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模板】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模板】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模板】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

管理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09年7月9日发布,2019年10月16日修订)

目录

1.总则 (1)

2.一类要求 (1)

2.1技术管理 (1)

2.1.1组织结构 (1)

2.1.2培训 (2)

2.1.3人员素质 (2)

2.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2)

2.1.5IT投入 (2)

2.2机房建设 (2)

2.2.1基本 (2)

2.2.2供电 (3)

2.2.3空调 (3)

2.2.4布线 (3)

2.2.5维护 (3)

2.3交易系统 (3)

2.3.1功能 (3)

2.3.2性能和容量 (4)

2.3.3系统冗余 (4)

2.3.4行情冗余 (4)

2.3.5银期系统冗余 (4)

2.4安全

2.4.1网络隔离 (4)

2.4.2防病毒、补丁和安全加固 (4)

2.4.3网站安全 (5)

2.4.4网上交易安全 (5)

2.4.5账户与权限 (5)

2.4.6口令管理 (6)

2.4.7安全审计 (6)

2.5日常运行 (6)

2.5.1岗位 (6)

2.5.2日常操作与巡检 (6)

2.5.3机房进出 (6)

2.6备份 (7)

2.6.1数据备份 (7)

2.6.2灾难备份 (7)

2.7系统维护 (7)

2.7.1变更管理 (7)

2.7.2配置管理 (8)

2.7.3容量管理 (8)

2.7.4应急演练 (8)

2.7.5技术事故管理 (8)

2.8分支机构技术要求 (8)

2.8.1基本要求

2.8.2交易保障 (9)

3.二类要求 (9)

3.1技术管理 (9)

3.1.1组织结构 (9)

3.1.2培训 (9)

3.1.3人员素质 (10)

3.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10)

3.1.5IT投入 (10)

3.2机房建设 (10)

3.2.1基本 (10)

3.2.2供电 (10)

3.2.3空调 (10)

3.2.4布线 (10)

3.2.5维护 (11)

3.3交易系统 (11)

3.3.1功能 (11)

3.3.2性能和容量 (11)

3.3.3系统冗余 (12)

3.3.4行情冗余 (12)

3.3.5银期系统冗余 (12)

3.4安全 (12)

3.4.1网络隔离

3.4.2防病毒、补丁和安全加固 (12)

3.4.3网站安全 (12)

3.4.4网上交易安全 (13)

3.4.5账户与权限 (13)

3.4.6口令管理 (13)

3.4.7安全审计 (13)

3.5日常运行 (14)

3.5.1岗位 (14)

3.5.2日常操作与巡检 (14)

3.5.3机房进出 (14)

3.6备份 (15)

3.6.1数据备份 (15)

3.6.2灾难备份 (15)

3.7系统维护 (15)

3.7.1变更管理 (15)

3.7.2配置管理 (16)

3.7.3容量管理 (16)

3.7.4应急演练 (16)

3.7.5技术事故管理 (16)

3.8分支机构技术要求 (16)

3.8.1基本要求 (16)

3.8.2交易保障

4.三类要求 (17)

4.1技术管理 (17)

4.1.1组织结构 (17)

4.1.2培训 (17)

4.1.3人员素质 (18)

4.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18)

4.1.5IT投入 (18)

4.2机房建设 (18)

4.2.1基本 (18)

4.2.2供电 (18)

4.2.3空调 (19)

4.2.4布线 (19)

4.2.5维护 (19)

4.3交易系统 (19)

4.3.1功能 (19)

4.3.2性能和容量 (20)

4.3.3系统冗余 (20)

4.3.4行情冗余 (20)

4.3.5银期系统冗余 (20)

4.4安全 (20)

4.4.1网络隔离 (20)

4.4.2防病毒、补丁和安全加固

4.4.3网站安全 (21)

4.4.4网上交易安全 (21)

4.4.5账户与权限 (22)

4.4.6口令管理 (22)

4.4.7安全审计 (22)

4.5日常运行 (22)

4.5.1岗位 (22)

4.5.2日常操作与巡检 (22)

4.5.3机房进出 (23)

4.6备份 (23)

4.6.1数据备份 (23)

4.6.2灾难备份 (23)

4.7系统维护 (24)

4.7.1变更管理 (24)

4.7.2配置管理 (24)

4.7.3容量管理 (24)

4.7.4应急演练 (25)

4.7.5技术事故管理 (25)

4.8分支机构技术要求 (25)

4.8.1基本要求 (25)

4.8.2交易保障 (25)

5.四类要求

5.1技术管理 (26)

5.1.1组织结构 (26)

5.1.2培训 (26)

5.1.3人员素质 (26)

5.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26)

5.1.5IT投入 (27)

5.2机房建设 (27)

5.2.1基本 (27)

5.2.2供电 (27)

5.2.3空调 (27)

5.2.4布线 (27)

5.2.5维护 (28)

5.3交易系统 (28)

5.3.1功能 (28)

5.3.2性能和容量 (28)

5.3.3系统冗余 (29)

5.3.4行情冗余 (29)

5.3.5银期系统冗余 (29)

5.4安全 (29)

5.4.1网络隔离 (29)

5.4.2防病毒、补丁和安全加固 (29)

5.4.3网站安全

5.4.4网上交易安全 (30)

5.4.5账户与权限 (30)

5.4.6口令管理 (31)

5.4.7安全审计 (31)

5.5日常运行 (31)

5.5.1岗位 (31)

5.5.2日常操作与巡检 (31)

5.5.3机房进出 (32)

5.6备份 (32)

5.6.1数据备份 (32)

5.6.2灾难备份 (32)

5.7系统维护 (33)

5.7.1变更管理 (33)

5.7.2配置管理 (33)

5.7.3容量管理 (33)

5.7.4应急演练 (34)

5.7.5技术事故管理 (34)

5.8分支机构技术要求 (34)

5.8.1基本要求 (34)

5.8.2交易保障 (34)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促进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运维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

