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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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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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 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 检定规程。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 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 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 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 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谢谢大家的观看!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 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 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 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 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 核合格后使用。

季卫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案(青市监处罚〔2022〕19号)

季卫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案(青市监处罚〔2022〕19号)

季卫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案(青市监处罚〔2022〕1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青市监处罚〔2022〕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3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312732220000【处罚日期】2022.04.1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田县【处罚对象】季卫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4:19处罚名称季卫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9号被处罚对象季卫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9号;案件名称:季卫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季卫平;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08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计量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8处罚决定日2022-04-18期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规类别】计量违法行为处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修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0.08.25【实施日期】1990.08.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第五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三)责令赔偿损失;(四)吊销证书;(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六)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
包装)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根据《计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2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计量法律法规的概述1.1 《计量法》1.2 《国际计量法》1.3 《计量法实施细则》1.4 《计量技术规定》2: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2.1 计量单位制度2.1.1《国际单位制》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 2.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2.2.1《计量标准法》2.2.2《计量标准实施细则》2.3 计量器具管理2.3.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2.3.2《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4 计量认证与计量检验2.4.1《计量认证法》2.4.2《计量认证实施办法》2.5 计量监督与计量监测2.5.1《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5.2《计量监督无线电干扰防治办法》3:计量法规涉及的领域3.1 工业生产领域3.1.1《工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3.1.2《工业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2 贸易领域3.2.1《商品计量法》3.2.2《商品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 3.3 医疗卫生领域3.3.1《医疗机构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3.3.2《医疗计量技术规定》3.4 交通运输领域3.4.1《公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4.2《船舶计量技术规定》4: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计量法》全文附件2:《国际计量法》全文附件3:《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附件4:《计量技术规定》全文5: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体系,由国际计量大会制定和发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制度。

5.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计量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应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 计量标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针对计量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5.3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和检定等方面的要求。

-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具体计量器具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计量法律法规

第二章计量法律法规
目录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三、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四、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第1页,共68页。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1、计量立法的宗旨 • 计量是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
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经济越发展,越需 要加强计量工作;科技越进步,越需要准确的 计量;社会越发展,越需要在全国范围实现计 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因而越 需要加强计量法制监督。
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
氰仪、溶氧测定仪;
第31页,共68页。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 酒精含量探测器;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
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政府的工作计量器具 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 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 进行监督检查。
第6页,共68页。
•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计量法》侧重调整 的是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 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的 问题都要立法。也就是说,主要限定在对社 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果不适当地 将调整范围规定得过宽,一是没有必要,二是 难以实施,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详细内容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详细内容

计量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计量法

计量法

2、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管理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 格后,方可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销售和进口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三、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 权机构、人员为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 规,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 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计量调解和仲裁计量检定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为调解和仲 裁计量纠纷,用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和测试活动的总称。
四、违反计量பைடு நூலகம்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法律 责任。违反计量法规定,使用非法定的 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 罚款。
计 量 法
经济法
计量法的定义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为目的测量, 是用法定标准的已知量来测定同一类事务未知 量的活动。 计量关系是在建立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所发 生的社会关系。
从计量管理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计量管理关系: 主要是指国家在建立计量单位、计量标准、进行 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过程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 2、计量监督关系 主要是指国家在确立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计 量认证和解决计量纠纷、制裁计量违法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被授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 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1、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 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查 3、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时, 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 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仲 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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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介绍最新的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本细则制定。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基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基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家鉴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时,需要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则需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只有经过考核并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单位才能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在计量检定方面,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则需要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如果当地没有检定机构,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并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在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方面,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需要经过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乡镇企业则需要经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才能批准生产。

对于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如果当地没有考核机构,则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如果易地经营,则需要经过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时,需要考核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的技术状况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制造未曾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并获得型式批准手续和证书。

对于已定型但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进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书。

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得生产。

第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必须提供新产品样机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必须保密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无产品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出厂。

第五章规定,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需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无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但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和管理任务。

计量监督员则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和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其职责包括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29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则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31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33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发放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机构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如果需要新增检验项目,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规定了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委托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规定了费用问题。

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和样机试验、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许可证申请、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等,应当缴纳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或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

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需要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被责令改正。

如果属于出版物,则应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应被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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