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或通过执行担保获得收入。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开展自律管理。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共同做好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市场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披露责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
发起机构和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服务合同和相关聘用合同等相关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池实际处置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服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
第五条【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39cf38db81c758f5f61f674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1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
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废止20件政策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5月18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绿色金融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12-22 20:15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字号:121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

无
企业
12
21016
人民银行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13
21017
人民银行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无
无
法人、企业
4
21007
人民银行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实施机关:人民银行。
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21009
人民银行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2.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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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2月6日发行2015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一枚。
一、2015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图案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0元”、汉语拼音字母“SHIYUAN”及年号“2015”;背面主景图案为一只传统装饰造型的小山羊,背景为宫灯和花朵,币面左方刊“乙未”字样。
二、2015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该普通纪念币面额10元,直径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8000万枚。
三、该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6日
2015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图案
正面图案
背面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