律法规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1.2本指引实行分类管理,以适应期货公司不同的信息技术基础和技术要求。本指引共

分四类,从一类到四类,要求依次提高,且高类别的要求包含低类别的要求,低类别的可选要求在高类别中自动成为必须要求。所有要求,如果在前面一类要求中没有出现,则被标识为“[新增]”,否则被标识为“[延续]”。

1.3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是一项全面、科学、严谨的系统工程,本指引是期货公

司开展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要点和底线性要求,并不涵盖所有的技术细节。期货公司除认真落实本指引的各项具体要求外,仍应加强其他技术细节的管理工作。

1.4本指引中使用的名词解释如下:

1.4.1核心系统指期货公司集中进行交易、结算、风控和银期转账等业务运作所使用的

系统;

1.4.2生产环境,是指正式运行交易系统的计算机环境,包括生产机房、网络、主机、

存储、数据库及应用等为业务运行提供服务的所有软硬件环境;

1.4.3交易系统的所有部件指交易服务器、交换机、报盘机、路由器、网关、防火墙等;

1.4.4有效隔离指物理分隔、防火墙、网闸、VLAN及等效措施;

1.4.5现场交易是指期货公司客户使用期货公司现场网络和相关技术设备进行期货交

易的行为;

1.4.6本指引中的机房指部署生产环境的所有机房。

2.一类要求

2.1技术管理

2.1.1组织结构

2.1.1.1[必须][新增] 应设有技术部门,有专职技术人员,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

位说明。

2.1.1.2[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总数占公司总部人数的比例不少于8%。

2.1.1.3[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5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

应达到8人。机房托管且由托管方维护机房基础设施的,可核减2人。

2.1.1.4 [必须][新增]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岗位,定期对IT流程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

2.1.1.5[必须][新增] 应建立负责本公司信息技术规划和网络安全管理的跨部门机

构,其职责包括系统规划、安全管理、IT治理等。

2.1.1.6[必须][新增] 应建立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对信息技术应用全过程

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识别、监控和干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应参与上述工作

机制,并独立出具意见。

2.1.1.7[必须][新增] 应至少每年对公司信息技术应用合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

估,并妥善保存评估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2.1.1.8[必须][新增] 应与所有总部技术部门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对技术人员的离

岗严格管理。

2.1.1.9[必须][新增] 应设立2名技术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网络安全管

理部门、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各项技术事宜。

2.1.1.10[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应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

2.1.1.11[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技术人员。

2.1.1.12[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应有至少1名网络管理人员。

2.1.2培训

2.1.2.1[必须][新增] 对所有上岗技术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

2.1.2.2[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的所有人员每两年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技术培

训应达到15学时。

2.1.2.3[必须][新增] 应有明确的培训教材,用于培训上岗操作人员。

2.1.2.4[必须][新增] 应有对总部技术部门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

2.1.2.5[必须][新增] 应定期对技术部门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

内容应包含机房消防及相关应急内容等。

2.1.3人员素质

2.1.

3.1[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50%以上应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

以上教育背景。

2.1.

3.2[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至少2人应具备1年及以上的系统运行维护

经验。

2.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2.1.4.1[必须][新增] 应与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保障协议。

2.1.4.2[必须][新增] 应与核心系统的服务提供商签署保密协议。

2.1.4.3[必须][新增] 应有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准确联系方式。

2.1.4.4[必须][新增] 选择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时应评估其资质、经营行为、业绩、

服务体系、服务品质和违法违规等要素。

2.1.4.5[必须][新增] 应至少每年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1.5IT投入

2.1.5.1[必须][新增]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IT投入平均数额应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平均净利润的6%或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3%,取二者数

额较大者。

2.2机房建设

2.2.1基本

2.2.1.1[必须][新增] 机房应为独立封闭区域,并配备门禁。

2.2.1.2[必须][新增] 机房承重应达到300公斤每平方米。

2.2.1.3[必须][新增] 机房应具备火警检测、灭火和应急照明设施。

2.2.1.4[必须][新增] 机房应当具备自动灭火设施。

2.2.1.5[必须][新增] 机房出入口和内部应安装7×24小时录像监控设施,录像至少

保存90天。

2.2.1.6[必须][新增] 机房应有防雷接地、防鼠以及防静电的设施。

2.2.1.7[必须][新增] 机房内应安装漏水检测设施,并能够自动报警。

2.2.1.8[必须][新增] 机房内应采用卤代烷或可替代的其他气体灭火装置。

2.2.1.9[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所在机房应配备机房环境动力监测系统,明确监测指

标,实现声音和短信等自动报警。

2.2.2供电

2.2.2.1[必须][新增] 机房应配备在线UPS设施,UPS应当存放在独立封闭区域。2.2.2.2[必须][新增] UPS供电时间应超过从断电到发电机启动或者应急供电协议规

定到场响应时间的2倍。如无上述应急供电方式,UPS的电池应能够支撑4个小时。

2.2.3空调

2.2.

3.1[必须][新增] 应配有与机房热容量匹配的精密空调。

2.2.

3.2[必须][新增] 对机房温湿度应有监控措施和记录。

2.2.4布线

2.2.4.1[必须][新增] 强弱电布线应分开。

2.2.4.2[必须][新增] 所有弱电布线应有清晰的线标。

2.2.4.3[必须][新增] 强电电缆应有屏蔽或隔离措施。

2.2.4.4[必须][新增] 所有布线应置于管道或桥架中。

2.2.5维护

2.2.5.1[必须][新增] 所有UPS和空调设施都应有专业维护人员,或与专业机构签订

维护合同。

2.2.5.2[必须][新增] 应定期对所有UPS和空调设施进行恰当维护,有维护记录。

2.3交易系统

2.3.1功能

2.3.1.1[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实现数据与应用分离,防止客户终端绕过应用程序

界面直接访问核心数据。

2.3.1.2[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具备对客户进行实时风险控制的功能。

2.3.1.3[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产生、记录并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供审计使用。日

志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2.3.1.4[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应具备向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上报规定数据的功能。

