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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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上相对的自由。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家庭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 家庭不仅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 而且是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决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对方的、关系到下一代的、关系到社会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很丰富, 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很高, 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 因而两性关系还不能成为社会无需干涉的事情。因为,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具体来说,有以下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

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

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使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

三、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 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婚姻自由原则为我国人民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婚姻家庭的总面貌是好的,婚姻自由原则占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滥用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社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人们开始适应快节奏的生活,追求快节奏的婚恋,从而,“闪婚”、“闪离”、“换婚”成为社会潮流。中国日报网2010年8月18日就刊登了关于“闪婚”的一则报道,报道称,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历城区离婚案共700多起,其中80后小夫妻“闪婚”后“闪离”的占全部案件三分之一,而整个济南市则有1000多起,平均每个工作日都有三起。由此可见,婚姻自由的滥用在当前社会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因素外,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是原因之一。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是笼统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确已破裂”,却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标准。“闪婚闪离”现象虽然只是夫妻双方的事,是家庭问题,但家庭毕竟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这个细胞不稳定、不和谐,也必然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同性恋的婚姻自由

2009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6 月为“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变性者骄傲月”。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恋合法,如丹麦、挪威、荷兰等国家,其中,丹麦是最早以法律形式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当时这种法律公布实施的头3个月内,丹麦全国就有648对同性恋人履行了“成婚”手续。在我国,根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在15至60岁

人口中,男同性恋者约有2000万人,根据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2:1的国际通用标准,全国约有女同性恋1000万人,男女同志共3000万人。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同性恋人群数量之多,不得不引起关注。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是男女两性的婚姻,是对同性恋者的结婚并未规定怎样处置。众所周知,“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性恋者享有同性恋的婚姻自由,同性恋人只要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阻扰他们之间的同性之恋,国家机关应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

(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仍然存在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把婚姻自由载于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没有消失灭迹,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据调查,有不少农村地方至今还流行一种名为“看女议价”的歪风,嫁一个女儿多则要收聘礼千元甚至数千元,一般也要数百,而且还要索取什么沙发、收录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等。还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人利用封建习俗巧立名目,除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处,更有什么见面钱,离婚钱、压车钱。据北京日报载,北京郊区有一女青年,在她准备和男朋友结婚的时候,她的祖父对男方大索财礼,并说:买猪也得问个价,少了不行。由于男方无法支付这笔巨大的聘金,这场本来美满的婚姻终于以女方自杀而告终。

四、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二)相关建议

1、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婚姻家庭教育的缺位,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把婚姻当儿戏,对家庭、对配偶、对孩子、对社会不负责任,是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抵制和清除各种腐朽的思想观念。

2、一个人的性取向和生长的环境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据研究,每个人的体内都带有同性恋的因子,只是因从小接触的都是异性恋而没有表现出潜在的同性恋倾向。对于占据我国人口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他们虽然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但是他们也是人,他们享有追求幸福生活这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于每个人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与保护同性恋,

支持他们婚姻自由的诉求。在同性恋结合立法已经全球化趋势的情况下,我国法学也应该正视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3、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彻底根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分别情况,依法妥善的处理。对那些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财产应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纠纷实践中,应注意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订婚,但经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以避免扩大打击,造成不良的后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张保来婚姻自由刍议驻马店师专学报1994年11月第9卷

[5]陶毅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朱晓燕婚姻自由的思考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2月第14卷

[7]周珉如浅析“闪婚”现象中国商界2010年第1期

[8]段红娜法与自由——浅析同性恋行为的自由问题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8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陈某见尹

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思考

2002年12月 第14卷第6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Dec.2002 vol.14No.6 婚姻自由的思考 朱晓燕 (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24)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不 可偏废,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 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自由;价值;道德;爱情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2)06-0060-04 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胜利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确立结婚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婚姻自由的原则。此 后,我国对婚姻法的历次修改,无不倡导婚姻自由这 一基本原则。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自由原则有 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 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 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 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原 则(包括理论认识和现实运用)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法意思自治原则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历史留 给人们的一个反思,是中华民族的一大进步。婚姻自 由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为贯彻 此项原则,新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禁止包办、买 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 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 由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 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 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不可偏废。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

论婚姻自由原则2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 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

