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名人名句中,美国作家海明威曾经说过,“人生短暂,我们应该去追求自己真正爱的人。
”这句话表达了每个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的观点。
其次,婚姻是关乎个人幸福的大事,如果强行安排婚姻,可能导致婚姻不幸福,甚至家庭破裂。
在中国古代,就有很多因为包办婚姻而导致家庭不幸福的案例。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保障个人幸福的重要途径。
最后,婚姻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选择自己的伴侣。
强行干涉婚姻选择,会侵犯个人自由。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应该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首先,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如果婚姻自由选择完全无限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混乱,甚至社会秩序混乱。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个人自由是有限的,应该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需要考虑到他人利益的观点。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需要考虑到个人的成熟程度和智慧。
年轻人在婚姻选择上可能缺乏经验和智慧,如果完全放任婚姻自由选择,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也需要考虑到传统和文化的影响。
在一些传统文化中,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事情,个人自由选择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需要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自由、家庭利益、社会秩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规范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的范围,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
正方,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是一个人生重要的选择,涉及到个人的幸福和人生轨迹,因此应该由个人自己来决定。
作为成年人,我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是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同时,婚姻自由选择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人们更加强调个性和自由,传统的包办婚姻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因为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成的婚姻才能够真正地持久和幸福。
反方,婚姻自由选择虽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和家庭的利益。
首先,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关系,因此需要考虑到家庭的利益和传统。
有时候,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和安排可能会更好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因此不应该一味地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
此外,婚姻自由选择也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因为个人的选择可能并不一定符合家庭的期望和价值观。
因此,应该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不是一味地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
名人名句,"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但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
" 这句话表达了婚姻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复杂关系,需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经典案例,在传统社会,包办婚姻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强调婚姻自由选择的重要性。
比如,中国的"相亲角"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很多年轻人选择通过相亲来寻找自己的伴侣,而不是接受家庭的安排。
这表明了婚姻自由选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这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由意志的平等和尊严。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不受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限制。
因此,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
婚姻是人生重要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与自己相爱的人共度一生。
如果婚姻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那么很多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
最后,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和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婚姻观念。
只有实现婚姻自由,才能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喜欢的人面前表达自己,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加多元化和包容。
总之,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这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虽然重要,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婚姻自由过度放任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混乱。
因此,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家庭的稳定。
首先,过度的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家庭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关系不稳定,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过度的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价值的混乱。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支持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因素。
这种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首先,婚姻自由符合人类的自由意志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说,“婚姻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容剥夺。
”这表明婚姻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容置疑。
其次,婚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社会就会更加多元化和包容。
正如美国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我们梦想的一天,人们将不是根据肤色,而是根据品格和品行被评价。
”这表明婚姻自由有利于消除歧视和偏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选择自己真正喜爱的伴侣,就会更加幸福和满足。
而幸福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正如英国作家简·奥斯汀所说,“幸福的家庭是一切幸福和和谐的基石。
”这表明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幸福和稳定。
反方观点(反对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家庭稳定性下降。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不稳定。
正如法国哲学家罗曼·罗兰所说,“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动摇,整个社会就会动摇。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另外,婚姻自由可能对传统家庭价值观造成冲击。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对传统的家庭价值观造成冲击。
正如美国作家海明威所说,“家庭是一切幸福的根源。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对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道德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动摇,整个社会就会动摇。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这是基本的人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元化。
在传统观念下,很多人因为性取向、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歧视和排斥,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这些群体得到平等对待,消除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幸福,家庭和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和谐的发展。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该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造成冲击。
传统的婚姻观念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如果放任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传统的家庭模式是父母双亲的家庭,如果婚姻自由得到放任,可能会导致子女缺乏稳定的成长环境,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某知名社会学家。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某著名人权活动家。
经典案例,某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并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使得同性伴侣在婚姻自由方面得到了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内外人权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为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支持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
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幸福和满足感。
首先,婚姻自由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而且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限制。
因此,任何对婚姻自由的限制都是违背人权的行为。
其次,婚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许多国家,婚姻自由的实现已经带来了积极的社会变革。
