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 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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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规范汇总

日照规范汇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设计规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整理)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整理)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整理)天正⽇照计算指导天正⽇照TSUN7.5分析流程⼆:⽇照基本规定:1、住宅⽇照标准应符合 5.0.2.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1:住宅建筑⽇照标准②底层窗台⾯是指距室内地平0.9m⾼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少应有⼀个居住空间获得⽇照,当⼀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个获得⽇照。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 5.0.2.1条规定)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照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6、⽼年⼈居住⽤房冬⾄⽇满窗⽇照不宜⼩于2⼩时的⽇照标准。

(《⽼年⼈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7、残疾⼈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照不少于2⼩时的⽇照标准。

(《民⽤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8、托⼉所、幼⼉园⽣活⽤房应满⾜冬⾄⽇底层满窗⽇照不少于3⼩时的要求(《托⼉所、幼⼉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积在标准的建筑⽇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中⼩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底层满窗⽇照不应低于2⼩时(《中⼩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乌鲁木齐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试行)

乌鲁木齐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试行)

乌鲁木齐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试行)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8年11月1日1 总则1.1为规范建筑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编制,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6年2月)》(以下简称《市规》)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2 数据来源在日照计算前,应对数据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③表中的建筑实测图为测量数据,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方案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竣工图、地形图为存档数据,待审批的各类报批图为报批数据。

3 分析参数3.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推荐使用众智或飞时达日照分析软件)。

3.2 城市为乌鲁木齐市,经度87°37′,纬度43°47′。

3.3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窗户宜取0.30m~ 0.60m ;建筑宜取0.60m~ 1.00m ;场地宜取1.00m~ 5.00m;分析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0min。

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二:日照基本规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5.0.2.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64号令最新标准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64号令最新标准

关于电梯和楼梯的设计规范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华辑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二:日照基本规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5.0.2.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日照的主要规范

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表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2中小城市 大寒日大城市 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冬至日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8~169~15底 层 窗 台 面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高的外墙位置。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 规范第 11章中有关规定;附表 公共服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教项目名称服 设置规定建筑面 积(m 2) 积(m 2) 用地面 保教小于 3 (1)略 (2)略 (3)略(4)略 (5)略(1)托儿所 岁儿童 —— ……保教学龄 儿童(2)幼儿园(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育(7)活1/2 的活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略6~12 (2)略(3)小学(4)中学——……童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12~18 (2)略少年入学(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略医疗卫生含社区卫生(2)略(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5)医院…………服准………(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天正建筑日照分析精简版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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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日照TSUN8.5分析流程一:使用cad2008——到2012 。

个人推荐2012二:日照基本规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5.0.2.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 5.0.2.1条规定)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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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日照标准
民用建筑的日照标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建筑物的用途、房间的功能以及国家的相关规范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日照标准:
1. 住宅建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6.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7. 医院病房楼: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此外,楼房间距和日照时间有关系,楼房越高,楼和楼之间的间距要求更宽。

若楼房之间的距离较近,可能会影响采光、通风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日照标准和楼房间距的要求,以满足国家规范和居民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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