论婚姻自由原则

论婚姻自由原则 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 (一)婚姻自由的发展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那么关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怎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呢?下文给您介绍: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论婚姻自由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毕业论文(设计)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写作完成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写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文中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本人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1

目录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1) 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2) 三、婚姻自由的价值 (3) 四、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3) 五、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4)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4) (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4)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4) 六、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5) 七、对我国目前婚姻自由情况的建议 (6) 参考文献 (9) 致谢 (8) 1

论婚姻自由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推毁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等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封建思想沉渣泛起,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在婚姻问题上唯利是图、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这些都涉及到婚姻自由问题。本文拟就婚姻自由的历史和现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以及如何保障婚姻自由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自由;特征;建议 On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XinJia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AO HAI TONG 【Abstract】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t Marriage Law to destroy feudalis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established a socialist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ut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anxious solve the problem: on the one hand the dregs of feudal ideas, arranged the sale of marriage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ngs have occurred;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decadent bourgeois lifestyle some people in the mercenary marriage, the grass is always greener, playing with the opposite sex. The two are relat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eedom of marriage of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under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how it protects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other issues to talk about some opinions. 【Key words】Freedom of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legal measure 1

婚姻自由原则——范本.doc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婚姻自由制度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婚姻法(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2]。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3]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4]“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二、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公民婚姻自由有相关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4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 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

5、22周、20周 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7、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 8、一定范围、生活 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社会性、自然性 10、废旧立新 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 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 14、忠实、尊重 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三、1、C 2、AC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

论婚姻自由原则

一、实习单位情况 兴泰置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是由创建于1996年的原鄂尔多斯市兴泰建筑公司及其下设的多家子公司组建而成。兴泰置业集团总资产13.3亿人民币,净资产6.2亿元人民币,具备年完成施工及工业产值20亿元的生产能力。拥有8家控股及参股公司,涉足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公路开发、道路桥梁、钢结构设计及施工、装饰装潢、新型建材、煤炭生产运销、电子、商务、机械加工、金属及塑钢门窗制作等经营领域,是集科、工、贸、建为一体的跨行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虽然,兴泰置业集团获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但是其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营销管理工作成为阻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模式粗放,管理观念落后,缺乏长远的战略目标,在企业遇到问题时,都是临时制定或借用别人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本企业的题,而不是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新措施;二是缺乏创新观念,对创新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三是凭经验指挥,操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四是企业设计力量薄弱,缺乏市场需求调研,设计少于抄袭,没有个性与创新,跟风问题严重;五是各个部门之间不团结,关于产品信息、客户信息、市场信息不能共享,一旦出现问题就互相怪罪,不敢于承担责任。总之,如何摆脱营销困境,树立科学的现代营销观念,建立符合实际的新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是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实习的主要内容 笔者在兴泰置业集团主要负责管理及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工作,这与笔者所学的专业知识是十分契合的。在几个月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兴泰置业集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营销观念滞后 市场营销观念在营销实践中要经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五个发展阶段,是企业在从事生产和营销活动时所依据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理论和营销战略更多的来源于他们的实践探索,但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市场经济意识较差,他们往往不了解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营销理念,甚至还采取不接受和不认可的态度,所以市场营销仍被他们错误地等同于推销或销售。

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目录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3) 二、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落实情况 (4) (一)结婚自由情况 (4) (二)离婚自由情况 (4) 三、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存在的问题 (4) (一)事实婚姻的问题 (4) (二)离婚后抚养问题凸显 (6) 四、约束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落实的建议 (8) (一)加强对事实婚姻制度的立法 (8) (二)构建离婚后抚养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论婚姻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以婚姻自由原则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律学理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介绍。进而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婚姻自由原则下,我国婚姻自由发展的现状。进而提出婚姻自由的权利滥用可能引发极大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并提出如何更好的维护婚姻自由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更好的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婚姻自由也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婚姻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①。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原则设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婚姻自由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和谐创造条件,也保障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婚姻自由中对离婚自由的保障,主要是对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贯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我国离婚率也逐步攀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使得闪婚闪离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关注,也出现了一定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原则,明确如何在更好的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确保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对家庭与社会的危害最小,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等,都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婚姻自由和其他法律保护的自由权一样,都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婚姻自由权的行驶,必须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的婚姻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超越法律约束而从事的所谓婚姻自由行为,都是滥用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需要进行规制。在我国《婚姻法》中,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进行了立法规定,并且在《刑法》的第257条内容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并且严格处理任何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王生珍.论婚姻自由原则[J].载于《华人时刊》,2013(6)