例如,同性婚姻合法化使得LGBT群体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认可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同时,婚姻自由也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谐。
最后,婚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延伸。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只有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个人的幸福和自由。
反方观点,反对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虽然是一种人权,但是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传统价值观。
如果过分强调婚姻自由,可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婚姻自由可能会破坏传统的家庭价值观。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传统的家庭结构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过分强调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造成影响。
其次,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
在一些国家,过分强调婚姻自由已经导致了婚外情、离婚率的上升,使得社会道德观念逐渐淡化。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不利的。
最后,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造成冲击。
在一些社会中,婚姻自由被过分强调可能会对传统的宗教和文化价值观造成冲击,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综上所述,虽然婚姻自由是一种人权,但是也需要在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传统价值观之间进行平衡。
只有在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
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公平(4)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
《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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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8-06-06T15:37:49.79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3期作者:许程淮
[导读]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婚姻自由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由于社会制度、教育基础、法治建设等不平衡发展,导致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婚姻自由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由于社会制度、教育基础、法治建设等不平衡发展,导致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本文浅析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基本权利相对性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又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规中的精神支柱,同时又是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中的基本标准,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 婚姻自由原则。
(2) 一夫一妻原则。
(3) 男女平等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 计划生育原则。
1 婚姻自由的历史由来和概念
1.1 概念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1.2 历史由来
婚姻自由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同时它也是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男女之间的婚姻是盲目的,几乎没有约束和限制。
在阶级社会之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影响,深受“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等观念影响,这也使得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自由。
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经济、政治上平等的情况下,公民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这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一部分。
同时,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大基础,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充分说明我国党和政府对婚姻问题的高度重视。
这部婚姻法最杰出的贡献就是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定和施行,特别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确定和施行,体现出了反封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团结稳定,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1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1)结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主自愿,不受一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强迫和干涉。
保障结婚自由权,是为了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结婚,组建美满家庭的前提。
2)离婚自由。
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都有与自己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的干涉。
同时保证离婚自由,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婚姻名存实亡的苦痛,对于实在无法维持下去的婚姻关系的接触的保障措施。
结婚自由是主要,是离婚自由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
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不可或缺。
2.2 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以及《婚姻法》都已明文规定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和贯彻实施要求,这体现出了其法定的性质和国家对其执行的强制性,公民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2)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具有相对性。
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适婚男女的任意行为,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
考虑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性条款和部分特殊婚姻的保护性条款。
3)婚姻自由权是一项人身权,而非财产权。
它与特定婚姻关系主体是密不可分的,不具有继承和转让的特点。
婚姻自由权是一项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
婚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中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体现,它与特定主体是分不开的,所以其不具备继承和转让的特点。
3 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3.1 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可见,不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对封建传统观念的突破,更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刑法》第257条还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
3.2相关建议
1)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处于落后状态。
再加上教育的滞后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观,对家庭、配偶、孩子不负责任,这是社会出现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的原因。
因此,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
观,抵制和消除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
2)一个人的性取向和生长的环境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据研究,每个人的体内都带有同性恋的因子,只是因从小接触的都是异性恋而没有表现出潜在的同性恋倾向。
对于占据我国人口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他们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处于社会灰色地带,但是他们作为合法公民,享有追求幸福生活这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于每个人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平的。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他们婚姻自由的诉求。
在同性恋结合立法合法化的全球化趋势下,我国法学也应该正视并考虑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同性恋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
3)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基本常识,推广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根除婚姻家庭中封建残余思想的毒瘤。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婚姻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加大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处理有关婚姻案件时,须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法据不同情况妥善地处理。
在处理纠纷实践中,还应该注意分清楚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主持的订婚之间的区别,如果是经本人同意的,或者是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应视情况而定处理,以避免扩大打击,造成不良的后果。
参考文献:
[1] 安楠. 浅析我国建国后婚姻自由的现状与问题.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月(上).
[2] 段红娜. 法与自由—浅析同性恋行为的自由问题.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08期.
[3] 苏竞男.浅谈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4(1).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