2.3.1.5[必须][新增] 不应具有篡改、伪造交易系统数据或其他可能导致数据失真的

功能。

2.3.1.6[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有授权管理功能。

2.3.1.7[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应有运行监控措施。

2.3.1.8[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具备流量控制管理功能。

2.3.1.9[必须][新增] 应要求核心系统供应商提供交易、银期及相关管理接口。

2.3.1.10[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应具备能够支持逐一录入、文件导入、接口调用

方式多渠道开户的功能。

2.3.1.11[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应具备链接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取密钥

系统的功能。

2.3.1.12[必须][新增] 对于开展互联网开户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系统应具有

落实开户实名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功能。

2.3.1.13[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应具有并启用客户交易接入认证功能。

2.3.1.14[必须][新增]核心系统应具有并启用客户密码安全管理功能,包括但不

限于初始密码修改、弱口令及登录失败次数限制等功能。

2.3.2性能和容量

2.3.2.1[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的性能和容量应达到所有其作为会员的交易所的要

求。

2.3.2.2[必须][新增] 应对交易系统的主要业务指标进行实时监控。

2.3.2.3[必须][新增] 应对交易系统的主要业务监控指标进行记录。

2.3.2.4[必须][新增] 应对所有接入交易所的交易通信链路进行监控。

2.3.2.5[必须][新增] 接入交易所的交易通信链路应达到所有其作为会员的交易所的

要求,并采用不同运营商的通讯线路作为备份线路。

2.3.2.6[必须][新增] 应对所有网上交易的通信链路进行监控。

2.3.3系统冗余

2.3.3.1[必须][新增] 核心系统及其部件应有备份,备份能力应达到RTO<=5分钟、

RPO<=30秒。

2.3.3.2[必须][新增] 与交易所连接的网络设备应无单点故障。

2.3.3.3[必须][新增] 生产环境内的网络设备应有热备份,备份能力应达到RTO<=5

分钟。

2.3.3.4[必须][新增] 应使用多个电信运营商的链路作为网上交易的通信链路。

2.3.4行情冗余

2.3.4.1[必须][新增] 应提供至少2套行情服务互为备份。

2.3.5银期系统冗余

2.3.5.1[必须][新增] 应与至少2家银行实现全国性银期转帐。

2.4安全

2.4.1网络隔离

2.4.1.1[必须][新增] 生产网与互联网应实现有效隔离。

2.4.1.2[必须][新增] 网站与网上交易系统应实现有效隔离。

2.4.1.3[必须][新增] 生产网与办公网应实现有效隔离。

2.4.1.4[必须][新增] 总部的生产网与分支机构的网络应实现有效隔离。

2.4.1.5[必须][新增] 生产网与交易所、银行等外部网络及客户使用的网络应实现有

效隔离。

2.4.1.6[必须][新增] 生产网与开发、测试网络应实现有效隔离。

2.4.2防病毒、补丁和安全加固

2.4.2.1[必须][新增] 应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及时对核心系统依赖的各种系统软件所

需要的补丁进行了解、评估、必要的测试和升级。

2.4.2.2[必须][新增] 应对使用Windows平台的计算机部署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全

面检查,并及时进行病毒库的更新。

2.4.2.3[必须][新增] 应对生产环境所有服务器定期进行安全扫描和合理加固,关闭

不需要的端口。

2.4.2.4[必须][新增] 应在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接入生产环境之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4.2.5[必须][新增] 应对通过互联网向外提供服务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扫

描,关闭不需要的端口。

2.4.2.6[必须][新增] 在读取移动存储设备上的数据以及从网络上接收文件或邮件之

前,应先进行病毒检查。

2.4.2.7[必须][新增] 所有生产环境服务器应尽量避免使用telnet、ftp等有安全隐

患的服务,与服务器通信应采用加密方式,例如SSH。

2.4.3网站安全

2.4.

3.1[必须][新增] 应有专人监控网站内容,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2.4.

3.2[必须][新增] 应至少每年对网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隐患进行及时处

理。

2.4.

3.3[必须][新增] 应准备足够措施,能在发现网站被篡改后5分钟内停止发布被

篡改的内容。

2.4.

3.4[必须][新增] 应安装木马防护软件并定期更新。

2.4.

3.5[必须][新增] 网站的内容发布应有审核制度和完整的内容发布流程。

2.4.

3.6[必须][新增] 应请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机构定期对网站提供安全评估或扫描服

务,并对安全漏洞进行整改。

2.4.

3.7[必须][新增] 应建立网站备份系统,备份能力应达到RTO<=60分钟。具备交

易功能的网站,RPO<=5分钟。

2.4.

3.8[必须][新增] 应对网站数据每天进行一次离线备份,并确保离线数据存放介

质安全存放。

2.4.

3.9[必须][新增] 网站系统WEB服务、数据库服务应分别部署在不同服务器上。

2.4.4网上交易安全

2.4.4.1[必须][新增] 应提供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网上交易客户端支持多种方式与

服务端完成身份认证。

2.4.4.2[必须][新增] 服务器上的用户认证信息应加密存放。

2.4.4.3[必须][新增] 应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期货服务合同、期货经纪合

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务可能面临的风

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帐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

2.4.4.4[必须][新增] 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

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2.4.4.5[必须][新增] 应请有资质的专业安全机构定期对网上交易系统提供安全评估

或扫描服务,并对安全漏洞进行整改。

2.4.4.6[必须][新增] 应遵守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网上交易

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客户允许和期货公司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机关、审计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

