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用药干预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按卫生部规定标准,处方格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面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3篇)

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一、制度背景及目的医院处方点评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医院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科室的医生和药师。
三、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医院在制定处方点评制度时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度,以科学、合理、安全为原则,科学决策,合理用药。
2.公正公平:处方点评工作要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科室。
3.规范操作:医生和药师在开具和审核处方时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严禁乱开乱用药。
4.患者安全:处方点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所以在点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药物的合理性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四、处方点评的方式1.内部点评:医院设立专门的药学部门,由药学专业人员对处方进行点评。
点评的内容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用药频次、不良反应等。
2.外部点评:医院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处方进行点评。
外部点评的结果将作为医生和药师考核的依据,还可以作为医疗质量评估的参考。
五、处方点评的内容和标准1.处方的合理性:点评人员要评估处方药物的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等是否符合指南和规范要求,含有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等。
2.患者用药安全:点评人员要评估处方对患者的用药安全是否有保障,包括患者的过敏史、肝肾功能等是否符合给药的要求。
3.不良反应风险:点评人员要评估处方中药物的不良反应风险,并给出风险提示。
4.费用合理性:点评人员要评估处方的费用合理性,严禁开具过多或无必要的药物和检查项目。
六、点评结果和处理措施1.良好处方:点评人员认为处方合理、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将给予良好的评价。
2.不良处方:点评人员认为处方存在合理性、安全性问题的,将对具体问题进行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
3.严重不良处方:点评人员认为处方存在严重合理性、安全性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处方点评、审查制度》

《处方点评、审查制度》为提高医院处方合格率,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安全、经济、高效的服务。
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组织管理1、处方点评工作由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2、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二、处方点评的实施1、抽样:门诊处方:每月随机抽取一天全部中西药处方中采取随机抽样法抽取100张处方;病区医嘱单:当月全部出院病历,分成手术组和非手术组,然后再分别随机抽取15份病历。
2、点评。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按照上述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样本,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病区用药医嘱点评工作表》完成点评工作。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用药合理性界定不清的处方,应当及时汇总,请处方点评小组成员协助提出评价意见。
3、点评内容:(1)处方一般项目的书写是否规范。
(2)、处方药品的用法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
(3)、抗菌药物的使用是否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
(4)、处方用药是否合理,是否与临床诊断相符,是否存在潜在1作用和配伍禁忌。
(5)贵重药品的用法用量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与患者临床诊断吻合。
(6)核查处方药品的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三、处方点评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2、医务科无签名式样及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的;8、未注明或未正确注明用法、用量的;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1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2、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13、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处方药管理办法

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此法适用于和处方配药,保持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清晰,不得涂改;如果你需要改变,应当修改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物名称的中文名字应该用于写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使用标准的名称在英语写作;医疗机构不得独自或医师、药剂师和准备的缩写名称药物或使用代码;写作药物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药品使用可用标准的中文,英语、拉丁语或缩写的身体写作,但不得使用“生前遗嘱”,“个人使用”模糊的词。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规定,也可以开一个处方,中药饮片另行规定。
开、中成药、西药(7),每一种药物应该是一个新行,每个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1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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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用药干预制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用药干预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的管理,根据我院合理用药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门诊不合格处方的处理
(一)通过四查十对,发现明显用药错误、配伍禁忌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
电话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调剂。
(二)属于书写规范不合格的情况,在不影响患者的用药的情况下,调剂发药。
药房每周对不规范处方进行汇总后通知门诊部,由处方医师于3 日内到药房更改。
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修改,上报药学部、医务处(定期),集中上报医院处理。
(三)处方评价检查出的问题处方,集中上报医院处理。
(四)药房将不合格处方及时登记,每月写出一份分析报告报药学部主任,药学部主任审核后报医务处。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药医嘱的处理
(一)检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适应用药医嘱单记录通知医嘱处方医生。
(二)临床药师查房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医嘱医师沟通,修改。
三、培训提高与处罚相结合,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医院在全院周会上通报,提醒医生注意。
(二)及时举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药的知识培训,提高处方(用药医嘱)的水平。
(三)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医师提出警告,未改正仍连续2次超常处方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