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原则2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支持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因素。
这种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首先,婚姻自由符合人类的自由意志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所说,“婚姻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容剥夺。
”这表明婚姻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容置疑。
其次,婚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社会就会更加多元化和包容。
正如美国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我们梦想的一天,人们将不是根据肤色,而是根据品格和品行被评价。
”这表明婚姻自由有利于消除歧视和偏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选择自己真正喜爱的伴侣,就会更加幸福和满足。
而幸福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正如英国作家简·奥斯汀所说,“幸福的家庭是一切幸福和和谐的基石。
”这表明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幸福和稳定。
反方观点(反对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家庭稳定性下降。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不稳定。
正如法国哲学家罗曼·罗兰所说,“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动摇,整个社会就会动摇。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另外,婚姻自由可能对传统家庭价值观造成冲击。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对传统的家庭价值观造成冲击。
正如美国作家海明威所说,“家庭是一切幸福的根源。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对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就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道德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动摇,整个社会就会动摇。
”这表明婚姻自由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这是基本的人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元化。
在传统观念下,很多人因为性取向、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歧视和排斥,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让这些群体得到平等对待,消除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以促进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幸福,家庭和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和谐的发展。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该受到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选择自己的伴侣,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其次,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传统价值观造成冲击。
传统的婚姻观念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如果放任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再者,婚姻自由的实现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传统的家庭模式是父母双亲的家庭,如果婚姻自由得到放任,可能会导致子女缺乏稳定的成长环境,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某知名社会学家。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
”——某著名人权活动家。
经典案例,某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并且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使得同性伴侣在婚姻自由方面得到了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内外人权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为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支持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这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是对个体自由的尊重。
正如美国作家海明威所说,“人生短暂,应该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受外界的干涉。
其次,婚姻自由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稳定。
如果一个人被迫与自己不爱的人结婚,或者被迫接受社会期望的婚姻模式,那么这样的婚姻往往会导致不幸福和家庭矛盾。
相反,如果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婚姻将更加稳定和幸福。
正如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所说,“爱情不分性别,婚姻更不分性别。
”只有在自由的婚姻选择下,人们才能真正找到自己的幸福。
最后,婚姻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社会将更加多元化和包容。
不同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的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伴侣,这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人们不会再因为种族、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婚姻自由正是实现这一梦想的重要途径。
反方,反对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可能会导致家庭价值观的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家庭的传统价值观可能会受到冲击。
这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和家庭价值观的混乱。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说,“夫妇之道,不可乱也。
”婚姻应该是稳定和传统的,而不是随意选择的。
其次,婚姻自由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社会的家庭结构可能会变得混乱,这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影响。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说,“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如果家庭混乱,那么整个社会都会受到影响。
最后,婚姻自由可能会对传统婚姻观念造成冲击。
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稳定和长久的承诺,而不是随意选择的。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那么传统的婚姻观念可能会受到冲击。
民法典下的婚姻法平等自由与相互尊重

民法典下的婚姻法平等自由与相互尊重我国的婚姻法是对男女双方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以确保婚姻的平等、自由和相互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此规定,在婚姻中,男女具有平等权利,各有各自的自由,并应相互尊重。
婚姻平等原则的内涵婚姻平等原则是婚姻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首先,“平等”是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上下之分。
不论男方或女方,婚前、婚后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也体现在夫妻的财产权上。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只要的确属于一方所有,则另一方不得侵犯。
最后,“平等”也体现在夫妻间的陪同教育权利上。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对子女进行平等的陪同教育。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中的另一个基础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找伴侣,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结婚,以及对另一半的选择。
在结婚过程中,“自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择伴侣的自由,二是决定婚姻时间的自由,三是决定婚姻形式的自由。
这样的自由以便于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由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婚姻。
婚姻相互尊重原则的内涵婚姻相互尊重原则是对夫妻关系中的平等和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夫妻双方必须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益,理解和接纳对方的差异,以尊重的态度去相处和沟通。
相互尊重不仅需要夫妻之间的平等对待,还需要他们尊重对方的精神世界和私人空间。
平等、自由和相互尊重原则在民法典婚姻法中的体现与保障民法典婚姻法从具体法律规定上来达到了平等、自由和相互尊重的目的。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设定,就体现了平等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对自由原则的具体规定;对于婚姻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的禁止,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实现相互尊重。
平等、自由和相互尊重既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价值。
民法典婚姻法通过具体规定,实现了这三个原则在婚委关系中的体现,并且通过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这三个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制裁,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404040婚姻法

1 论婚姻自由原则
2 论男女平等原则
3 论一夫一妻制原则
4 论计划生育原则
5 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6 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7 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9 论重婚
10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11 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12 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
13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14.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15.论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16.论夫妻人身关系研究
17.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18.论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21.论离婚损害赔偿
22.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23.论配偶权
24.论夫妻同居义务
2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6.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7.论继父母子女关系28.论收养法的基本原则29.论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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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自由原则一个关于婚姻自由的案例及其分析案例: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
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
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
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
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
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
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
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下面我们就婚姻自由做具体论述:一、婚姻自由原则概述(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
(二)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
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
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三)婚姻自由的意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亲属,都不得随意侵犯这种权利。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婚姻自由必须依法行使就是说,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只能从相对意义上去理解。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要求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就是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律界限。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构成违法,违反行为非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侵犯,也是不允许当事人滥用的。
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家庭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 家庭不仅是人口再生产的单位, 而且是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
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决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对方的、关系到下一代的、关系到社会的重要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 因而两性关系还不能成为社会无需干涉的事情。
因此,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具体来说,有以下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
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
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
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使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
这样才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
三、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现状及存在的某些问题(一)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
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存在问题建国以来, 由于社会主义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婚姻自由原则为我国人民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婚姻家庭的总面貌是好的,婚姻自由原则占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自由原则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具体如下:(a)婚姻自由原则的滥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社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人们开始适应快节奏的生活,追求快节奏的婚恋,从而,“闪婚”、“闪离”、“换婚”成为社会潮流。
中国日报网2010年8月18日就刊登了关于“闪婚”的一则报道,报道称,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历城区离婚案共700多起,其中80后小夫妻“闪婚”后“闪离”的占全部案件三分之一,而整个济南市则有1000多起,平均每个工作日都有三起。
由此可见,婚姻自由的滥用在当前社会是普遍存在的。
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因素外,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只是笼统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如何认定“确已破裂”,却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标准。
“闪婚闪离”现象虽然只是夫妻双方的事,是家庭问题,但家庭毕竟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这个细胞不稳定、不和谐,也必然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b)同性恋的婚姻自由2009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6 月为“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变性者骄傲月”。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恋合法,如丹麦、挪威、荷兰等国家,其中,丹麦是最早以法律形式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当时这种法律公布实施的头3个月内,丹麦全国就有648对同性恋人履行了“成婚”手续。
在我国,根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在15至60岁人口中,男同性恋者约有2000万人,根据男同性恋与女同性恋2:1的国际通用标准,全国约有女同性恋1000万人,男女同志共3000万人。
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同性恋人群数量之多,不得不引起关注。
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是男女两性的婚姻,是对同性恋者的结婚并未规定怎样处置。
众所周知,“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性恋者享有同性恋的婚姻自由,同性恋人只要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阻扰他们之间的同性之恋,国家机关应确认同性恋婚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