2.4.4.7[必须][新增] 营业场所的客户交易区应安装录像监控设施,监控录像应覆盖

所有交易时段,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6个月。

2.4.5账户与权限

2.4.5.1[必须][新增] 应有生产环境内系统账户与权限的关系表。

2.4.5.2[必须][新增] 账户和权限变更应有审批和完整的记录。

2.4.5.3[必须][新增] 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对应系统的账户和权限。

2.4.5.4[必须][新增] 应避免使用超级管理员账户完成日常业务操作。

2.4.6口令管理

2.4.6.1[必须][新增] 所有书面方式保存的口令应有安全的物理保护措施。

2.4.6.2[必须][新增] 口令应有复杂度要求。

2.4.6.3[必须][新增] 口令应定期更换。

2.4.6.4[必须][新增] 数据库用户口令不得明文存放在计算机中。

2.4.7安全审计

2.4.7.1[必须][新增] 交易系统的主要业务操作应产生审计记录,审计记录保存期限

至少为2年。

2.4.7.2[必须][新增]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删除、修改或覆盖审计记录。

2.5日常运行

2.5.1岗位

2.5.1.1[必须][新增] 应建立日常值班制度,设立专门运行保障岗位,指定运维值班

负责人,运维值班负责人应有备岗,制定明确的每日值班表,保障交易期间有人值守。

2.5.1.2[必须][新增] 初始化、结算、数据备份等关键操作过程和结果应有复核。

2.5.1.3[必须][新增] 交易运行期间应有现场保障人员,设置运维值班电话,以及时

维护和应急处理。

2.5.1.4[必须][新增] 应实现双人日常值班。

2.5.1.5[必须][新增] 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对运维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文档进行分类

管理。

2.5.2日常操作与巡检

2.5.2.1[必须][新增] 在开盘前、休市、收市等关键时间点应对生产环境运行状态进

行巡检。

2.5.2.2[必须][新增] 日常操作和巡检应保留记录,并有操作和复核人员的签名。

2.5.2.3[必须][新增] 应有生产环境日常操作和定期维护的操作手册,手册中应有详

细的操作步骤。

2.5.2.4[必须][新增] 交易期间应对核心系统和网络系统状态及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实

时监控、记录,并能及时、有效地报警,相关系统日志至少保留6个月。

2.5.2.5[必须][新增] 应保留应用系统的操作日志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2.5.2.6[必须][新增] 应记录生产环境发生的故障和异常。

2.5.2.7[必须][新增] 应建立完善和更新重要手册的机制。

2.5.2.8[必须][新增] 应至少每季度全面评估监控日志和操作记录,分析异常情况,

形成评估报告。

2.5.2.9[必须][新增] 采用自动化运维工具进行日常操作的,应具有有效的机制确保

自动化运维工具安全、稳定运行,应具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将自动化运维工具的部署及调整纳入变更管理。

2.5.3机房进出

2.5.

3.1[必须][新增] 应建立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环境、供电、空调、消防、安防

等基础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对设备和人员出入机房和值班操作间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

2.5.

3.2[必须][新增] 非技术部门人员进入机房应经过审批,并有技术部门人员陪

同,所携带设备应专门登记。

2.5.

3.3[必须][新增] 交易期间如无应急或者巡检需要,不应进入机房。

2.6备份

2.6.1数据备份

2.6.1.1[必须][新增] 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及其对交易系统运行的影响,制定数据备

份策略和恢复策略。

2.6.1.2[必须][新增] 应建立数据管理、介质维护、销毁和使用管理制度。

2.6.1.3[必须][新增] 应对介质进行明确标识。

2.6.1.4[必须][新增] 应确保介质存放在安全环境中,实现对备份数据的控制和保

护。

2.6.1.5[必须][新增] 每日应对结算后数据进行备份,网站数据应按照备份计划进行

备份。

2.6.1.6[必须][新增]每周应将结算后数据备份介质进行同城和异地存放。

2.6.1.7[必须][新增] 应定期对主要备份业务数据进行恢复验证,根据介质使用期限

及时转储数据。

2.6.1.8[必须][新增]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业务数据备份介质。

2.6.2灾难备份

2.6.2.1[必须][新增] 应有灾难备份中心,可以接管所有核心业务的运行。

2.6.2.2[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应有满足关键业务功能恢复运作要求的场地和设

施。

2.6.2.3[必须][新增] 应采取必要手段保证灾难备份中心数据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

2.6.2.4[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应配备灾难恢复所需的全部运行环境,并处于就

绪状态或运行状态。

2.6.2.5[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应配备灾难恢复所需的通信链路和网络设备,并

处于就绪状态。

2.6.2.6[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应在交易和结算时间内有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人

员。

2.6.2.7[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应有相应的运行维护流程。

2.6.2.8[必须][新增] 应有详细的灾难恢复预案及操作流程,并根据流程每年进行演

练。

2.6.2.9[必须][新增] 灾难备份中心的备份能力应达到RTO<=12小时; RPO<=5分

钟。

2.6.2.10[必须][新增] 设计灾难备份中心运行时,处理能力应不低于主系统处理

能力的50%。

2.7系统维护

2.7.1变更管理

2.7.1.1[必须][新增] 应将所有涉及核心系统的软硬件变更纳入变更管理范围。

2.7.1.2[必须][新增] 每次变更前应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测试。

2.7.1.3[必须][新增] 所有变更操作应有操作记录。

2.7.1.4[必须][新增] 所有变更应进行事后检查。

2.7.1.5[必须][新增] 对于风险较大的变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制定应急和回

退方案。

2.7.1.6[必须][新增] 对于风险较大的变更,应在变更后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跟

踪。

2.7.1.7[必须][新增] 应及时对变更涉及的系统配置和操作手册进行修改。

2.7.1.8[必须][新增] 应建立信息系统软硬件测试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各类系统软

硬件上线前的测试。

2.7.1.9[必须][新增] 应在独立于生产环境的测试环境中进行技术和业务测试,因业

务需要使用生产环境进行测试的,应纳入变更管理流程。

2.7.1.10[必须][新增] 应对测试所使用的客户信息进行数据脱敏,因业务需要使

用未脱敏数据进行测试的,应采取数据使用授权、操作审计等安全控制措施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2.7.2配置管理

2.7.2.1[必须][新增] 应具有生产环境设计和部署文档,并根据变更及时更新。

2.7.2.2[必须][新增] 应对重要的配置信息进行有效备份。

2.7.2.3[必须][新增] 应建立配置管理制度和配置文档库。

2.7.3容量管理

2.7.

