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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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

摘要: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

会主义婚姻与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

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自由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简单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在婚姻上的需要。婚姻自由是一个

社会范畴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自

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现着社会定位与自然定位的迥异面孔。其中,社会干预在

于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个人意愿则侧重由心而发,不受干预。两种矛盾你消我涨,互相牵制,幸好人类社会在发展,人和社会都在进步。婚姻自由

在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旋上升,体现着婚姻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价值的

进步和回归。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

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

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

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

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

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

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

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

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

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

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

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之首要原则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第3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蚵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是自由的,但世界上没有所谓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例如,婚姻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在法定婚龄上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O周岁”;在禁止结婚的范围界定上,“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等。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权是相对的,婚姻自由权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二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即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包办和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我国婚姻法对规范我国婚姻自由方面有实际效果。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

对此,我们更应该多了解婚姻的相关内容,以更好的实现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那么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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