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名人名句中,美国作家海明威曾经说过,“人生短暂,我们应该去追求自己真正爱的人。
”这句话表达了每个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的观点。
其次,婚姻是关乎个人幸福的大事,如果强行安排婚姻,可能导致婚姻不幸福,甚至家庭破裂。
在中国古代,就有很多因为包办婚姻而导致家庭不幸福的案例。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保障个人幸福的重要途径。
最后,婚姻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选择自己的伴侣。
强行干涉婚姻选择,会侵犯个人自由。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应该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首先,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如果婚姻自由选择完全无限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混乱,甚至社会秩序混乱。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个人自由是有限的,应该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需要考虑到他人利益的观点。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需要考虑到个人的成熟程度和智慧。
年轻人在婚姻选择上可能缺乏经验和智慧,如果完全放任婚姻自由选择,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也需要考虑到传统和文化的影响。
在一些传统文化中,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事情,个人自由选择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婚姻自由选择并非完全无限制的,需要考虑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个人自由、家庭利益、社会秩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规范来限制婚姻自由选择的范围,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这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由意志的平等和尊严。
”这表明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不受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限制。
因此,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
婚姻是人生重要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与自己相爱的人共度一生。
如果婚姻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那么很多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
最后,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和变化。
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婚姻观念。
只有实现婚姻自由,才能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喜欢的人面前表达自己,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加多元化和包容。
总之,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这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自由虽然重要,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婚姻自由过度放任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混乱。
因此,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家庭的稳定。
首先,过度的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家庭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关系不稳定,就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过度的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价值的混乱。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选择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选择。
婚姻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选择,因此应该由个人自己来决定。
首先,婚姻自由选择符合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涉。
正如美国作家海伦·罗兰曾经说过,“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社会的事情。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权,不应该限制或干涉婚姻自由。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如果一个人被迫与自己不爱的人结婚,或者被迫接受家庭安排的婚姻,很可能会导致婚姻不幸福、家庭不稳定甚至破裂。
相反,如果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婚姻就更有可能建立在真爱和理解的基础上,从而更有可能实现幸福和稳定的家庭关系。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伴侣时,就会有更多的幸福家庭和稳定社会关系。
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培养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幸福是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的利益。
”。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婚姻自由选择,让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选择。
婚姻是一个社会重要的制度,应该受到社会和家庭的约束和规范。
首先,婚姻自由选择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不利的。
其次,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个人利益和家庭责任的冲突。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可能会导致家庭责任的缺失,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经说过,“婚姻是社会的根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婚姻对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性。
最后,婚姻自由选择可能会导致道德和伦理的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可能会导致道德和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婚姻自由原则心得体会

婚姻自由原则心得体会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他人地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家你权的支配之下。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新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不与谁结婚,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得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出离婚,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和其他人都不得干涉。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但二者缺少任何一个,婚姻自由都无从谈起。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这是基本的人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元化。
在传统观念下,很多人因为性取向、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歧视和排斥,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这些群体得到平等对待,消除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幸福,家庭和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和谐的发展。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该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造成冲击。
传统的婚姻观念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如果放任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传统的家庭模式是父母双亲的家庭,如果婚姻自由得到放任,可能会导致子女缺乏稳定的成长环境,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某知名社会学家。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某著名人权活动家。
经典案例,某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并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使得同性伴侣在婚姻自由方面得到了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内外人权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为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什么是婚姻自由原则

什么是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由是我国《民法典》的⼀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由、离婚⾃由和不结婚的⾃由。
结婚⾃由是男⼥双⽅缔结婚姻关系的⾃由,即男⼥双⽅必须完全⾃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对另⼀⽅进⾏强迫、欺骗或者乘⼈之危,不容许任何⼈以任何借⼝予以强迫和⾮法⼲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的⾃由。
包括两⽅⾯的含义:⼀是夫妻双⽅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不能加以⼲涉。
⼆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由和离婚⾃由构成了婚姻⾃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由是实现婚姻⾃由的先决条件,离婚⾃由是结婚⾃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由。
婚姻⾃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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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摘要: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论述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婚姻自由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相对性。
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同性恋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等系列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相对性闪婚闪离同性恋婚姻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一)婚姻自由的发展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夫妻双方或一方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结婚者, 仅未经自由表示同意的一方或双方有权提出攻击。
”从此,资本主义各国都相继把男女合意作为结婚的要件。
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
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
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上相对的自由。
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家庭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 家庭不仅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 而且是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
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决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对方的、关系到下一代的、关系到社会的重要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很丰富, 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很高, 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 因而两性关系还不能成为社会无需干涉的事情。
因为,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具体来说,有以下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
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
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
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
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使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这样才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
三、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存在的问题建国以来, 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婚姻自由原则为我国人民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婚姻家庭的总面貌是好的,婚姻自由原则占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具体如下:(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滥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社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人们开始适应快节奏的生活,追求快节奏的婚恋,从而,“闪婚”、“闪离”、“换婚”成为社会潮流。
中国日报网2010年8月18日就刊登了关于“闪婚”的一则报道,报道称,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历城区离婚案共700多起,其中80后小夫妻“闪婚”后“闪离”的占全部案件三分之一,而整个济南市则有1000多起,平均每个工作日都有三起。
由此可见,婚姻自由的滥用在当前社会是普遍存在的。
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因素外,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是笼统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确已破裂”,却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标准。
“闪婚闪离”现象虽然只是夫妻双方的事,是家庭问题,但家庭毕竟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这个细胞不稳定、不和谐,也必然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同性恋的婚姻自由2009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6 月为“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变性者骄傲月”。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恋合法,如丹麦、挪威、荷兰等国家,其中,丹麦是最早以法律形式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当时这种法律公布实施的头3个月内,丹麦全国就有648对同性恋人履行了“成婚”手续。
在我国,根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在15至60岁人口中,男同性恋者约有2000万人,根据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2:1的国际通用标准,全国约有女同性恋1000万人,男女同志共3000万人。
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同性恋人群数量之多,不得不引起关注。
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是男女两性的婚姻,是对同性恋者的结婚并未规定怎样处置。
众所周知,“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性恋者享有同性恋的婚姻自由,同性恋人只要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阻扰他们之间的同性之恋,国家机关应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
(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仍然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把婚姻自由载于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之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没有消失灭迹,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
据调查,有不少农村地方至今还流行一种名为“看女议价”的歪风,嫁一个女儿多则要收聘礼千元甚至数千元,一般也要数百,而且还要索取什么沙发、收录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等。
还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人利用封建习俗巧立名目,除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处,更有什么见面钱,离婚钱、压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