3.1[必须][新增] 每年应对核心系统的性能和容量情况进行评估。

2.7.

3.2[必须][新增] 应根据核心系统的性能容量评估报告,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及时

提出改进计划。

2.7.4应急演练

2.7.4.1[必须][新增] 应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对核心系统的

常见故障及安全风险应有书面的应急预案和排障流程。

2.7.4.2[必须][新增] 应参与交易所等行业相关机构组织的测试和应急演练并有记

录。

2.7.4.3[必须][新增] 应根据机构、人员、技术等变化,及时调整应急预案。

2.7.4.4[必须][新增] 演练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演练。

2.7.4.5[必须][新增] 应准备必要工具和设备设施,以便应急预案的顺利执行。

2.7.5技术事故管理

2.7.5.1[必须][新增] 应建立技术事故报告制度和流程。

2.7.5.2[必须][新增] 应保存技术事故的记录。

2.7.5.3[必须][新增] 应根据技术事故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

2.8分支机构技术要求

2.8.1基本要求

2.8.1.1[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设备区域应是一个单独的区域,用于

放置开展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和主机设备。

2.8.1.2[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确保在交易时间内有技术人员负责

技术系统保障。

2.8.1.3[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有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业务系统

结构文档。

2.8.1.4[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配备防火墙或相当的安全防护设

备。

2.8.1.5[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对交易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部署防

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进行病毒库及操作系统补丁的更新。2.8.1.6[必须][新增] 应建立有效机制,保障总部了解各个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

2.8.1.7[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有总部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准

确联系方式。

2.8.2交易保障

2.8.2.1[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有至少两条交易通信链路。

2.8.2.2[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关键设备应有冗余。

2.8.2.3[必须][新增]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有有效的日常运行流程和应急处理

流程,并进行适当的演练。

3.二类要求

3.1技术管理

3.1.1组织结构

3.1.1.1[必须][延续] 应设有技术部门,有专职技术人员,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

位说明。

3.1.1.2[必须][延续]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总数占公司总部人数的比例不少于8%。3.1.1.3[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

应达到11人。机房托管且由托管方维护机房基础设施的,可核减2人。

3.1.1.4[必须][延续]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岗位,定期对IT流程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

3.1.1.5[必须][延续] 应建立负责本公司信息技术规划和网络安全管理的跨部门机

构,其职责包括系统规划、安全管理、IT治理等。

3.1.1.6[必须][延续] 应建立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对信息技术应用全过程

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识别、监控和干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应参与上述工作机制,并独立出具意见。

3.1.1.7[必须][延续] 应至少每年对公司信息技术应用合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

估,并妥善保存评估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1.1.8[必须][延续] 应与所有总部技术部门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对技术人员的离

岗严格管理。

3.1.1.9[必须][延续] 应设立2名技术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网络安全管

理部门、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各项技术事宜。

3.1.1.10[必须][延续] 总部技术部门应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

3.1.1.11[必须][延续] 提供现场交易的分支机构应配备至少1名技术人员。

3.1.1.12[必须][延续] 总部技术部门应有至少1名网络管理人员。

3.1.2培训

3.1.2.1[必须][延续] 对所有上岗技术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

3.1.2.2[必须][延续] 总部技术部门的所有人员每两年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技术培

训应达到15学时。

3.1.2.3[必须][延续] 应有明确的培训教材,用于培训上岗操作人员。

3.1.2.4[必须][延续] 应有对总部技术部门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

3.1.2.5[必须][延续] 应定期对技术部门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

内容应包含机房消防及相关应急内容等。

3.1.3人员素质

3.1.3.1[必须][延续]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50%以上应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

以上教育背景。

3.1.3.2[必须][新增] 总部技术部门人员至少4人应具备1年及以上的系统运行维护

经验。

3.1.4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

3.1.

4.1[必须][延续] 应与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保障协议。

3.1.

4.2[必须][延续] 应与核心系统的服务提供商签署保密协议。

3.1.

4.3[必须][延续] 应有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准确联系方式。

3.1.

4.4[必须][延续] 选择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时应评估其资质、经营行为、业绩、

服务体系、服务品质和违法违规等要素。

3.1.

4.5[必须][延续] 应至少每年对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3.1.5IT投入

3.1.5.1[必须][延续]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IT投入平均数额应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平均净利润的6%或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的3%,取二者数

额较大者。

3.2机房建设

3.2.1基本

3.2.1.1[必须][延续] 机房应为独立封闭区域,并配备门禁。

3.2.1.2[必须][延续] 机房承重应达到300公斤每平方米。

3.2.1.3[必须][延续] 机房应具备火警检测、灭火和应急照明设施。

3.2.1.4[必须][延续] 机房应当具备自动灭火设施。

3.2.1.5[必须][延续] 机房出入口和内部应安装7×24小时录像监控设施,录像至少

保存90天。

3.2.1.6[必须][延续] 机房应有防雷接地、防鼠以及防静电的设施。

3.2.1.7[必须][延续] 机房内应安装漏水检测设施,并能够自动报警。

3.2.1.8[必须][延续] 机房内应采用卤代烷或可替代的其他气体灭火装置。

3.2.1.9[必须][延续] 核心系统所在机房应配备机房环境动力监测系统,明确监测指

标,实现声音和短信等自动报警。

3.2.2供电

3.2.2.1[必须][延续] 机房应配备在线UPS设施。UPS应当存放在独立封闭区域。3.2.2.2[必须][新增] 应具有双路市电供电,双路供电应能实现自动切换,或在单路

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提供超过4小时的供电时间。

3.2.3空调

3.2.3.1[必须][新增] 应配有与机房热容量匹配的精密空调,并有冗余的空调设备。

3.2.3.2[必须][延续] 对机房温湿度应有监控措施和记录。

3.2.4布线

3.2.

4.1[必须][延续] 强弱电布线应分开。

3.2.

