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1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包办强迫他⼈婚姻的违法⾏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的意愿,对婚事实⾏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主、包办者索取⼤量财物和当事⼈⾃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的解释。
2、我国婚姻⾃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主⾃愿地决定⾃⼰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的强制与⼲涉。
在我国,婚姻⾃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使这⼀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的重要成果之⼀。
3、资产阶级婚姻⾃由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表现哪些⽅⾯1、从本质上看,资产阶级婚姻⾃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由。
2、资产阶级婚姻⾃由是⽤形式上的⾃由掩盖若⼲事实上的不⾃由。
3、资产阶级婚姻⾃由等待导致对婚姻⾃由的滥⽤。
4、我国⼀夫⼀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1、婚姻是⼀男⼀⼥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夫⼀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姘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5、资产阶级婚姻⾃由的产⽣及法律表现是什么?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由产⽣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争。
资产阶级打出了“⾃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由也宣布为“天赋⼈权”。
随着封建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资产阶级把婚姻⾃由⽤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其标榜的⼀项法律原则。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论我国婚姻自由原则

论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摘要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我国婚姻制度从封建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从不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自由恋爱的历史变迁。
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不受任何他人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以及婚姻自由的发展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婚姻自由现状婚姻自由的相对性包办婚姻目录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3)1.1婚姻自由的历史沿革 (3)1.2婚姻自由的性质 (3)1.3婚姻自由的内容 (4)二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5)2.1法律的约束 (5)2.2道德约束............................................ ..6三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7 3.1包办婚姻干涉婚姻大量存在.......................... . (7)3.2买卖婚姻盛行...................................... . (8)四婚姻自由的相关建议................................... ..8 4.1确保法律的作用..................................... (8)4.2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作用................... .. (9)五结论.............................................. . (10)参考文献........................... (11)引言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就已经把婚姻自由原则列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婚姻法学

意外事件 —— 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
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出于故 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故不应认为是犯罪
3)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共
同犯罪、单位犯罪
犯罪预备 ——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实施
前,为实施犯罪而做准备制造犯罪的行 为 犯罪未遂 —— 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 能得逞
适应 内容——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一罪一罚 同罪同罚,罪罪相当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 、犯罪构成论
1.犯罪的概念特征
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
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的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 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以及真正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内容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的法律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嘱 赠与即遗赠) 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立 的遗嘱内容按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 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名指定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A)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1 )罪行法定原则 — (含义) — 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化 罪行实定化 罪行明确化 禁止类推和扩大 禁止适用习惯法 禁止刑法习惯法 禁止法外施刑 禁止不定期刑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
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公平(4)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方案生育(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
《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摘要: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本文在阐述民国初期婚姻自由观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论述了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和影响,以及其发展历程的曲折。
关键词:民国时期婚姻自由原则民国前后, 由于西方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传统的封建婚姻习俗愈来愈为社会所唾弃,提倡婚姻自由,构建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必然趋势,尤其受到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
邓颖超说:”由于新思想的激荡,青年人对婚姻也有了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1]这一时期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者的逐渐增多,即是婚姻趋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同步的,婚姻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
封建社会的传统婚姻制度使人们被束缚在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礼教之下,维护了封建统治。
近代,随着西方近代社会自由平等思潮的传播,传统的婚姻制度已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呼唤着婚姻制度的变革。
以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的近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塑造与构建,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一,婚姻自由观念婚姻自由是中国传统婚制迈向近代化的必然途径。
民国初期,是婚姻自由思想的蓬勃发展时期。
本文所谈的婚姻自由观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恋爱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一)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民国初期的知识分子评论了恋爱自由的重要性及其与婚姻自由之间的依存关系,还指出了两性相恋是婚姻存在的中心要素和前提条件。
青年毛泽东说,”所谓恋爱,不仅只有生理的肉欲满足,尚有精神的及社交的高尚欲望满足。
”“夫妇关系完全是要以恋爱为中心,余事种种都系附属”,否则,”婚姻一事除开烧茶、煮饭等奴隶工作以外,便只有那下等的肉欲生活。
”[2]可见经过恋爱而结合的夫妻之间是一种意志、学问、志趣、道德的结合,而绝非肉体占据的冲动。
(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作为婚姻解放、主要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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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尹某(女)和肖某(男)结婚已经10年,生活美满幸福。
尹某虽已35岁,但仍然美丽迷人。
陈某和尹某约会时,被肖某撞见,肖某感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提出了离婚。
尹某请求肖某的原谅,表示要悔过自新,并和陈某断绝来往。
但陈某四处扬言要和尹某结婚,并声称他们是在追求婚姻自由。
陈某见尹某下不了离婚的决心,便找了几个哥们,将肖某痛打一顿,并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侮辱肖某,肖某难以忍受侮辱,当晚便自杀身亡。
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尹某长期通*,陈某为了达到和尹某结婚的目的,找人痛打肖某,并侮辱肖某,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肖某的自杀,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了肖某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陈某和尹某便是曲解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果导致了尹某自杀,陈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事宜。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
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既和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和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
坚持婚姻自由,更和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
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
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
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自由等等。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
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此新《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轻者触犯了婚姻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则是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
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婚姻,是指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这种婚姻既是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而包办强迫的,又是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
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人贩子,我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愿,但女方把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青年向男方索要较多的财物,并得到其家长的支持,不满足要求就不同意结婚。
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是滥用结婚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结婚是男女生活中的一个新起点。
双方在结婚时置办一些生活用品,或互赠一些财物,或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一些财物,都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
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均在法律严加惩办之列。
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坚持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要注意和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合法行为划清两个界限:1.要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他人介绍,经过本人同意结婚界限。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后者婚姻当事人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结婚的,但当事人结婚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是符合婚姻自由的合法行为。
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双方自愿赠送财物的界限。
前者是主动索取,并以此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予的合法行为。