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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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资料

第一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

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

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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