4.2[必须][延续] 所有弱电布线应有清晰的线标。

3.2.

4.3[必须][延续] 强电电缆应有屏蔽或隔离措施。

3.2.

4.4[必须][延续] 所有布线应置于管道或桥架中。

3.2.5维护

3.2.5.1[必须][延续] 所有UPS和空调设施都应有专业维护人员,或与专业机构签订

维护合同。

3.2.5.2[必须][延续] 应定期对所有UPS和空调设施进行恰当维护,有维护记录。

3.3交易系统

3.3.1功能

3.3.1.1[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实现数据与应用分离,防止客户终端绕过应用程序

界面直接访问核心数据。

3.3.1.2[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具备对客户进行实时风险控制的功能。

3.3.1.3[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产生、记录并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供审计使用。日

志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3.3.1.4[必须][延续] 核心系统应具备向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上报规定数据的功能。

3.3.1.5[必须][延续] 不应具有篡改、伪造交易系统数据或其他可能导致数据失真的

功能。

3.3.1.6[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有授权管理功能。

3.3.1.7[必须][延续] 核心系统应有运行监控措施。

3.3.1.8[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具备流量控制管理功能。

3.3.1.9[必须][延续] 应要求核心系统供应商提供交易、银期及相关管理接口。

3.3.1.10[必须][延续] 核心系统应具备能够支持逐一录入、文件导入、接口调用

方式多渠道开户的功能。

3.3.1.11[必须][延续] 核心系统应具备链接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取密钥

系统的功能。

3.3.1.12[必须][延续] 对于开展互联网开户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系统应具有

落实开户实名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功能。

3.3.1.13[必须][延续] 交易系统应具有并启用客户交易接入认证功能。

3.3.1.14[必须][延续]核心系统应具有并启用客户密码安全管理功能,包括但不

限于初始密码修改、弱口令及登录失败次数限制等功能。

【第82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

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

期货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计算系统稳定、高效、安全地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网络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计算机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公司设立电脑部负责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计算机系统总体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并负责起草计算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配合公司的总体业务目标,制定技术工作计划,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

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保障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为营业部提供技术支持。 (四)组织并监督网点布局的增设、升级等业务的扩展工作。 (五)负责计算机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岗位调配及重要岗位的监交工作。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组织开发或购买软件。 (六)负责公司计算机设备的选型、购置及报损、报废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公司交易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并负责技术文档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为保障公司计算机系统开发与运行管理质量,工作人员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经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再学习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富有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禁止录用行业禁入、有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从事计算机工作。 (三)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离岗人员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系统的口令必须立即更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控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 控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期货公司风险防控与管理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翌。荣维特曾说:“从事期货交易如同用电一样,错误的方法导致巨大危害,而正确利用则会扬长避短,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主体,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风控管理模式,但是不得不不承认,随着创新业务的相继开展,期货公司开始逐步向“财富管理平台”及“风险管理平台”的身份转变,市场对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货交易因为杠杆交易方式导致客户的交易风险一直被视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在前期监管未放开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及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时,这种风控管理传统一直持续至今。但是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期货公司“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格调确立,风控管理传统结构必然被打破,单一的风控管理模式远远不能够满足后续的业务发展需求,因此,加强风控管理的全面性及联动性,全面有效识别期货公司风险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最终方向,怎样建设更为科学及合理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成为了现阶段期货公司面临的深刻问题。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组织架构 期货公司风险架构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骨架,其组织始终需要遵循一般企业风控管理“一个基础,三个防线”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三级防控,因此,公司董事会应当为风控最高决策及领导机构,一级防线为各职能部门充当风险责任单元,贴近一线业务操作,履行风险发现的首要义务。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风控指标进行监测及预警,并承担上传下达职能,履行二级防线义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期货业态及期货公司营运模式的国际比较

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第二期)资助项目---- 期货业态及期货公司营运模式的国际比较 课题负责单位: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公司 课题合作单位:浙江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 课题组负责人:施建军、汪炜 课题组主要成员:张拥军、杜利辉、李力、彭勇、于洁、杨春光、冯玲龙 中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产生以来,在经历了无序发展和治理整顿后,目前已经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期货市场交易量快速上升,市场规范程度不断提高,投资者信心也得到了很大的恢复。但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特别是期货业的发展还不尽人意,如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期货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实力偏弱、业务单一、服务结构趋同、人才缺乏等等。目前,期货业特别是期货公司的发展滞后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国期货市场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200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因此,如何增强我国期货行业的整体实力,提高期货公司的竞争力是目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和学术机构对我国期货业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关瑞青(1999),常清(2001),廖英敏(2003)的研究对我国期货业的发展问题都有所涉及,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是,已有的研究都还未能对中国期货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个全面、深入的探讨。同时,国内学者虽然对国外期货市场进行了大量的介绍,但多以国外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交易所发展与品种设置为对象,而对国外期货业和期货公司的分析以及国内外期货业的比较研究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充分吸收消化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对国外、国内期货业的发展进程进行系统分析,运用比较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期货业态、监管和期货公司的营运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讨论期货业的发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 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的操作流程,落实期货市场开户实名制、风险揭示、客户适当性等要求,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期货公司应参照本指南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互联网开户流程和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开户的操作行为。 一、身份识别 (一)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申领数字证书前,应要求客户在线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等信息; 2.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正、反面彩色图片; 3.本人在线拍摄的头部正面照; 4.经过动态密码验证的移动电话号码; 5.期货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图片和本人头部正面照清晰有效; 2.检查身份证图片和客户拍摄的头像是同一人; 3.检查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连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验证(如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能够反馈身份证照片,应检查客户上传的身份证图片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的身份证照片一致); (三)各期货公司应安排开户人员对客户进行实时视频审核,实时视频审核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开户人员姓名和执业资格证号等信息; 2.通过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图片,确保视频对象是客户本人; 3.在视频审核过程中,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出现在视频采集镜头中,所持身份证与上传的身份证图像必须一致; 4.客户确认自愿开立期货账户; 5.客户确认本人提供的开户信息真实有效; 6.期货公司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数字证书 (一)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完成身份识别后方可申请数字证书。 (二)期货公司应指导客户在线阅读并同意签署《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在线安装数字证书,并进行证书密码设置。通过数字证书,方能对开户协议等进行电子签名。 (三)期货公司应指导客户在安装有本人数字证书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办理互联网开户手续。 三、风险揭示 (一)期货公司应当通过提供在线视频播放、客户在线阅读或与客户进行视频交互的方式,向客户讲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风险揭示文件。 (二)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后应当由客户以勾选等形式进行确认。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期货公司在互联网开户时应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基本信息:年龄、个人职业、教育程度等;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 问题的说明(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期货公司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探讨