婚姻自由之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之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二、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三、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婚姻自由原则的宪法分析提纲

婚姻自由原则的宪法分析 摘要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与侵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既不受国家的强迫、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预和强制。我国法律规范中限制公民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同宪法婚姻自由的进本权利相冲突,国家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只能是宪法精神下基于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国家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宪法进行相应的了解,然后在进去法律规范的角度来探讨。 关建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引言 婚姻与家庭在传统上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因为传统的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但是,婚姻与家庭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辞海》解释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可见除婚姻之外家庭还可以因血缘、收养而产生,譬如单亲、代孕、无性生殖等组成的家庭。特别是同性恋的出现,更是对传统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形式造成了巨大冲击。早在很久以前人们就提倡婚姻自由,由于当时的很多原因造成对女性的歧视,婚姻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没有自由可言,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潮思想的冲击,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法律的相继颁布,以法的名义更是确定了婚姻自由不可撼动的地位。但是现在社会,面对婚姻自由的平等还有很大的偏薄。我国还停留在对男女平等的层面上,并未对性的平等做出回应,这造成同性恋的出现处在尴尬之地,虽然宪法已经确定婚姻自由平等,但是还未做出确定的界限。因此,本人写此篇论文的目的之一就是强调正确对待同性恋婚姻。 一、宪法规定婚姻自由制度的功能 (一)宪法规定婚姻自由的个人保障功能 (二)宪法规定婚姻自由的制度保障功能

婚姻家庭法的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一夫一妻原则 篇一: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姓名: 年级: 专业: 指导老师: 所属分校: 时间: 目录 内容摘要................................................................. .. (1) 前言................................................................. .. (2)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一)婚姻自由原

则................................................................. (3)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 (4) (三)男女平等原则................................................................. (4)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4)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 (5) (六)维护平等、和睦与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 二、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所应遵循的原则 (6) (一)宪法原则................................................................. .. (6) (二)民法原则.................................................................

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18-06-06T15:37:49.79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3期作者:许程淮 [导读]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婚姻自由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由于社会制度、教育基础、法治建设等不平衡发展,导致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婚姻自由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由于社会制度、教育基础、法治建设等不平衡发展,导致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浅析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基本权利相对性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又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规中的精神支柱,同时又是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中的基本标准,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 婚姻自由原则。(2) 一夫一妻原则。(3) 男女平等原则。(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 计划生育原则。 1 婚姻自由的历史由来和概念 1.1 概念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1.2 历史由来 婚姻自由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同时它也是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男女之间的婚姻是盲目的,几乎没有约束和限制。在阶级社会之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影响,深受“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等观念影响,这也使得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自由。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经济、政治上平等的情况下,公民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这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同时,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大基础,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充分说明我国党和政府对婚姻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部婚姻法最杰出的贡献就是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原则的确定和施行,特别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确定和施行,体现出了反封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团结稳定,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1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1)结婚自由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主自愿,不受一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强迫和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权,是为了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结婚,组建美满家庭的前提。 2)离婚自由。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都有与自己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的干涉。同时保证离婚自由,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婚姻名存实亡的苦痛,对于实在无法维持下去的婚姻关系的接触的保障措施。结婚自由是主要,是离婚自由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不可或缺。 2.2 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以及《婚姻法》都已明文规定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和贯彻实施要求,这体现出了其法定的性质和国家对其执行的强制性,公民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2)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具有相对性。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适婚男女的任意行为,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考虑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性条款和部分特殊婚姻的保护性条款。 3)婚姻自由权是一项人身权,而非财产权。它与特定婚姻关系主体是密不可分的,不具有继承和转让的特点。婚姻自由权是一项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婚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中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体现,它与特定主体是分不开的,所以其不具备继承和转让的特点。 3 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3.1 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不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对封建传统观念的突破,更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刑法》第257条还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3.2相关建议 1)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处于落后状态。再加上教育的滞后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观,对家庭、配偶、孩子不负责任,这是社会出现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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