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的合法、合规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土地出让收入定义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溢价收入等。
第三章财政部门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包括制定征收政策、监督征收过程、管理征收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具体操作,包括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出让金的核算等。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地方国库职责第九条地方国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条地方国库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和用途,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章收入缴纳与支出安排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应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家政策进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八章收入征收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遵循法定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认。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统筹兼顾政府财政收入、土地市场稳定、农民利益保护等要素,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财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公共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划拨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由土地出让方负责,具体实施由土地出让方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
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基金、农民利益保护基金、房屋征收补偿基金等。
第十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对象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年支付等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以当时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打印相应的票据或发票,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收款单位。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交纳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农民条件、增加财政收入等目标服务。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三)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应方案;(五)对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第五条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储备方式、储备周期、资金筹措及使用、土地供应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和工程招投标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的支出,包括土地征收、收购、收回、储备以及供应环节的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土地储备收益;(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土地征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工作。
3.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2)专款专用:征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3)合理分配:征收资金应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4)绩效评价:对征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筹集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政府财政拨款;(2)国有土地收益;(3)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2. 资金筹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使用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3)搬迁补助;(4)临时安置补助;(5)其他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支出。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制定资金使用方案;(2)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支付征收补偿款;(5)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监管1. 土地征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土地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截留、挪用征收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建设规划和保障城市发展需要而储备的用于购置土地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2. 城市建设基金中专门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3. 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划分出的用于土地储备的部分。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3. 资金管理应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四、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购置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规划;2. 补偿拆迁户及相关人员的费用;3. 完善土地基础设施;4. 支持土地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1. 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单独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 支出管理对于购置土地的支出,应按照土地出让价格和市场价值进行核算;对于拆迁补偿费用的支出,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对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执行。
3.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六、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挑战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率低,项目管理混乱。
2. 对策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提高管理效能和透明度。
七、结论土地储备资金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我国决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详情请看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方法我国将局部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详情请看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希望大家喜欢!根据《关于将局部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有关问题的》(国发[xx]8号)的,从xx年1月1日起,将局部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资金 =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的比例(不低于15%)。
本方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开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调整现行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那么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资金的70%局部)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资金30%的局部)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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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277号)、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的主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市国资公司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审计、监察局负责对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实行监督。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一)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收购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四)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债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举债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债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包括价值补偿和拆迁补偿; (三)征地安置小区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平整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 (四)征地工作经费,指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料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业务费及临时人员的工资; (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指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后,按规定支付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 (六)应交税金,指政府收储土地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交纳的耕地占 用税等; (七)征地报批费,指征用土地按规定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测绘费等; (八)征地误差费,指向农民征地的实际面积与土地实际利用面积的差异,导致财务上发生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与库存利用成本的差额,即按宗地核算入库与出库的差异; (九)土地整理费,指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所发生确界平整、打桩定界或打围墙等发生的费用; (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费用,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 (十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据实提取和支付; (十二)招拍挂出让土地前发生的中介评估、测绘、规划设计、拍卖等前期费用; (十三)储备土地管理费,指开展土地库存管理所发生的保管、执法检查、巡查等相关支出; (十四)城市公用及公益设施支出,指收储的土地用于小区安置、城市道路建设、城市绿化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实际成本。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标准: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全省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调整我市对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后执行。 (二)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三)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每征收1亩耕地缴纳社会保障统筹资金2万元,计入征地成本。 (五)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每亩500元,所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及村、组每亩2000元。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方式: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农户或安置对象,以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挪用。 (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打卡或存单(存折)方式直达农户。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政策标准和规定程序向市财政调度资金后存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收购储备土地利用前期开发整理应支付的规划设计、土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测绘、评估费等,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因追加工程量造成的增大预算资金,须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将资金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然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进度拨付资金,经相关部门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程序: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支付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相符,所有资金调度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财政审核、领导审批,国库拨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管理程 序。 (一)支付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等)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与村组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块的测绘图、经公示的被征地农户签字花名册(汇总封面上必须由村组、征地测量责任人、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园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经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审核无误,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再上报市领导批准后及时支付。 (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时,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将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及资金报告先送市财政局审核,再报市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及时支付。 (三)支付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费(包括规划设计、测绘评估、土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审批手续、协议(合同)、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进度监理证明、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领导审查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 (四)支付土地收购储备其他费用(包括收购土地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储备贷款利息、不可预见费等)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付款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据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达收款单位。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支出归集土地收购成本,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应全额计入征地成本,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资产存量登记台账和卡片,实行资金与实物相一致的动态管理。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随意扩大土地收购成本。 (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章 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年度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情况和本年度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按宗地编制本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当年批复的土地收支预算执行,积极实施土地出让招拍挂,组织土地出让收入。同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 执行。. (四)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详细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