期货公司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探讨 中期研究院王红英曾广沛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电子商务起源于70年代的EDI应用,我国海关是最早引入EDI进行报关,经过几年的完善发展目前企业可以在企业通过上网申请报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发展,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较快的是网上销售、网上促销、网上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环境,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为用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符合时代追求时尚、讲究个性的要求,更能体现个性化的购物过程。通过Internet,世界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由于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从而提供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价格。 在传统实物市场进行商务活动是依赖于商务环境的(如:银行提供支付服务、媒体提供宣传服务、法律配套服务等),电子商务在电子虚拟市场进行商务活动同样离不开这些商务环境,并且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包括企业的电子商务站点、电子支付系统、实物配送系统三部分组成。为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下我国商业银行联合成立了联合认证(Certified Access)委员会为网上交易提供认证服务,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识别性。我国的一些商业商业银行也纷纷开通网上支付服务,如招商银行的“一网通”,中国银行的电子钱包,建设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服务等,确保了电子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转,为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统计结果显示,2007年,淘宝网实现交易总额433.1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56.3%,这个数据超过了华润万家(379亿元),大商集团(361亿元),家乐福(248亿元),物美(231亿元)。同时我们注意到,其销售额排名前十位的商品类别涵盖服饰、手机、化妆品、居家日用品等,更加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2007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总成交额达594亿元,与2006年312亿元的总成交额相比增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019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总则 1.1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1.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交易所 2.1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 2.2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3 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4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 2.5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6 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8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 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2 具备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 问题的说明(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和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 (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可以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同时成为经纪业务客户和资管业务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为该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配不同的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同

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上述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 - 2 -

CTP系统简介

CTP系统介绍 综合交易平台(Comprehensive Transaction Platform),是专门为期货公司开发的一期货经纪业务管理系统,由交易、风险控制和结算三大系统组成。系统能够同时连通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支持国内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交易结算业务,并能自动生成、报送保证金监控文件和反洗钱监控文件。 CTP特点: 1、CTP交易系统“新一代交易所系统”的核心技术为基础,适合程序化交易软件运用和短线炒手使用的交易平台。 2、应用CTP的开发接口自己编写软件,支持C++语言,NET语言。 3、基于上期所和中金所NGES核心支持,稳定、高速、开放式接口。 3、内存数据库,信息总线技术,完全消除闪单点故障,报盘机热备和负载均衡。 4、系统并发处理能力强大,委托性能超过2000笔/秒,软件本身可达8000笔/秒,支持同时在线客户并发数为1万个客户/秒,且可以通过增加前置机进一步扩充。系统主要面向期货公司,也可用于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期货交易。 CTP的优势 1. 开放的API接口 首先,开放性的接口给程序化交易者提供了直接接入交易后台的合法平台,程序化交易者再也不需要承受破解市面流行交易系统的私密接口进行非法接入的系统和商务风险,也不需要忍气吞声的使用交易系统厂商提供的、经过层层包裹而慢得要命的网关平台。 其次,程序化交易者可以使用开放的接口自行开发或是寻求可控的第三方技术帮助,这样程序化交易者既实现了了交易的程序化,又能将自己的核心交易策略控制在自己手中。 另外,使用开放性的接口的程序化交易交易策略,在执行时采取的是编译后直接运行的模式,而不同于目前市面上提供的交易策略公式实现平台的解释执行模式,在瞬息万变的期货实时交易中,解释执行造成的时间延误往往会将一个成功的交易策略变成烧钱的机器。 2. 高性能的交易后台 综合交易平台8000笔/秒处理速度的交易引擎,整套系统在0.5毫秒以内处理完成报单、成交全过程的资金持仓计算的能力,以及无单点故障并实现负载均衡的交易系统体系架构树立了综合交易平台高性能的业界形象。综合交易平台高性能的处理能力,对撤单率极高的程序化交易策略提供了最强大的支持,期货公司再也不需要在交易系统中关闭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几十上百万笔报单回报的收取,而使风险控制流于形式。使用综合交易平台,期货公司在拥有高速交易能力的同时,也不用担心多上几个客户系统就会岌岌可危。综合交易平台目前的系统配置就拥有2万个客户同时在线的处理能力,还可以通过扩展前置机群进一步提升系统对更多客户在线的处理能力。 3. 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线路 综合交易平台通过千兆局域网接入中金所和上期所交易系统,通过三所联网主干接入大商所和郑商所。投资者在综合交易平台的报单直接进入综合交易平台的前置机,经过交易后台高速的资金持仓计算后再经局域网报到中金所和上期所,通过三所联网主干报到大商所和郑商所。行情服务器直连交易所并在同一个进程实现分发到行情前置,接收和分发完全在内存中完成,网络迟延也被压缩到了极点。托管于上期技术的程序化交易终端,因为通过局域网

世界期货冠军的资金管理方法

世界期货冠军的资金管理方法 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价格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风险控制对期货市场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传统意义上,大家普遍认可的一个标准是从保证金使用比率的角度来进行控制。1987年世界期货投资比赛冠军安德列·布施先生(Mr. Andreas Bosch)的资金管理秘诀,实用性很强,国内很多实战高手也采用类似的方法。如果你经过很长时间的使用与比较,就会有所体会。下面就是布施先生关于资金控制方法的经验之谈。 第一个原则是,你一定要有一个科学明智的资金管理方法,通常我们会讨论:用百分之几的资金来做保证金?拿出多少钱去承担风险? 因为使用止损措施,所以我们应该知道自己冒了多大的风险。在交易中,布施会使用几种方法:一种是正常方法,一种是积极方法,一种是保守方法。 正常方法,就是当市况一切正常,布施会拿出5%的钱来承担风险,比如账户上有10万元,就拿出5000元,若每次亏损控制在600元以内,就可以亏8次。也就是说,布施每次下止损单时,如果只允许亏600元的话,可以有8次入市的机会。 根据布施的原则,如果账户亏5%,只剩95000元,就要变成保守账户了。一个保守账户只拿2.5%用于承担风险,直到资金总额恢复原来的10万块钱。记住,如果你很久都没赚到大钱的话,那虽然不太妙,但你仍然“活”着。如果亏光了,那你就彻底完蛋了,一切都结束了。 要赢钱的话,投资者就一定要冒险,风险大小视资金数额而定。比如,有10万块钱,拿出5%,赚了5000块的话,那么就可以变成积极性账户。现在,你可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3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4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与防控

期货公司风险防控与管理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翌。荣维特曾说:“从事期货交易如同用电一样,错误的方法导致巨大危害,而正确利用则会扬长避短,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主体,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风控管理模式,但是不得不不承认,随着创新业务的相继开展,期货公司开始逐步向“财富管理平台”及“风险管理平台”的身份转变,市场对期货公司的风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期货交易因为杠杆交易方式导致客户的交易风险一直被视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在前期监管未放开期货公司其他业务及对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时,这种风控管理传统一直持续至今。但是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期货公司“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格调确立,风控管理传统结构必然被打破,单一的风控管理模式远远不能够满足后续的业务发展需求,因此,加强风控管理的全面性及联动性,全面有效识别期货公司风险成为期货公司风控管理的最终方向,怎样建设更为科学及合理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成为了现阶段期货公司面临的深刻问题。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组织架构 期货公司风险架构作为整个管理体系的骨架,其组织始终需要遵循一般企业风控管理“一个基础,三个防线”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三级防控,因此,公司董事会应当为风控最高决策及领导机构,一级防线为

各职能部门充当风险责任单元,贴近一线业务操作,履行风险发现的首要义务。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风控指标进行监测及预警,并承担上传下达职能,履行二级防线义务。对于三级防线设置,如果公司业务规模允许,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对公司整体风控工作进行事后审查,考虑合规部本身也具有事后检查义务,职能相当,因此也可并入合规部。区别于一般企业,期货公司独特的首席风险官设置,更是给风险防控增加了一层防护网,鉴于现今期货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单一,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多的情况,在经营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日常风险的管理与指导相较于在董事会层面设立显的更为合理,因此,以金信期货为例,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合规部——各风险责任单元”。决策由上至下贯彻实施,意见由下至上反馈汇报。 二、风险类型及防范对策 (一)传统经纪业务 自期货公司进入金融市场以来,经历了长达十多年的漫漫发展之路,随着行业保证金的规范管理,开户实名制的推出,分类监管的运行,使得仅仅开放通道业务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风险管理手段更为丰富和明确,因此,对于传统经纪业务而言,期货公司的风险类型主要集中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1、市场风险 期货公司市场风险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自有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购买相关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还未全部放开,

期货冠军资金管理方法

总资金50万元 原则一:资金管理方法 1、帐户初始时: 500000元*5%=25000元 2568*300*17%=13万/手 25000元/8次=3000元/次 2、亏损达到5%时: 475000元*2.5%=11875元 2568*300*17%=13万/手 12000元/4次=3000元/次 3、帐户保本后,每赚5%时就加1%的风险资金和20%的利润: 500000*6%+25000*20%=35000元 2568*300*17%=13万/手 35000元/11次=3000元 原则二:资金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的比例要前后保持一致,在相同时段用同样的比例,因为交易是一项投资和事业性的决策,这可以帮助我们较容易地生存下来。 另外常用的一个原则是:如果任何一个帐户亏损超过25%的话,就停止交易,首先强调市场的生存能力,通过两个方面:一个是整体帐户亏损达到25%停止全部交易。另外本金下降10%以后,降低每次交易的资金额(至少资金下降的速度会减少一半)。 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加大每次交易的金额。但是风险只能由利润承担,如果利润亏光,则返回正常交易模式。这也就常说的不要让盈利变成亏损的在资金管理的经典应用。 对以上的资金管理方法的总结: 首先强调市场的生存能力,通过两个方面:一个是整体帐户亏损达到25%停止全部交易。另外本金下降10%以后,降低每次交易的资金额(至少资金下降的速度会减少一半)。 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加大每次交易的金额。但是风险只能由利润承担,如果利润亏光,则返回正常交易模式。这也就常说的不要让盈利变成亏损的在资金管理的经典应用。 美国著名的一位投资家说:“期货交易很简单,你只需要在所有的人买入时沽出,所有的人沽出时买入”,就这幺简单。我怎样才能知道我的风险何在及风险大小呢?每次入市,我都下一张止损单,这是所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人都厌烦的。但我要告诉你简单的一点,这个市场上有两种人:一种是提前下好止损单的,一种是对止损单不屑一顾的。或者可以说成一种是赚钱的人,一种是亏钱的人。你一定要具备一个非常开放的头脑,顺势而行,否则一无所获。 经常有人问我如何赚更多的钱。我常用长线、中线和短线结合的方法。长线是用日线图的一些指标来做判断,用4天和11天两种平均线,(指图)例如,4日平均线在这里向上,是买入讯号,在这一点我会平仓;这里再入市,在这里我会斩仓;这就是长线的买卖方法。中线的买卖呢,要参考两个:日线图和小时图。短线交易呢,我会参考一分钟,甚至27秒图但短线并不是炒单赚佣金,它是准备用来做中线的,因时间短故风险较低,通常风险只有二、三百美元,因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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